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市民状告政府先征地再公示违法行政 一审败诉后再上诉 省高院开庭审理 南国都市报9月28日消息(记者:纪燕玲 实习生:严李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文昌市民老李认为文昌市政府在征收其土地时没有按照这一程序,为此将政府告上法院。 一审败诉之后,老李又上诉至省高院。近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2年,文昌市政府征收老李位于文昌市文清大道西南侧(凌村桥)地段、涉及6666.67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2116.4平米厂房的产权,用于文昌市人民医院搬迁扩建工程,并作出了征收补偿方案。2012年12月14日,在拆迁补偿方案尚未得到老李认可的情况下,文昌市政府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同一天,文昌市政府又作出《关于<文昌市人民医院搬迁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再次修改情况的公示》。 老李及其代理人认为,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将补偿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并公告后,才能作出相应的征收决定。但从文昌市政府作出的相关文件顺序来看,其先是作出了征收文件,而后再作出再次公示文件。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征地程序。 文昌市政府则认为,文昌市人民医院搬迁扩建工程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各项规划要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其已对老李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同时送达给被征收人。其后又依法对老李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参考评估结果专款存储补偿款。同时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文昌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多次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及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和老李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超过30日。征收方案内容科学、合理、合法。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老李的起诉。老李随后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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