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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1-23 04:16|查看: 327|评论: 0|来自: 南方都市报

河南服刑人员猝死被强行火化 家属曾索赔88万

“河南一犯人猝死监狱被强行火化”追踪

记者孙旭阳 昨日,河南省司法厅宣传处证实,该厅纪检部门已赴豫东监狱,调查服刑人员李俊良猝死被强行火化一事。李俊良的家属则表示,司法厅调查组赶到当地已经两天多,一直没有联系家属。


河南监狱管理局:狱方做法合规

昨日下午,河南省司法厅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在南都刊发李俊良猝死事件的报道后,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组织调查组,由纪检部门负责,赶赴商丘市豫东监狱展开调查。截至昨日下午,调查仍在进行中。

昨日,豫东监狱监狱长高建刚等继续以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豫东监狱办公室负责人在短信中要求记者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联系,获准后才能接受书面采访。而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则要求记者直接联系豫东监狱。

这名工作人员称,豫东监狱的做法符合豫司文【2010】31号的规定,该文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和河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豫东监狱传给南都的扫描件显示,该文为《关于印发<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在押在教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教人员死亡善后工作处理办法>的通知》,下发于2010年2月10日,该部门规章由上述4单位共同制订。


律师:部门规章不能逾越上位法

1月21日新华社消息,豫东监狱援引(豫司文【2010】31号)文第20条之规定,为处置李俊良遗体的法律依据,内容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教人员死亡后,家属接到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电话或电报通知无正当理由5日内不到或拒绝办理相关事宜的,死者遗体经合法程序鉴定后,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可按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遗体火化”。

狱方同时援引该办法第13条之规定,称“在死者家属未与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达成遗体火化协议之前,殡仪馆不得准许死者家属一方单独探视遗体;家属需要探视遗体时,必须由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或检察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

昨晚,李俊良的妹妹李文娟称,在家属与豫东监狱7个月的交涉中,狱方从未出示过上述规定,至今连死亡鉴定书都没有交给家属。李文娟承认曾以哥哥被强迫超时劳动为由,向狱方索赔88万余元,“是一个律师帮我们算出来的”。之后,家属的索赔额不断降低,而狱方最多出价两万元,家属最终“只想讨个说法”。

郑州律师常伯阳认为,司法、公安、民政和检察部门联合出台的部门规章,并不能逾越民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根据目前披露的条款看,(豫司文【2010】31号)文明显违法,“剥夺了死亡服刑人员家属对遗体的处置权,甚至会导致非正常死亡得不到查处。”


家属:李俊良生前是否住院存疑

昨晚,死者李俊良的儿子李景龙称,在父亲火化3天以后,经过与豫东监狱的多番交涉,昨日下午,他接到辖区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其到豫东监狱领取父亲骨灰的存放证明。“我们找不到司法厅调查组,他们也没联系我们。”

李景龙说,豫东监狱对外表示李俊良未曾患过心脏病,只是因为头晕曾住过院,与其之前说法存在矛盾。“他们一开始说我父亲有心脏病,很快又否认有病,还说从未住过院,现在又说头晕住院,那为什么头晕,住院病历呢?”

1月17日,商丘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夏文祥曾告诉南都记者,李俊良确曾住过院,但并非心脏病。而其下属、商丘市检察院驻豫东监狱检察室副主任鲍长伟则称李俊良在服刑期间从未住过院。

李俊良的妹妹李文娟说,她已经接触了多名哥哥的狱友,足以证明超时劳动和患心脏病属实,目前已经联系好了律师,在签署代理协议后将起诉豫东监狱。

原文标题:家属拟起诉豫东监狱 曾索赔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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