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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6-26 17:12|查看: 203|评论: 0|来自: 法制晚报

北京根据市民建议拟废止见义勇为申请时限

法制晚报讯(记者:陈斯)公民对政府“红头文件”有意见,可向市人大提出审查建议。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本市首次根据市民建议对政府规章进行了审查,并最终作出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将废止“30日内报送”的申请时限,并拟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市民写信反映见义勇为政策“不公”

一名军人舍己救人挽救了两名群众生命,这件发生在2007年10月的见义勇为事件到11月中旬才进行确认,却因超过《<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30日申请时限,在申请认定时遭到了民政部门的拒绝。

“官方授予的‘见义勇为’称号是对我行为的认可,却因错过申请时限就被拒授,这对见义勇为者无疑是很不尊重的,不利于鼓励这种行为。”去年年底,名叫李树行的市民向北京市人大“寄送”了建议对相关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的一封信。

2013年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公民建议后,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工作召开了立法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协调会,并组织了专家论证。


市人大建议市政府修改相关条款

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

“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虽然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审查职责所作的时效规定,但是从见义勇为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更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立法精神和实质。

从目前全国已出台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省区市情况看,有三分之一的省区市没有规定时限,其他规定时限的省区市从60日至两年不等,本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最短的。

从体现立法本意来说,过短的申请时限明显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审查意见:取消申报时限,便于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建议市政府对《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提出的“30个工作日内”的规定予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开展了对该规章的修订起草工作。6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废止了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定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同时对其他若干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修改草案,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但“遗憾”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实施办法》修改后,也仅适用于施行之后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政府规章 公民可投递书面建议

去年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公民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使得“公民建议、人大审查”成为了一项制度性安排和常态化工作。

“去年2月就收到了第一件关于审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公民建议,此次审查见义勇为《实施办法》是第二件。按照备案审查条例,今后公民可随时提出审查建议。”市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

提出建议,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要针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第二是公民的建议应是认为“红头文件”和上位法相抵触。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向市人大提出审查的建议。

公民投递书面审查建议后,市人大将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如果内容符合要求将按职责分工转给相关专委会进行审查。过程中市人大还会征询提建议人的补充意见,审查过程、提交给市政府等环节都会向提建议人进行反馈。

原文标题:一封信取消见义勇为申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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