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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1-20 14:12|查看: 218|评论: 0|来自: 人民网

梦桃源公司诉邹恒甫:要求在十余媒体上道歉3次

人民网北京1月20日消息(李楠楠)今日上午,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场法庭调查时,原告梦桃源公司要求邹恒甫被告连续三天在搜狐网、新浪网、网易、人民网、腾讯网、雅虎网的首页上刊登道歉内容,并在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上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三次,相关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梦桃源公司陈述起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称:

被告2012年8月21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啊哈哈。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买多少”。“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

被告2012年8月22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要买发票也可以。有人说那是爱情,不是诱奸,使用货币换来换去的女人。拿了教授的钱就肉来还”等。

被告2012年8月30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梦桃源,它根本不应该在北大里面开店。直隶会馆和大膳鲂等超级昂贵酒店,你们尽快搬家吧。这三个酒店败坏了北大的学术气氛”。

被告2012年9月1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梦桃源湘粤酒店,请全天派一个人把你们顾客喝醉后吐出来的酒糟食物清理干净。因为我每次吃饭,我不敢进厕所”。“北大纪委监察室还根本没有来得及查北大经济学院和光华管理学院在梦桃源湘粤酒店经常吃喝和报销此酒店发票的人啊。不要急,这个范围已经很小了”。上述内容是被告侵权的14个点。

一、原告认为被告在上述消息中的表述无中生有,毫无事实方面的依据。原告的生意并非不正常的火爆,原告的经营活动一直都非常一般、非常正常。被告试图将原告描述成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场所,但这与事实完全不符。原告一直都遵守法律的规定和餐饮业的一般规范。被告将原告的所谓生意火爆归因于不正当的事件或原因,向公众传达原告以不正当的手段经营或原告乐于充当被告以不可告人的目的编造的事项的媒介这样的虚假信息,完全是无中生有。被告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上述消息,也向公众传达了一种原告对其员工的权益严重漠视的谣言,这也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另外,被告通过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上述消息肆意诬陷原告的员工之外,还妄称原告卖发票,妄称原告的厕所不干净,妄称原告败坏了北大的学术气氛,这些都是毫无事实方面的依据的。

二、被告在上述消息中的表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被告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上述消息得以广泛传播后,由于其内容十分低俗,近乎下流,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直接导致公众对原告评价的降低或与此相关的不恰当的猜想,给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负面的影响,出现了原告的客流减少,营业额和收入下降的事实,且原告认为此事实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被告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关的明确的规定。人皆有兄弟姐妹。被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并遵守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底线,但在本案中,被告出于恶意,完全置事实与法律与不顾,为一己之私利,编造谣言,耸动视听,无视法律,漠视甚至故意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到了肆无忌惮、恣意妄为的程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使丑恶不可嚣张,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请判如所请,以维护正义。

另外,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贰仟贰佰元(¥2,200.00)及公证材料的复印费、装订费人民币壹佰元(¥100.00),这些必要的费用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判令由被告负担。

现起诉请求:

1、我方请求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删除侵犯我公司的文字,具体文字内容见我方提交的证据;

2、请求判令被告连续三天在搜狐网、新浪网、网易、人民网、腾讯网、雅虎网的首页上刊登道歉内容,并在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上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三次,相关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3、请求判令被告在其微博发布赔礼道歉内容;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方维护权利支出费用23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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