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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2-13 18:16|查看: 283|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警察枪杀孕妇庭审回顾案发经过 被告多答“是”

图片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中新网贵港2月13日消息(记者:王刚洪坚鹏林浩)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13日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称,案发前,胡平正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民警刘某、罗某在平南县大鹏派出所调查案件。

检方提供的材料显示,被告人胡平,男,1980年8月出生,瑶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民警。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胡平2013年10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平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贵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检方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民警刘某、罗某在平南县大鹏派出所调查案件。同日19时许,被告人胡平与刘某、罗某到大鹏镇的兄弟酒家吃饭喝酒。21时许,由刘某驾车搭载胡平与罗某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平南县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因醉酒下车并在街上吵闹,22时24分,被告人胡平用其随身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在该街道“老牌螺蛳粉店”店门前道路上开一枪,接着闯入店内问是否有奶茶,当店主说没有时,被告人胡平即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接着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被害人蔡世勇被子弹击中右肩膀,被害人吴英(孕妇)被子弹击中头部及手部、胸部。被害人蔡世勇见妻子吴英被击中,即上前抢夺胡平手中的枪支,两人争抢至店外的街道上,被闻讯赶到的大鹏派出所民警分别控制住,并在蔡世勇的手上缴下胡平使用的“六四”式手枪(枪号:18008107)。公安民警将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夫妇送大鹏镇卫生院抢救,将被告人胡平带回派出所。23时许,被害人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世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吴英系被枪弹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检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枪支、弹头、弹壳等物证,抓获经过、点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刘某、罗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蔡世勇陈述,被告人胡平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尸体检验鉴定、枪弹痕迹鉴定、乙醇定性定量检验、物证鉴定等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检方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警务人员开枪射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的焦点之一是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当天庭审中,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一名医生作为证人出庭,宣读医院的司法鉴定书,鉴定胡平在案发当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司法鉴定书,胡平等人当时共饮用了10.8斤的白酒,经检验,胡平当时已达到了醉酒程度,但是鉴定报告陈述这种醉酒状态并非是胡平本人无法选择的,也就是说胡平在当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

庭审中,被告人胡平对于审判长的一些问话,他没有做更多的辩护意见。大部分以“是”来回答。此外,本案被害人吴英的家属,也到庭旁听。他们不但旁听,还有一位家属坐到了诉讼代理人的位置,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参与此次庭审。

原文标题:警察枪杀孕妇庭审回顾案发经过 胡平多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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