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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1-1 10:21|查看: 229|评论: 0|来自: 南方日报

出租车行驶过程中突然爆炸 乘客遭毁容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张怡)中山市某公司的王先生在广州白云区搭乘了一辆出租车,不料车辆行驶至半路,后排竟然突然爆炸,王先生被火焰烧伤造成面部局部毁容。近日,广州中院判决涉案的出租车公司赔偿王先生15万元。

2011年7月14日,王先生搭乘了司机李功心驾驶的粤A857A5号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广州白云区广园中路时,车辆后排突然发生爆炸,王先生被灼伤。面部、双上肢火焰烧伤11%II度,经鉴定属于九级伤残。

王先生起诉称,自己本来是中山市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因此事被调整为广州办仓库仓管员,工资待遇每月减少3000余元。他认为事故起因是李功心驾驶的车辆后尾厢气体泄漏产生暗火,导致了气体爆炸。事发时其坐在的士的后排座位,上车后其没有做过其他事情,不知什么原因就发生了爆炸,当时车上没有起火燃烧,只有一声巨响和一两秒钟的火球。

法院审理时,出租车的承包人朱国先、司机李功心、广东广物汽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称,是王先生在乘车过程中点火吸烟造成的,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经查,事发后,朱国先向王先生垫付了医疗费30052.7元及现金1507元,其中医疗费30052.7元未包含在乘客的诉讼请求中。

法院认为,双方系客运合同关系。法院向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与原告提交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陈述属实。被告关于乘客车厢内点火吸烟一说,未提交证据,且在公安部门描述事发经过的报告中亦未提及,故法院不予采信。

此案经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广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以及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负有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测义务。现涉案车辆因本身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并使乘客受伤,对此广物公司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具体证据情况认定,王先生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4.58万元。而且由于受伤致残,容貌受到一定影响,对其精神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害,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其伤情,该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以10000元为宜。

因此,法院判决广东广物汽贸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乘客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15.58万元;朱国先、李功心对上述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文标题:出租车自爆 乘客遭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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