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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1-30 10:16|查看: 281|评论: 0|来自: 京华时报

王琳:裁判文书公开前不审批才有意义

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样遵循“木桶定理”──决定司法权威的,并不在于那些长板(确保了公平正义的个案),而恰在于那些短板(判罚不公的个案)。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今年以来,司法公开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推动下明显提速。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发布的技术平台已经搭就。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发布,并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

裁判文书上网的目的非常清晰,就是“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权威”。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此间也表示,要“通过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倒逼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增进公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裁判文书上网其实并不是一项“新制度”,而更应看作是宪法和法律的具体适用。于实践层面,至少在12年前,海南省高院就推出了“天涯法律网”,作为统一发布该省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的网络平台。12年来,跟随推动裁判文书上网的各地法院层出不穷。

最高法院也在2009年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机制”。但遗憾的是,由于裁判文书上网缺乏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其推进始终处于各地法院的零敲碎打。决定裁判文书上网的关键因素,似乎并不在法律约束,而更在法院领导的开明。

裁判文书上网当然没有法律障碍。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通常认为,这里的“公开”,既包含了动态的庭审公开,也包含了静态的裁判结果公开。

当然,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判决公开就必须上网公开,网络公开只是判决公开的一种方式。但在当下这个新媒体时代,网络公开又是判决公开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式。“公开”意为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向全社会公开。当多数民众都以网络为接受信息的主要平台,法院没有理由拒绝“上网”这一公开的方式。

从各地法院的过往经验来看,裁判文书上网的难点在于能否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以法律允许的不公开为例外”。如果裁判文书公开成为“选择性公开”,或“审批后才有限公开”,其结果必然导致“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权威”这一目的落空。此番最高法院出台的新规有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同时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

也只有公开前“不审批”,才能确保裁判文书原汁原味的公开。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正是通过“审批制”将裁判文书公开异化为“优秀裁判文书公开”。公开就是为了接受社会监督,而最需要监督的恰恰是那些不怎么好、甚至很糟糕的裁判文书。要知道,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样遵循“木桶定理”──决定司法权威的,并不在于那些长板(确保了公平正义的个案),而恰在于那些短板(判罚不公的个案)。

原文标题:裁判文书公开前不审批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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