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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9-18 05:21|查看: 261|评论: 0|来自: 重庆商报

男子横穿马路掉窨井致重伤 被判自行担责30%

⊙ 记者:吴光亮

去年12月6日晚,45岁的陈明横穿马路,不幸掉进泄洪窨井,身受重伤,花了近10万元进行治疗。事后,他将窨井管理方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告上法院索赔。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因为不遵守交规横穿马路,陈明被判自行承担30%责任,而市政部门承担70%责任,赔偿陈明14.8万余元。


横穿马路时掉入窨井里

去年12月6日晚上10点,家住渝北的陈明在大渡口办完事后,步行到大渡口陈庹路靠近九中立交的路边,准备横穿马路坐车回家。他顺利地跑到了公路隔离带,可他还没站稳,就“哎呀”一声从路面上消失不见了。

此时,在事发地点附近的路人肖刚看到全过程,肖刚借手机上的电筒功能仔细一看,发现陈明消失的地方是一处没有盖子的窨井。肖刚跑到隔离带往窨井下张望,发现陈明掉到井下,身体无法动弹,还一直“哎哟哎哟”的呻吟。于是,肖刚报了警并拨打了120。随后,陈明被救起,并被送往大坪医院救治。

因腰椎爆裂性骨折加上胸腹软组织挫伤,陈明在医院治疗了15天,花费了8.8万余元的治疗费用,以及3000多元的护理费用。住院期间,陈明的家人找到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讨要说法,工程处支付了3万元的治疗费用。后经司法鉴定,陈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协商不成起诉索赔23万

出院后,陈明找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商谈赔偿事宜,但是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今年5月,陈明只好将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告到大渡口区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作为窨井的管理方,井盖失踪了都不好好维护,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完全没尽到管理维护的责任,所以我的受伤应该由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负全责。因为腰椎受伤,我现在行动不便,重体力活儿没法干了,上班也被耽误了。”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陈明在法庭上告诉法官。

对此,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的代理人却认为,泄洪井位于公路隔离带上,且在事发地不到百米远的地方就有一处地下通道。陈明为了贪图便利,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才导致其掉入井内,所以陈明自身负有责任。同时,该代理人辩称,出事地点系正准备进行施工建设的地方,工程施工方将路灯拆除,又未做足临时照明及防护措施,导致陈明看不到丢失了井盖的泄洪井,所以工程施工方应负重要责任。


不遵守交规自行担责30%

法官审理认为,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是出事的泄洪井管理方,负有保证泄洪井完整的义务,在井盖缺失后,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未及时发现并修复,所以在陈明受伤一事上负有主要责任。至于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所提出的事发地施工方也应担责的请求,法院认为,施工方系按照政府规划拆除的路灯,路灯拆除后,作为市政设施管理方的大渡口区市政部门应及时补充光源,而非将这一责任推诿给施工方,所以施工方在陈明受伤之事上不负有任何责任。

因陈明不遵守交通规则而横穿马路,法院认为陈明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于是一审判决陈明自身承担30%的责任,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承担70%的责任,赔偿给陈明14.8万余元,因此前大渡口区市政工程处已支付了3万元费用给陈明,所以实际还需支付11.8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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