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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8-30 04:16|查看: 659|评论: 0|来自: 新京报

李天一案1名被告协助抓捕有立功表现

(记者:张媛 卢漫)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经过了两天的庭审后,昨日,宣告庭审结束,择日宣判。据了解,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


一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经过前日近8小时的庭审之后,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昨日在海淀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直至近19时才结束。

海淀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

海淀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同时提请法庭注意,本案中4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控辩双方未示新证

据海淀法院介绍,在前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单独讯问。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针对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在庭审前已组织诉讼各方观看了公诉机关拟作为证据出示的讯问视频资料,法庭听取了各方意见经评议后认为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证据。

继前日庭审中证人张某某到庭作证与被告人对质后,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也到庭作证,回答了各方提出的问题。在整个举证质证环节,控辩双方均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宣判后再审理民事诉讼

庭审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由于本案涉及4名未成年人,法院特别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公诉人、部分辩护人、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庭后,合议庭还特别安排了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进行亲情会见。

对于本案民事部分,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范君表示,7月16日本案被害人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赔偿其医疗费、心理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但因尚有相关程序性问题需要解决,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法院决定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再行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本案将择期宣判。

2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杨某某报警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

海淀公安分局将李某某等5人控制。

3月7日

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批捕。

7月8日

海淀检方以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7月9日

海淀法院立案审查完毕,并决定受理本案。

7月16日

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赔偿其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等费用。

7月22日

海淀法院就此案组织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

8月20日

海淀法院组织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8月28日、29日 海淀法院对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方

李某某等5人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应以强奸罪追究刑责。

被告人

李某某(未成年)

王某(成年)

大魏(未成年)

小魏(未成年)

张某(未成年)

(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

原文标题:李某某等人涉强奸案 3人当庭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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