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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8-28 03:16|查看: 264|评论: 0|来自: 东方今报

兰和谈李天一案:舆论被无形势力不正常操作

受害人一方害怕李某某父母凭借显耀的权势,影响司法公正,而李某某一方也害怕有人操弄舆论,进而绑架政府和司法。于是,舆论攻防战便相持数个回合。此中,孰是孰非?

兰和接受东方今报记者专访,详解李某某案台前幕后纷繁复杂的舆情。法学博士朱巍以旁观者身份,公开表达了自己的立场。□东方今报记者 奚春山


★ 人物介绍

兰和:李某某案家庭法律顾问,负责李某某案方的新闻发布。药家鑫之父名誉权案、云南巧家爆炸案代理律师。曾供职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南方报业。专注于民商诉讼和刑事辩护。

东方今报:当初是出于什么考虑接下了李某某案?有网民说是因为钱。想到过会“挨骂”吗?当初为什么不考虑做辩护律师,而选择了家庭法律顾问这一角色?

兰和:对我这种名气的律师来说,拿接李某某案花费的精力和时间,去处理别的案件,赚钱会更多。

接这个案子之初,想到过挨骂,但我没有想到会接到花圈和死亡短信威胁,没有预估到舆情这么凶猛。不过一些网民出于对星二代痛恨,对我的谩骂我可以理解,但是不可理解的是一些专业人士,揣着明白装糊涂,一味迎合观众情绪,借机营销自己。

我对媒体的新闻报道规律还是了解的,这也是选择做李家家庭法律顾问的原因,李某某一案在社会上传言很多,鱼目混珠,需要有相对客观的信息发布。经授权,李家对李某某案的所有信息,均由我统一发布。作为律师,就是要维护当事人利益。

东方今报:您曾多次在通过媒体喊话,称有人操弄舆论,您的证据在哪里呢?

兰和:我是记者出身,我对舆情的反应和研究是相对专业的。本案从第一天开始,舆论就被一种无形的势力不正常地操作,没有哪个案件会像这个案件一样,百分之百喊打喊杀的声音。这种现象只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风靡过,放在当下,是相当不可思议的。

从最初的香港媒体爆料开始,我发现每一次不利于李家的消息或网民言论出来,都有十几个微博账号在不停地转发。而一些网民理性、平和,有利于李家的言论,却被淹没在大量的负面消息里。

当1亿人说话的时候,其实还有12亿人没有说话。所以,响亮的声音未必是真实的声音。请社会公众仔细辨别,理性对待。

东方今报:您本人对来自网络和媒体的压力是什么态度?

兰和:积毁焉能销骨,荣辱皆可随风。我只是履行我作为一名律师对事实和法律的尊崇,对契约精神的恪守。现在网民所有的情绪,其实核心需求就是事实真相。真相一旦浮现,大家会回归理性的。

东方今报:此次为何案发至今,李家均未向受害人表示道歉,也未对其家庭教育进行反思?

兰和:介入这个案子以后,其实我当时也跟梦鸽讲,我说你怎么不去和解。正常理解的话,第一时间你就要安抚当事人,给她赔礼道歉、满足她的要求,然后以求得被害人谅解,从而相对减轻刑事处罚。这是一种惯常的模式,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个道理,李家肯定懂,但为什么她一直没有去寻求和解呢?

此前在李天一15岁的那次事件中,李双江亲自到医院道歉,态度非常诚恳。其实,他们作为公众人物来讲的话,不会刻意回避一些问题,也不是没有担当的。但是采取任何行动都要基于客观事实,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怎么会有结论性论断,以及在此论断下的所谓反思?无论是道歉还是反思,都要基于案件事实。

东方今报:7月25日,微博网友“解密哥”发布了长微博“李某某案新版内幕”。其后各种爆料,让原本并不被外人知道的案情纷纷被曝光,这会对某一方有利吗?

兰和:在这篇微博中披露受害人是案发酒吧的陪酒小姐,但并非“卖淫女”,还披露案发当晚李某某等人的酒吧消费、女孩杨女士陪酒醉酒、一同外出吃饭、开房、报案等细节。我早就声明,此微博内容系人为杜撰,有人在恶意“左右舆论”。

我们也再次声明,我们(李家)从未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人爆过料,关于杨的信息都是她的律师爆的料,甚至报出虚假信息来混淆视听。至于案情,我作为法律顾问,从未透露和讨论过案情,这是我的基本原则。其实,案件有争论总比一边倒地喊打喊杀要好得多。

东方今报:您还有什么要澄清?

兰和:第一,陪酒女一说并非我们传出。第二,此前关于其余四名被告人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后代的消息是虚假信息,此四人都是普通家庭的孩子,没有任何显赫的背景,它的传播有煽动社会情绪、要挟司法的目的。

我本人希望是法律判、事实判和证据判本案,而不是舆论判和人情判。只要是在严格正常司法轨道上的判决,李家都能接受。


★ 人物介绍

朱巍,法学工作者,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律师,曾参与多个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

在李某某等五人涉轮奸案中,受争议的还有该案的辩护律师。一系列由律师领衔演绎的闹剧,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作为律师,职业伦理与法律素养何在?

在该案案发后,李某某的律师陈某允诺将为其作“无罪辩护”,这引发不少人的猜疑。就如有的律师所言:“如果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明显构成强奸罪,律师作无罪辩护就不符合职业伦理。律师屈从当事人及其家属意志,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是不允许的。”

在此案中,有律师反复强调李是未成年人,媒体在报道时不得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然而,在律师自己的博客、微博中,却大曝李某某名字,莫非代理律师就能弃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

兰和曾向法院提出对“有关人员”开启“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调查。实质上,法院功能在于审判,刑事立案调查和公诉须由别的机关执行。不依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却提请法庭记录,这是缺乏法律基本常识,还是恶意引导舆论?

或许,该案中的某些律师夸大其词或替法院做主的行径,只为造势,影响舆论走向,进而左右法院判决。只是,任何辩护策略,都不能背离起码的职业伦理。没有合法证据,就声称受害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这对受害者何尝不是二次伤害?对被代理人也不负责任。犹记得,药家鑫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张显散布虚假消息,就曾误导舆论,到头来,他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输了与药庆卫的官司。

既背离职业操守,又表现得很不专业,无疑是该案中律师备受诟病的重要因由。但愿它能给律师群体提个醒:在行使职能时,须恪守职业操守,切忌僭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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