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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2-21 11:12|查看: 216|评论: 0|来自: 东方早报

上海医患调解新规:政府将为纠纷调解买单

⊙ 记者:臧鸣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必须在60日内调结,费用由政府“买单”。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将于下月施行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本市首次为化解医患纠纷制定政府规章。

根据《办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所需运行、补助、调解员补贴以及专家咨询费,都将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保障。如遇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患者已死亡;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等情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调解优先调解自愿相结合

刘平说,除人民调解途径外,解决医患纠纷有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办法》在体现自愿原则的同时,通过规定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合义务和告知义务,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以体现调解优先原则。

《办法》明确,调解费用由政府“买单”,不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大大降低了纠纷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成为保险理赔依据的执行仍存在一定难度。为此,《办法》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列席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快速及时履行。

建立咨询专家制度

刘平说,人民调解要真正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并确保公信力,就必须提高其专业性、权威性。为此,《办法》明确,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包括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明确司法、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专家咨询程序和规则,明确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的情形,明确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遵循回避原则等。

同样基于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的原因,《办法》对医调委遴选人民调解员,明确应当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明确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遵循的回避原则。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医患纠纷具有“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患者已死亡的;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8类行为将受警方处置

刘平说,针对一些涉医暴力行为,《办法》列明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恐吓或者伤害医务人员等8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教育、带离、处罚”等处置措施。同时,明确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在现场处置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医调委应当及时参与正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处理并进行现场疏导。

“《办法》中对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赵勇表示,下一步市卫生计生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纠纷的产生;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如建立专门的纠纷处置对接部门,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建立日常医患纠纷受理处置投诉的工作机制。把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做得更好。

原文标题:政府将为医患纠纷调解“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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