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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2-22 16:16|查看: 378|评论: 0|来自: 新京报

一尘:什么样的“写稿”能够“减刑”

近日,广东省高院在网上公示了对733名罪犯减刑的案件,媒体梳理此类案件,盘点了官员商人的减刑方式,包括“积极写稿”型、“表现突出”型等。(2月21日《新京报》)

其实,真正了解监狱运行的人发现,在监狱里,几乎每个犯人都会减刑,除非特别不配合教育改造的。从法律角度看,《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尽管如此,每当有在押的贪腐官员获得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新闻出现,总会引来外界的高度关注和质疑。原因很简单,一方面这些在押的贪腐官员因为身份因素,本身就很容易引起关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相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决定书还没实现网上公开,加上监狱相对独立的空间,很容易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

曾有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目前过多过滥的减刑、假释已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不满,成为司法不公与腐败的一个“黑洞”。所以,面对舆论的关注,对于那些“积极写稿”型、“表现突出”型等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有关方面有必要公布更多的情节与细节,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方可释疑。

比如,一般来说,积极写稿,也可理解为积极劳动的一种,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积极写稿”意味着确实有悔罪表现。从报道看,一些获刑的官员也确实因此被准予假释,或获得减刑的裁定。那么,一些疑问油然而生:“积极写稿”写的什么稿件?什么样的“写稿”能够“减刑”?这是一些在押的贪腐官员的“特权”,还是所有的在押犯人都适用?相关的认定如何避免暗箱操作的空间?

或许,诸如“积极写稿”之类的表现,确实符合减刑的条件,但是如果想服众,就需要进一步公开狱政信息,公众会因隐秘的情节而生疑,也会因透明的信息而理解。

原文标题:什么样的“写稿”能够“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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