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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3-6 16:12|查看: 321|评论: 0|来自: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东莞发布首份重婚犯罪案件报告 超八成为打工族

⊙ 记者:唐建丰 通讯员:黄彩华

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近五年的重婚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超过八成重婚涉案人员为外来务工者,“留守配偶”被侵害婚姻关系现象值得关注。


“留守妻”易被侵害婚姻

调研报告显示,重婚犯罪受害人几乎都是女方,表明在重婚现象中,女方一般处于较弱势的受害人地位。

根据统计,涉案人员超过85%为外来务工者。在被认定构成重婚罪的8宗案件中,涉案人员共14人,外地户籍为12人,本地户籍为两人。其中6宗案件的涉案双方均来自异乡,在东莞一起务工的过程中认识,然后产生感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生下小孩。留守在老家的妻子往往成为最后一个知情的受害人。

根据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应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对其他犯罪而言,重婚罪量刑较轻。而实际审判中,考虑到重婚罪相对其他犯罪而言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轻,而且当事人往往有年幼孩子需要父母、特别是母亲照顾抚养,不宜对其予以重判。


自诉案件无一宗入罪

从2009年至2013年,东莞第二法院共受理重婚罪案件16宗,其中8宗为公诉案件,涉案14人;8宗为自诉案件,涉案14人。8宗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均为女方。值得注意的是,在8宗自诉案件中,只有一宗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撤诉,其他7宗案件均被法院认定证据不充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8宗公诉案件中,法院均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刑期从一年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调研显示,自诉案件存在搜集证据难和定罪难的突出问题。8宗自诉案件并无一例能让被告人成功入罪,说明自诉人在搜集证据方面能力较弱。重婚证据要证明其配偶与他人存在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包括被告人有无摆婚宴、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展开社交等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配偶与他人是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则其只是同居关系,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
生娃后方知男方有妻
同居女亦获刑六个月

2006年,湖南男子阿炳(化名)经人介绍,与女子阿兰(化名)在湖南老家结婚并生育一小孩。

婚后不到半年,阿炳来到广东东莞打工,认识了同在东莞打工的单身女青年阿梅(化名),双方渐渐产生了感情。阿炳向阿梅谎称自己还没有结婚。阿梅相信了阿炳的话,不久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来还生了小孩。

2010年2月,阿梅无意中得知阿炳竟然已经在老家结了婚,妻子还留在老家。阿梅一度想过离开,但因为自己已经生了小孩,而且双方也有感情,后来还是跟阿炳继续一起居住生活,对外还是以夫妻相称。

2012年12月,阿炳的结发妻子阿兰得知此事,向东莞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以阿炳和阿梅涉嫌重婚罪向法院起诉侦查。

阿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阿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2013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阿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阿梅有期徒刑六个月。

唐建丰、黄彩华

原文标题:“留守妻”诉夫重婚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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