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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0-30 12:16|查看: 441|评论: 0|来自: 海外网

陶短房:华为走出去,赢官司更要赢市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28日就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垄断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认定IDC因实施垄断行为导致华为公司利益受损的裁定,判令IDC赔偿华为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华为和IDC的知识产权纠葛由来已久。IDC利用其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的便利,将自身专利纳入标准之中,形成所谓“标准必要专利”,占据市场垄断再借此向华为索要专利许可高价,更在2011年7月推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向华为相关产品发起所谓“337调查”并附加民事诉讼,试图通过让ITC裁定华为产品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从而以禁售方式将华为逐出美国市场。

所幸的是,今年6月28日,ITC主审法官裁定:IDC所述华为侵犯其7项专利中,有6项不构成侵权,另一项则为无效专利,华为获得胜诉。此次广东省高院同样裁定IDC败诉,对华为而言意义非同寻常──这意味着在公认至为艰难的技术类反垄断诉讼领域,华为开中国公司风气之先,在“主客场”获得“双杀”对手的佳绩。

正如许多评论家所言,在WTO体系占支配地位、自由市场原则被奉为圭臬的今天,反垄断规则是弱者打破强者技术和专利垄断,维护自身权利的不二法门,而敢于在“主客场”分别应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通过对技术、法律话题的谙熟,让对方聪明反被聪明误,则是最明智的选择。

事实证明,现行市场规则并非专门针对中国企业的“小鞋”,而是可为彼用也可为己用的一柄双刃剑,剑本身并没有主观属性,谁更精通剑法、剑道,谁就能成为驾驭这柄剑的主人,而不至为剑刃所伤。中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化、全球化的过程中,惟有通过专业技术、知识和人才的积累,通过充分准备和专业应对,“以法律手段回应法律手段”才能真正立于不败之地。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打赢官司固然令人欣喜,但胜诉乃至诉讼本身对于一个有志走向国际市场的企业而言并非目的本身。华为也好,其它碰上类似状况的中国公司也罢,它们真正希望赢、应该赢的,并不是官司而是诉讼对手所在国的市场。“主客场”的“双杀”,给华为带来2000万人民币元的损失补偿,这笔看似不小的数目,与华为所欲开拓的相关市场相比,就显得小巫见大巫。

几乎与广东省高院宣布华为胜诉同时,澳大利亚新的艾伯特政府29日宣布,维持前任工党政府限制华为竞标澳大利亚宽带网建设的禁令,从而令华为借澳大利亚政府换届、网络宽带建设计划作战略修正之机重返宽带网竞标舞台的努力无功而返。

澳大利亚政府当初作此决定,是因为美方当时屡屡指责华为“协助中国政府窃取情报”。“第三方”市场苛刻如此,美国本土市场的再开拓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对于华为和其它有类似经历的中国公司而言,赢得官司不易,赢得市场更难,有形、无形的“客场障碍”并非对簿公堂就可一一迎刃而解,对此必须有充分的心理和对策准备。

(陶短房,旅加学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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