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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1-3 11:16|查看: 254|评论: 0|来自: 京华时报

傅达林: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寻求立法规范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彻底纳入法治轨道,就必须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以确保社会抚养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共舆论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督,正在朝着良性方向发展。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相关行政复议审理结果,明确要求辽宁等7省份人口计生委限期向公民吴有水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信息。

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针对超生家庭收取的同样一笔钱,名目不断发生变化,凸显出政府行政形式上的合法化追求,其性质也由行政处罚演化为行政性收费。只是,这笔费用到底如何收取、数额多少、如何开销等,仍长期处于公众监督的视线之外。

事实证明,对于政府汲取民间资源的行为,一旦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和社会监督,就会乱象丛生。由于收费不透明,标准不统一,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去向无法监督,很容易为地方部门借此敛财提供机会,为各种腐败提供温床。根据此前审计报告显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混乱,漏征、擅自挪用、截留款项等情况已很普遍,以致舆论发出了“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的质疑。

乱象背后,凸显出立法对政府收费行为的规制不力。目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根据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规范。这种看似依据充分的收费行为,实际上存在诸多立法上的短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为这笔收费提供了形式上的合法性,而缺乏对行政收费权力的基本规制;国务院的办法也比较模糊,例如在收费目的上规定,可以“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这便给地方政府提供了想象空间,造成挪用情况严重;而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则授权各省区市规定;在执法主体上,办法规定也过于宽泛。

由于立法上缺乏对权力和程序的严密设计,使得实践中执法部门还是将其当做一种罚款。而因其在法律性质上不是罚款,所以执法行为又不能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在这种背景下,律师向各省份申请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的举动,无疑是一种公益性的倒逼力量。只是我们在关注这种信息公开揭开社会抚养费“冰山一角”的同时,更应当思考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行政收费混乱的现状。

行政收费涉及对民间资源的汲取,最终的正当性存在于人民的同意。只有公民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授予行政机关收费的范围、标准、程序、使用等等,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政府收费的冲动。因此,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彻底纳入法治轨道,就必须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以确保社会抚养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原文标题: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寻求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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