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消息,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选举与贿选总是如影随形,自回归以至几乎每届立法会选举都有贿选传闻,当中以2005年选举贿选风气最甚。至2009年贿选有所收敛,并转向地下化。今届选战未正式开打,廉署已邀请超过五组助查,虽未知是否涉贿选,但亦不容忽视。 《选举法》列明,贿选是指亲自或透过他人,向自然人或法人承诺提供金钱、物品或职位等利益,使其作出下列行为,包括:一、组成或不组成提名委员会;二、递交、不递交或擅自修改候选名单;三、指定、不指定或替换投票人;四、成为或不成为投票人;五、投票或不投票。 综观历届选举,揭发最多贿选的应属买选票。按法律,除了买票者涉贿选,答应收受利益并按指示投票的卖票方,不论最终利益有否到手,亦涉及贿选。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八年,不得缓刑,亦不得以罚金取替。 廉署积极宣传反贿选信息,呼吁选民若有任何疑问,应即致电廉署廿四小时反贿选热线,以免误堕贿选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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