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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0-15 13:21|查看: 230|评论: 0|来自: 青岛早报

13岁女生手机交友与人发生关系 男方被诉强奸罪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如今,越来越多的少男少女喜欢用手机QQ聊天交友。在外求职的小志也因此交上一名小“女友”,可没想到,与“女友”见面后的第一次“美丽邂逅”,竟给自己惹来官司。记者昨天获悉,小志已因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手机泄露女儿秘密

今年3月下旬,东北在青工作的张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有人强奸自己的女儿。原来,一次偶然,张先生查看女儿姗姗(化名)的手机发现,聊天记录里,女儿和一名陌生男子关系暧昧。追问之下,女儿承认,一个周前,两人曾发生关系。而女儿只有13岁,张先生一气之下报警。让他更气愤的是,女儿是自愿的。

对此,女儿表示,和网友相处期间,她自称自己20岁了,对方也确实不知道她的真实年龄。而张先生也表示,女儿虽然只有13岁,但一头长长的头发,身高1.6米多,看起来很成熟。


QQ交友初次邂逅

让张先生最没想到的是,这已经是女儿的第二名男友了。女儿说,一个月前,她曾与另一个男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很快,在一家汽车装潢店工作的小志(化名)被抓获归案。17岁的小志来自外地,平时喜欢用手机QQ聊天交友。

姗姗说,去年年底,她通过手机QQ认识了小志,随后,两人互留了电话号码。当时,自己曾告诉小志,自己13岁。“她说过自己13岁了,干什么不知道。”到案后小志说,开始,两人只是闹着玩,此后一段时间,两人越来越熟悉,每次聊天,都以“老公”、“老婆”相称。今年2月份,两人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了关系。

(记者:王涛)


法律严格保护幼女

办案人员说,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刑法对于幼女的认定标准是不满十四周岁。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办案人员提醒,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手机上的各种通讯工具交友,年轻人交友无可厚非,但一定要谨慎,并分清界限。同时,日常生活中,监护人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和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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