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公交车上,两名女乘客因琐事发生纠纷,不仅动了手,还双双受伤。 昨日,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二人都有责任,其中一人被判赔偿4700元。 2013年6月7日,56岁的刘华和和68岁的张丽同乘一辆公交车,二人在公交车上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 事发后,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对此次事件进行了处理,给予二人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人都到沈阳市公安医院进行验伤,经诊查诊断,刘华右手拇指挫伤、擦皮伤,左鼻翼部擦皮伤,右拇指远节指骨骨折;张丽面部软组织挫伤,口唇挫伤。二人的伤情均未构成轻伤,刘华遵医嘱休息63天。 2013年8月,刘华将张丽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1.2万元。 2013年11月,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丽不同意赔偿,称当时车厢内并不拥挤,她也没有先动手打人,是刘华上车之后一边打手机一边靠着她,“我提示她两遍,后来我们发生争执。”张丽承认,刘华的拇指是她咬伤的,“是她把手伸进我嘴里,我是自卫。”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华和张丽在公交车上因琐事发生纠纷,没有理智对待此事,进而产生厮打行为,双方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刘华承担40%的责任,张丽承担60%的责任。 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丽一审被判赔偿刘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近47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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