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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9-28 06:16|查看: 406|评论: 0|来自: 北京晨报

法院列举四大证据证明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

9月27日,王书金在法庭接受宣判。新华社发

27日上午10时,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 案件审理

2007年3月12日,因被指控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间,先后在河北省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闫小寨村东南玉米地内、南寺郎固村东一麦秸堆旁强奸刘某某、贾某某、张某芳并杀死刘某某、张某芳,杀害贾某某未遂,王书金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书金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 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王书金所提上诉理由及检察员、辩护人发表的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其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媒体记者、学者、律师以及邯郸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全程发布了宣判情况。


■ 案情回放

王书金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和聂树斌案有很大关联。

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指控为嫌犯,并于次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河南警方抓获王书金,他承认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07年3月对王书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理由主要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

河北省高院在2007年依法受理并于当年曾进行了二审开庭。今年6月25日和7月10日,河北省高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进行了二审第二次和第三次开庭。


■ 四大疑点
河北高院:供述存疑

27日二审宣判的焦点,是河北省高院否决了王书金主动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事实。法院从四个关键点陈述了评判的法律依据:

疑点一

隐蔽性细节缺失──花衬衣绕颈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尸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而王书金原来多次供述和在二审的庭审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

疑点二

供述与尸检不符──未发现骨折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载明,被害人胸腹部皮肤完整,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当庭及被抓获后一直供述将被害人掐昏后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并听到“咯嘣咯嘣”的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王书金关于故意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记载的情节不符。

疑点三

与证人证言不符──被害时间和身高

案件被害人的丈夫侯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中午被害人骑车离家后一直未回;被害人同事余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4点半陪同被害人到车间给自行车打气,从被害人离开车间到发现被害人尸体一直未再见到被害人;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到澡堂见到被害人洗澡。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当日中午一两点钟将被害人掐晕、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约两点,当时工友还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体时间与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

案件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尸长1.52米,尸体骨骼连接完整,尸体检验报告记载被害人的尸长内容客观,而王书金当庭及原来多次供述,被害人身高和其差不多,其之前曾两次见过被害人,其案发当天又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根据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认知,但经测量,王书金身高1.72米,其对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存在明显差异。

疑点四

称无信息来源不实──熟悉案发环境

根据检察员当庭出示的证据,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自被害人失踪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到被害人的衣服、尸体被发现的数天内,被害人亲属、所在单位同事先后组织多人多次在被害人上下班行走路线范围内寻找,先后发现了被害人衣服和尸体。

而发现尸体现场距王书金打工工地距离100米左右,发现被害人衣服地点距工地更近,且尸体现场及被害人衣服发现的地点位于上诉人王书金在打工期间中午经常活动的道路旁边,上诉人王书金对上述开放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等情况熟悉,并且有证据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曾向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该案情况,故王书金辩护人所提王书金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现场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合新华社报道

原文标题:王书金被认定非聂案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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