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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2-18 10:21|查看: 338|评论: 0|来自: 南方都市报

少女偷卖母亲金链遭买家轮奸

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偷走母亲金链后离家出走,在转卖过程中却遭人强奸。

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偷走母亲金链后离家出走,在转卖过程中却遭人强奸。近日,该案中的一名嫌疑人受审并获刑11年,嫌疑人家属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判决书显示,去年10月10日中午,15岁的小芳因为和母亲吵架离家出走,临走时她偷偷拿走母亲一根金链。离家后,小芳找到同学小婷希望寻找“买主”,并在后者介绍下认识了汪某及刘某,汪某随后将小芳介绍给了“买主”郑某。

当晚,郑某以3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条金项链。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带着小芳来到南山区光前村一间无牌旅馆开房,并买来零食、啤酒等。汪某和郑某随后赶到,房间内三男一女一起喝酒吃东西。凌晨2时许,郑某离开,汪某让刘某躲到卫生间,然后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

约半小时后,郑某回到房间让汪某和刘某下楼买水,随后开始抚摸小芳敏感部位,并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约一个小时后,郑某下楼,汪某和刘某回到房间,刘某想要强奸小芳未果,但随后帮忙按住小芳双手,协助汪某对小芳再次实施强奸。事后,小芳将受害经过告诉一名同学,直到第二天晚上小芳父母得知事情后才报警,随即郑某、刘某被抓,而汪某至今仍在逃。

郑某的辩护人称,案发现场只有汪某、刘某和郑某,其中汪某在逃,刘某是未成年人,被害人体内未检出郑某的精斑,而除了小芳的指控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郑某实施强奸行为。郑某供述称,当晚其与小芳独处期间一直在聊天,过程中用手抚摸小芳敏感部位,但并未与小芳发生性关系。

12月5日,南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强奸罪获刑11年。法院认定,郑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此外,在已知汪某将小芳强奸的情况下,郑某仍然强奸小芳,依法应认定为轮奸。

郑某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服,已经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记者:郭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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