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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9-27 18:12|查看: 476|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河北高院终审:聂树斌案非王书金所为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消息(记者:卢俊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27日上午10时对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最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在河南被警方抓获,他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而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凶手”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因此,王书金案的出现使聂树斌案重新受到高度关注,“一案两凶”曾引发舆论对聂树斌案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12日对王书金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主要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依法受理并于当年曾进行了二审开庭。

今年6月25日和7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进行了二审第二次和第三次开庭。


检方列举四大证据证明王书金非真凶

在7月10日的庭审上,公诉方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首先出示了四组证据,认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第一组证据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第二组证据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康某某亲属及同事的证言,第三组证据是被害人康某某同事证言及与王书金同时在石家庄打工的工友证言,第四组证据是公安机关依法讯问王书金时取得的王书金本人三份供述。

检方认为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理由主要有四条:

第一,当时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

第二,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

第三,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被害人下午上班,5点下班与同事一起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是在中午2点左右作案。

第四,被害人身高1米52,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辩方坚称王书金是真凶

王书金辩护律师朱爱民在法庭上表示,王书金案2007年一审后,当事人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方认为原判认定的王书金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王书金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这次是二审再次开庭,辩方依然坚持原来的观点。

朱爱民发表意见时说,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供述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做出的,王书金对犯罪现场的描述与现场勘查笔录高度吻合。朱爱民认为,检方提出的一些细节问题与王书金供述有出入,应考虑到事件已过去19年,普通人记忆力有所衰退,不能苛求细节完全准确。

朱爱民还认为检方出示的部分证据有瑕疵,比如尸检报告上本来应该有两名工作人员的签名,但出具的尸检报告上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签名,另一名工作人员是盖的印章。另外检方出示的关键物证“花衬衣”只有照片,没有实物。

王书金另一名辩护律师彭思源认为,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这起案件的供述的目的和意义不在这起案件的本身,王书金没有因为公诉机关对这起案件不予指控而心存侥幸或者沾沾自喜,而是遵循了实事求是的这一基本原则,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应该认定这种行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

王书金本人在最后陈述时说,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凶手,他请求法庭认定这个事实。他同时表示,自己从小没有受到正确的教育,家里对他管理不够,他也不学好,造成了犯罪。现在特别后悔。他说:“我希望把有些事情澄清,但我也知道有些事现在也没办法证实。”


真凶究竟是谁?

7月10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前半段就杀人事实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后半段就强奸事实部分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中午12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专业角度看,仅凭现有证据的确很难认定王书金就是聂树斌案真凶,但即使如此,公众对聂树斌案仍有疑问,政法部门应该及时给出一个答复。

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刘博今在此次开庭前就预测说,法庭应该不会判定王书金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毕竟仅凭他本人的口供证明案件是其作为过于牵强,这是疑罪从无法治精神的体现。

旁听的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金龙表示,在法庭上诉辩双方表现的都很好,法庭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很好的保护,律师显然也做了精心准备。张金龙认为,从法庭陈述来看,目前证明王书金是真凶的依据只有他本人供述,这与当前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这是对辩方最不利的地方。

“案子发生在1994年,物是人非改变太大,当时的办案证据标准又跟现在不一样,诉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辩的很多情况确实很难彻底搞清楚。”旁听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师王韬在庭审结束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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