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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2-18 09:21|查看: 445|评论: 0|来自: 南方日报

少女助人轮奸自己朋友被判强奸罪获刑4年

(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巫乐庭 刘映波)仅仅因为怀疑朋友将自己的住址告诉他人导致自己被骚扰,14岁少女何某叫来两名社会男青年,将18岁的朋友拖至车后厢强奸。日前,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某犯强奸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今年6月6日晚23时许,经常混迹酒吧、娱乐场所的何某在和认识的社会青年陈某文、张某林(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兴宁城区一酒吧坐聊的过程中,想到在酒吧结识的王某亭把她的租住地址告诉其他人导致其被人骚扰,于是提出陈某文、张某林去教训王某亭。陈某文、张某林当场表示同意,并很有深意地称会以他们的方式去教训王某亭。

随后,张某林驾驶面包车载何某及陈某文,以到外面玩的名义将王某亭骗上车。张某林把面包车开至一处较偏僻的路段停下。停车后,陈某文和张某林先后将王某亭拖到车后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何某则负责帮他们拿王某亭的衣服。事后三人将被害人载回。

兴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因小事图谋教训他人,竟帮助同案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何某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强奸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并非仅男性才能成强奸罪主体

本案主审法官李云聪介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男性才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妇女帮助或教唆男子强奸其他妇女,或教唆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而本案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原文标题:14岁少女助人轮奸 被判强奸罪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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