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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6-11 12:21|查看: 164|评论: 0|来自: 今视网

男子以裸照要挟女子助其追女友遭拒绝

⊙ 编辑:陈大圣

今视网6月10日南昌讯(刘妍 刘国华 记者:申莹莹)女子醉酒后被拍摄裸照,男子以此照片胁迫女子帮其约对方的闺蜜出来吃饭,无果后便敲诈勒索钱财。日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1年12月的一天,韩某邀请万某去KTV唱歌,后韩某趁万某醉酒之际将其带至宾馆并拍摄了裸照。2014年2月,为了追求万某的闺蜜吴某,韩某用裸照要挟万某,让万某帮其约吴某出来吃饭,后吴某拒绝。韩某遂产生敲诈万某的想法,随后打电话给万某,以将万某裸照贴在八一桥、发布到网上为要胁,索要万某人民币2万元。万某迫于无奈,于同年2月25日晚19时交付3000元给韩某。同年2月28日晚,韩某又向万某索要剩余钱款17000元,万某随后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将韩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韩某处扣押了人民币2073元及储存有万某裸照的手机、电脑等财物,并将人民币2073元发还被害人万某。

2014年5月26日,韩某家属主动代韩某向万某退赃人民币92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向被害人索要2万元,其中17000元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被追缴了部分赃款且其家属主动将剩余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标题:南昌一男子偷拍女子裸照要挟帮其追“女神” 无果后又敲诈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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