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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0-8 14:16|查看: 236|评论: 0|来自: 法制晚报

专家称贪官外逃已成中国反腐领域重灾区

贪官手握权力有人主动为其洗钱、外逃提供方便专家建议──

造假帮贪官外逃应入罪

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近日,《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专家提出,未来反腐重点是预防贪官外逃,对帮贪官制造虚假理由,骗取管理机构的批准,实现其外逃目的的行为,应以“虚假陈述罪”给予惩罚。

《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法律制度研究》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负责人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磊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的腐败黑数(指没有被查出来的腐败案件占当前腐败案件的比例)保守地说也在80%以上,涉及到各行各业,如医疗、教育等。

其中,贪官外逃已成为中国反腐领域的“重灾区”。

贪官一旦逃出国门,我国对其本人和财产就再无执法权,人难抓,赃款难以追回,不但使执法和司法成本骤增,更易误导其他贪官,觉得只要逃出去,人和财产就都安全了。

所以,未来应把反腐重点放在预防贪官外逃上。

贪官外逃,比较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假身份证办真护照,还有就是以合法的带团访问或出国考察为理由顺利出境,但到了国外就突然转向潜逃。

贪官都是掌握权力的人,可以打通很多关系和渠道。

同时,也有很多人为贪官提供方便,如帮其洗钱、转移身份、提供放行方便等,常常是纪检部门刚开始查,贪官便能闻风而逃。


立法建议
设“虚假陈述罪”惩治贪官外逃帮凶

陈磊认为,为预防贪官外逃,应加强相关的证明文件的管理,有必要设一个“虚假陈述罪”。

目前我国刑法只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虚假陈述罪”是中间环节的犯罪,比如公务员出国要报批,那么他提供虚假的理由,如去国外看病等,骗取管理机构的批准,就是虚假陈述行为。

如果设有较为严厉的“虚假陈述罪”,即使领导让下属为其造假,下属也不敢自毁前程。

同时,我国的身份管理制度也存在较大问题,办假证很容易,而且也可以使用。

陈磊建议,应借鉴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制度,改革现有的身份管理制度,将所有涉及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信息与唯一的安全号码绑定,并且以指纹固定,用于国民身份辨识。


监控公务员大额资金流动

金融机构目前对大额的现金异动都有管理,但执行存在问题。在加拿大,1万美元以上资金流动就须报监察机构,我国是否能更严格一些,应规定金融机构凡有大额异动,如5万元或10万元的变动,特别是涉及到公务员和其亲属的,应全部与纪检监察机构挂钩。

应建立一个信息化平台,公务员及其亲属只要在金钱上有异动,平台就有所反应。

陈磊建议,公务人员应每人只能设一个户头,把所有钱都存在一家指定银行,把所有财产都申报到这个地方,在银行专门设立公务人员管理平台,对大额存款要能有效追踪,事后追偿也会容易些。


财产申报要向社会公开

陈磊认为,财产申报是未来最有效的方法。

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如果认为某位官员可能涉嫌贪腐,利害关系人(如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名官员涉嫌腐败的人)可以申请查财产。当然,申请查阅要有一个完善的程序。

首先,公民认为某位官员有贪腐嫌疑要提供足够证据,其次,需有一定保密程序。保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公布其身份信息;二是查阅出来的信息在未经查证前不得向社会公布。


设专门机构防贪官外逃

目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各部门各管一头,有必要专门针对贪官外逃建立一个专门的办公室,由中纪委或最高检牵头,其他部门如司法部、央行、公安部等掌握的信息全向这里汇总。

如央行发现哪位官员的账户有异动,出入境发现谁可能是多重护照、双重身份,或是发现谁多买了一套房等,都可立即监测。


反腐进展
外逃一年没收国内房产

2008年,最高检开辟了一种“劝返”的追逃模式,通过做外逃贪官亲友的工作,感化外逃贪官主动回国。

此外,2012年,我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专门针对贪官外逃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建立了对财产缺席审判制度。

贪官外逃了,无法对人进行审判,但可以对犯罪事实和钱进行审判。法院会通缉一年,外逃贪官一年内不归案,法院可缺席审判,宣布没收其在国内的财产,比如房产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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