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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1-21 05:16|查看: 319|评论: 0|来自: 北京青年报

邹恒甫曝北大院长奸淫服务员 65人不堪压力离职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由“除去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的狂人微博引发的北京大学等起诉经济学家邹恒甫名誉侵权案,昨天上午在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开庭。此次庭审被北大方面的代理人称为“最诡异的开庭”,因为邹恒甫的代理人坚称其手里确有北大个别教授生活腐败的证据,但是宁可输官司也不会公开。而据另一原告梦桃源公司代理人透露,邹恒甫微博发布之后,梦桃源宾馆的68名女服务员,已经有65名因不堪背负“被奸淫”的名声而离职。”


原告代理人
餐厅65名女服务员离职

昨天,邹恒甫本人并未到庭,而是由其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参加诉讼。海淀法院通过其官微,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直播。

上午9时庭审准时开始。北大和梦桃源公司代理人宣读起诉书道:2012年8月21日,被告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啊哈哈。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买多少”。“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

邹恒甫2012年8月30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梦桃源,它根本不应该在北大里面开店。直隶会馆和大膳鲂等超级昂贵酒店,你们尽快搬家吧。这三个酒店败坏了北大的学术气氛”。

北大和梦桃源公司称,邹恒甫的上述微博发布之后被转发6万多条,引发网友跟帖、评论1万多条。邹恒甫的微博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严重败坏了北大和梦桃源公司的名誉,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邹恒甫立即删除侵权微博,连续三天在新浪、搜狐、人民网及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10家媒体道歉,为两原告消除影响并承担诉讼费和公证费等。

梦桃源公司代理人在庭审辩论时透露,邹恒甫的上述微博发表之后,梦桃源宾馆的68名女服务员因为承受不了“被北大院长奸淫”的骂名,目前已有65人离职。这些女孩大都来自湖南农村,从老家来北京打工却因为邹恒甫没有任何根据的微博失去了工作。


北大代理人
“这是我经历的最恶劣侵权”

北大代理人表示,北大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政府部门,是享有名誉权的普通民事主体。北大一共有2万多名教师,正教授以上有5000多人,这些员工是北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邹恒甫指向的教授就是指向北大。

本案事实已经查明,邹恒甫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诋毁破坏北大的名誉,构成了对北大的诽谤。邹恒甫微博点击量在短时间内达到万次以上,而且没有删除。1万多网友的微博评论,只有200多网友没有相信邹恒甫的微博,影响非常恶劣。该代理人称“这是我经历的最恶劣的一次侵权”。

梦桃源公司表示,邹恒甫的微博中11次直接用“淫荡”、“淫乱”等语言侮辱梦桃源,侵权事实十分清楚,主观恶意十分明显,造成了对梦桃源人格的贬损,使公众对梦桃源产生歧视。邹恒甫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代理人
北大无权起诉邹恒甫

对于北大和梦桃源公司的起诉,邹恒甫的代理人表示,北大和梦桃源公司根本无权起诉邹恒甫。因为邹恒甫微博批评的是北大个别教授有生活作风问题,如果侵犯名誉权也应该由个别教授起诉,北大无权起诉。

该代理人还称,即使北大有资格起诉,其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在本案中是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行政管理机构不享有名誉权。邹恒甫发表上述微博的本意是批评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并没有损毁北大名誉的主观恶意。邹恒甫的微博也没有造成北大招生减少、国家投资减少等任何损失。

对于梦桃源公司的起诉,邹恒甫的代理人说,邹恒甫的微博批评的对象并不是梦桃源公司,只是在批评北大个别教授生活作风问题时提到了梦桃源公司的个别女服务员,梦桃源公司也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邹恒甫一方在法庭举证中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其微博中所说的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女服务员性交易的直接证据。对此在法庭询问中,邹恒甫的代理人表示,邹恒甫曾去过20多次梦桃源餐厅,在微博中的言论都是亲眼所见、亲耳所听。但对于法院询问其是否有证据提供时,被告邹恒甫的代理人表示,“有证据,但不提供。”

邹恒甫的代理人说,邹恒甫事件之后,其本人收到了很多知情人反映北大个别教授生活腐败的材料,但是他们并不打算将这些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因为邹恒甫微博的本意是善意批评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而不是揭露个别教授的隐私;邹恒甫关注的是中国教育的未来,而不是公众的好奇心。邹恒甫一方认为,法院应驳回北大和梦桃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邹恒甫代理人的这一说法,北大代理人表示“这是我经历的一次最诡异的庭审”,邹恒甫一方面坚称其有证据,一方面又不向法庭提交,即使到了法庭上也没有任何认错道歉之意,所以他们坚决要求邹恒甫公布所称的北大个别领导、教授生活作风有问题的证据,如果邹恒甫能够提供上述证据,北大愿意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如果邹恒甫不能提交这方面的证据,北大则要求邹恒甫为其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由于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邹恒甫代理人
“北大的包容哪去了?”

邹恒甫代理人强调,北京大学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本案的起因是邹恒甫批评了北大的个别教授生活作风有问题,北大和少数教授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因此本案中北大是行政主体不享有名誉权。

邹恒甫代理人指出,邹恒甫作为曾在北大任教多年的知识分子,正是因为对北大的热爱,才希望通过善意的批评提醒北大的管理者对个别教授的生活作风问题予以警醒。历史上北大以“包容”立校,而今天北大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法律武器对待校友的批评。代理人说,希望北大有所担当,而不是去计较名利名誉。不管北大如何对待批评言论,监督权和批评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借口维护公共服务机构的名誉权,对公民的网络监督加以限制,公共权力将缺乏监督。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罡

◎ 摄影:汪震龙


争议焦点

昨天,主审法官对北大起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总结出的6个争议焦点是:

1.北京大学是否是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

2.邹恒甫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受害人或者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3.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

4.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5.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他损害后果?

6.邹恒甫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范畴?

针对上述6个争议焦点,邹恒甫的代理人和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代理人激辩了四轮。

原文标题:邹恒甫称有证据 宁输官司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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