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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2-4 18:16|查看: 259|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河南总工会澄清未规定不涨工资就罚款

新华网郑州12月4日消息(记者:梁鹏 尚昆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受到各界关注。河南省总工会法律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已获通过的《条例》中没有此前被网友解读为“不涨工资就罚款”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也不等同于只涨工资。

据了解,审议中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中有一规定,老板无正当理由却始终不给员工加薪的,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这条被总结为“不涨工资就罚款”的规定受到网络热议。除了调侃处罚力度不够之外,更有网友质疑,“这是政府该操的‘薪’吗?”

河南省总工会法律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协商就是要保证企业和职工的平等地位和双向选择权利;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否加薪、怎么加薪由双方共同商定,符合“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工资分配原则。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河南省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发状态,而劳动关系矛盾,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方面。《条例》只规定协商的程序和内容,对协商结果并未做强制性规定,更没有强迫加薪的内容,而是着重解决“要不要谈”“怎样谈”和“谈什么”的问题,目的是要搭建平等协商的平台,疏通诉求表达的渠道,把矛盾解决纳入规范的程序之中。

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力成本、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及长远发展需求等因素。因此,协商结果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工资集体协商不等同于只涨工资。

针对许多人关心的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怎么办、和老板谈工资会不会被炒鱿鱼等问题,这位负责人也结合《条例》做了解读。

他说,《条例》作为一部程序性法规,对协商结果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不宜采用严厉的制裁措施。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采取劳动行政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信誉评价进行约束,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对信誉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软手段的约束作用将逐步增强,利用软手段约束比罚款更有效。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将由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他表示,《条例》加强了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对企业方采取解除职工方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等违法手段逃避协商的行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限期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支付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方式保障协商代表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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