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频频扰民背后是监管缺位 ⊙ 温江桦 由于邻居跳广场舞放音响过大影响了自己休息,数次交涉未果后,56岁的施某拿出双筒猎枪朝天鸣枪,还放出3只藏獒冲散跳舞人群。近日,施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北京昌平法院受审。 广场舞扰民者,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国家和地方均有法规约束,如上海市2013年施行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即对于广场舞噪音扰民,不仅存在被扰者和扰民者协商的框架,更应置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视野之内。可以说,正是执法部门的不作为、难作为,让广场舞噪音扰民成了一个“死结”。公权力静默,那么个人只能选择“私力救济”。 地方执法部门为何难作为、不作为?例如南京某小区广场舞噪音扰民,被住户泼粪。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十余次,仍不能解决问题,原因便是“派出所不是环保单位,无法监测广场舞音乐是否达到扰民分贝”。 问题出来了。噪音监管令出多门,或者归公安部门管理、或者归环保部门管辖、或者竟然推给了城管,上海市2013年施行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更是将一部分管理权下放到了街道办事处、公园管理方!但是监测噪声是否扰民,并非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说了算。例如在东莞,噪音管理权从环保部门划归城管,而城管没有环保监测资质,致使取证困难,联合执法成本又高企不下,执法由此疲软。 虽然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过该法同时又规定,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看似分工合理,相互配合,还有统一监督。不过,法律在地方却不断走形,本该相互配合变为相互扯皮,“九龙治水”更是变成了“九龙闹水”。 原文标题:广场舞频频扰民背后是监管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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