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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2-31 03:16|查看: 306|评论: 0|来自: 河南商报

河南实行减刑报备制度 防止在押贪官被随意减刑

⊙ 记者:赵强

昨天,在第三监狱学习楼大礼堂,省高院对32名罪犯的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2名罪犯分别因涉黑犯罪、累犯,被裁定不予减刑。

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称,今年起,省高院要求,对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的减刑实行报备制度,中级法院须在裁定前向省高院报告,变书面审理为公开开庭、公开宣判。


32名“重刑犯”宣判情况

刑期:无期徒刑或死缓

(罪名: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依据:《刑法》第78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罪犯减刑的唯一条件

依据:

涉黑犯罪、暴力型犯罪和累犯对社会危害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其他深,是刑事审判严厉打击的对象。

悔改表现

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A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劳动教养3年,后又因流氓罪获刑7年,刑满后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人实施5种犯罪,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

具体情况

另外,实践中,具体减刑还要考虑罪犯的原判刑罚和其主观恶性、改造难度、社会危害度、重新犯罪概率等。

服刑期间不供认犯罪事实、有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处罚多奖励少、达到减刑条件又受处罚等情况,不能认定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决定不予减刑。

罪犯B曾因盗窃罪被3次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和盗窃罪,虽曾在监狱内受过表扬,也曾立功,但其改造的难度比其他罪犯大得多,需要在监狱接受教育改造更长的时间。

全年

2013年,省高院在监狱提请减刑幅度的基础上,对300余名罪犯裁定从严减刑,对12名罪犯决定不予减刑。


焦点1
实行减刑报备制度
防止在押贪官被随意减刑

袁永新说,2013年,省高院共审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案件906件,除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开庭和罪犯生病不能参加庭审外,开庭审理605件,占比67%。

以往,多数减刑假释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今年开始,全省法院强调减刑假释“阳光司法”,对此类案件公开审理。

此外,对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实行减刑报备制度,减刑裁定前向省高院报告,变书面审理为公开开庭、公开宣判。


焦点2
摒弃“以分折刑”
避免法院成“橡皮图章”机关

司法部规定,罪犯日常改造的“考核分数”,是对其行政奖励的依据。

以往,法院对减刑的审理,过多依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的材料,最后在减刑裁定书上盖章,被称为“橡皮图章”机关。

袁永新称,“以分折刑”容易使“罪犯表现反复不定”。认定罪犯是否悔改,要考查他在监所内的主观表现,法院不应按照监狱建议的减刑量裁定。

原文标题:“重刑犯”减刑,我省首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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