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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1-21 08:16|查看: 211|评论: 0|来自: 环球时报

刘迪:用税改释放地方积极性

刘 迪

分税制改革是人们议论焦点之一。三中全会及其文件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这个提法引人注目。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度,对解决当时中央地方税收不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个制度构建的原初动力是为加强中央权力。而如今这个设计目的也是造成中央地方事权、财权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分税制的建立标志着中央地方分权的制度化。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个设计日益暴露出问题。一个重要问题是,分税制在加强中央财政集权同时,没有伴随着财政支出义务的集权。钱收到中央,但各种支出义务依然需要地方负责。非但如此,许多原本应由中央财政支出的义务,也日益向地方下移,造成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成比例。

形式上看分税制确立了地方财政权,但从结果看分税制的实施方式对地方、基层不利。许多收入丰厚的税种划归中央,国有大企业、银行等领域的税收划归中央。而属于地方税对象的民间企业,因政策支持乏力,没有获得同等程度的保护支援。这种非正常倾斜已成地方企业发展的障碍,影响地方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创造性。

近20年间,地方财权逐渐上移,中央事权则逐渐下移,造成地方缺乏足够的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今天地方政府热衷大搞“土地财政”,与中央地方事权、财权错位不无关系。中国改革不断取得成功,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地方积极性极大释放。今天,地方民间企业增长乏力,造成地方税收不足、资金匮乏。中国经济面临突破瓶颈的重要任务,如何凝聚地方力量是一大关键。

目前地方在分税制问题上,没有参加议论的制度性保障,这不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在税制设计问题上,应该倾听地方人民的意见,因为他们知道哪里该修桥,该办托儿所。现代国家税收应该建立在人民同意基础之上。地方税赋需要地方人民的同意。今后,如要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就应加强税收的民主化。为贯彻这种思考,应该保障地方参加制定税制的权利。

不断深化地方分权是中国改革的历史必然。此次提出应“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表明中国政府将认真解决中央地方事权财权非对称问题。今后,只有理顺中央地方税收分配这个根本性关系,地方全面、均衡发展才有希望。

大规模放权,是否会造成中央权威流失?其实,中国政府最近20年为克服条条块块问题,引进的中央垂直领导方式已显现效果。自1994年开始,中央机构已陆续在税收、银行、工商、质监、药监、统计、土管、环保、规划等领域,在地方建立了自己的垂直管理分支体系。今后,如果把这类政策制度化,则可在放权同时,保障中央对地方信息的收集、贯彻中央意志。▲(作者是旅居日本的华人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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