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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5-7-26 21:21|查看: 199|评论: 0|来自: 《贵州民族研究》

“民族交融”的科学内涵及实践意义

2010年1月和5月先后召开的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把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一项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一论断丰富和完善了进一步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型民族关系的路径指向。其所关涉的“民族交融”概念,丰富了中国民族理论的概念体系。但学者们对“民族交融”的理解却大为不同:一些人认为,“民族交融”即“民族交融一体”。持此观点者认为“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用意在于构建“国族”,消解国族之下“民族”单元的存在;另一些人认为,“民族交融”的字面意思即“民族融合”。持此观点者认为,“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意在要搞人为的民族融合。显然,这两种看法都是对“民族交融”本意的曲解。

任何一种理论,其概念创新和理论体系自身的完善,都是在理论体系自身总原则基础上进行的,是以其理论体系不容动摇的基本原则为前提的。中国民族理论的发展与创新一定是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为基础的。所以,对“民族交融”内涵的理解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为基础。


一:民族同化、民族融合与民族交融辩证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涉及民族交往交流及状态、结果的术语有“民族同化”(包括民族强迫同化、民族自然同化)和“民族融合”等。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民族同化,是指“民族在交往过程中,丧失自己民族的特征,接受别的民族的特征,变成别的民族的组成部分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1](P149)列宁指出,民族“同化问题,即丧失民族特性,变成另一个民族的问题”[2] (P229)。民族同化,根据其变化的原因、过程、手段、性质,可分为强迫同化和自然同化。强迫同化凭借暴力手段和政治特权来实现,在阶级社会是一种普遍现象,是统治阶级实现民族压迫和剥削的惯用伎俩,“是民族压迫制度的产物,也是民族压迫的一种表现形式”。譬如中国历史上王莽篡政时期,强迫匈奴人改称汉号,改姓汉姓。满清统治者强迫汉人改穿满服,照满人习惯剃发。加拿大联邦20世纪70年代之前在不同“族裔”社会中推行“盎格鲁撒克逊化”政策,都是典型的民族强迫同化政策。自然同化是“不同民族之间自由地发生发展的,一个长期的‘自愿选择’过程、自然接受过程和自然是要的过程。”[1] (P151)自然同化是历史发展中的进步现象,自然同化伴随于民族过程的始终。如马克思讲的,“相继征服过印度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儿人,不久就被当地居民同化了。”[3] (P247)中国历史上的匈奴、鲜卑、契丹、突厥等民族,进入中原地区以后,受到汉族先进生产方式的影响,逐渐接受汉文化,最后丧失了本民族的特征,成为汉族的一部分。不管是自然同化还是强迫同化,都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特性和族体形态消失,成为另一个民族。若用公式来表示应为:A+B+ …=A或A+B+ …=B。

民族融合是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中,共同性逐渐增长,互相逐渐融为一体,民族差别最终消失的过程和结果。民族融合是民族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与结果。1847年恩格斯在回答“民族在共产主义制度下还将继续存在吗?”的提问时讲道:“按照公有制原则结合起来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从而也就自行消失。”[4] (P115)斯大林曾预测,“随着统一的世界社会主义经济的逐渐形成,类似共同语言的东西开始形成,可能首先形成几个各自包括一批民族的融合中心,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完成最后的融合,民族最终消亡”[5] (P404-405)。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融合的论述事实上应该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一些民族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共同性逐渐增长,产生新的特征和认同,最终形成另外一种民族的现象和过程。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述应为:A+B=C,或A+B+C+……=D”;[6]二是民族在交往交流过程中共同性逐渐增长,互相之间最终完全融为一体,导致民族过程终结,民族消亡。若用公式进行表示,应为:A+B+C+……=0。前者属于过程性、阶段性的民族融合,若以泛义层面的民族而论,过程性、阶段性的民族融合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历史。我国历史学领域一般论及的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融合现象当属这一类。譬如17世纪初登上中国历史舞台的满族,就是女真人在融合了契丹、靺鞨、挹娄、肃慎等民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新族体。后者属于民族过程终结性的民族融合,即民族消亡,我国民族理论界大多这样理解。

上述可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对“民族同化”、“民族融合”等概念所指向的民族现象是明确的。但对介于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包括两个层次的“民族融合”)之间的民族现象一直没有专门的术语予以标示。当前,我国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产生的共同性因素不断增加,相互之间的关系正朝着更加包容、亲近、认同的趋势发展。中央提出要把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一项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其所关涉的“民族交融”所指对的现象应为“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共同性因素增加”这一状态。这一概念指对的民族现象既包括民族之间自然同化的过程,也包括民族之间融合的一个过程。

可以看出,民族认同、民族融合与民族交融三者的涵义完全不同。民族同化,不论自然同化,还是强制同化,其结果都是某个民族的消失,另一个民族族体规模的增大。民族融合,在过程阶段,仍然会产生新的族体规模更大的民族,在结果上,民族特性消失,民族消亡。而民族融合,仅指民族之间在交往交流过程中共性增多的过程,是指民族关系的一种运动形式。若用公式来表示就是:“A+B→∑,或A+B+C+……→∑”,但这里的“∑”不是一种新的族体形态,而是不同民族在互相交往交流中,产生的共同性因素或共同性不断增长的一个过程。


 二、民族交融的基本内容

  民族交往是民族生存、发展的一种方式,是族际整合及其过程的表现形式,族际交往与整合伴随整个民族过程。民族交往的内容涉及民族生存、发展的各个领域,包括物质资料生产、精神产品生产、人类自身的生产等。从传媒学意义上,民族交往既指民族之间“实物、信息或意义的异地传输、移动或转达,也指资源、信息或意义的分享或共享”[7] (P17),以及由此带来的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互相作用。民族交融作为民族之间交往和交流程度的标示,反映在民族纵向质的演进和横向量的扩展过程中。在纵向上,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必然产生交融,交融程度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发生自然同化现象。从横向上说,表现之间的交往、交流和交融发生在经济、文化、政治、心理、社会和人口(血统)等各个方面。

民族之间的经济交流是民族生存的需要,也是民族发展的需要。人类最基本的交往活动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主要涉及经济上的联系、分工、商品交换或交流,包括经济上的协作、相互依赖、互惠互利,压迫民族对被压迫民族的剥削、掠夺等。这一过程,反映在民族交融上,就是指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一体化程度日渐增强、互补性程度不断提高、贸易发展不断深入、发展水平差距不断缩小、互相依赖程度逐渐提高的过程和状态。

民族文化交融是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交融现象最直观的表现。每个民族文化的发展,都是在与其他民族的交流、交融中得以实现的。民族文化的交融,既包括处于深层次结构上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心理特点的互相学习,互相接近,互相认同,也包括处于表层结构上的语言、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文学艺术以及表现在衣食住行方面的风俗习惯的互相学习、模仿、吸收。从世界宏观历史过程或宏观民族过程的角度看,人类历史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不同民族共同体在生产实践活动中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互相整合的过程。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组织起来。世界宏观民族过程,已经完成了从队群→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酋邦)→现代民族(ethnos)→国家民族(nation)的演化进程。在这一纵向的过程中,民族之间始终是互相依存又互相排斥的。在横向过程中,处于同一族体形态阶段的民族之间,和处于同一时代,但社会组织形态不同的族体之间,在社会组织和管理形式总是互相学习、模仿。社会发育程度较低或族体形态处于低一层次的民族总是向社会发育程度较高的民族或高一层次族体形态的民族学习,从而发快自身的发展,完成低一层次族体形态向高一层次演化进程的跨越。社会发育程度相似的民族之间,也会经常性向与自己的发展模式、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不同的民族学习,从而加快自身的发展和政治组织形态演进的进程。

民族交往、交流的结果就是不同民族原本封闭的边界清晰的居住地域被打破,族内婚向族外婚不断转变,异族通婚和通婚范围逐渐扩大,血统发生融合,这一过程就是民族之间交融发生的过程。伴随其中的必然民族之间人口流动、语言学习、交错杂居、商品贸易、文化借鉴等现象的增多,当然,交融必须是以交往交流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平等自主和自觉自愿为前提的。在强制手段下,民族交融不可能实现,实现的可能是民族同化。民族交融的结果,就是不同民族杂居一处的现象不断增多,族际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和频率不断增加,心理上的亲近感不断增强,共同命运和共同利益的联系逐渐紧密,共同心理认同逐渐生产。实现民族交融总是循序渐进的,“首先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通过交往、交流逐渐接近;然后随着交往范围的扩大,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互相接近,最后,随着生产力和人们交往水平的提高,实现整体的融合”[8]。


三:民族交融的基本特点

  民族交融作为人类社会民族过程的一个构成,标示出的是民族之间交往交流的程度和性质。与民族自然同化、民族融合相比,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第一,民族交往交流是民族交融发生的前提。民族交往交流是民族之间的互动与整合的必要过程,也是不同民族之间的接触、往来和交流,以及族际关系得以协调的必然途径。从民族关系的角度讲,民族交往是民族之间互动和整合的形式,交流是内容,交融则是交往交流发生的程度和结果。民族交往既是交流的形式、载体,也是民族之间发生交融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民族之间的交往包括“个人、社会团体、许多国家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9] (P6967)。在这层意义上,交往除了指来往、交际、交通外,还指贸易、交换、流动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交往就是人的类生活的需要,是作为个体的“人”之间,和作为人类社会群体之一的“民族”之间发生社会关系的形式,是以物质交往为基础的全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交往的总和。

第二,民族交融的要义是尊重差异。民族交融是一个表述民族自然同化和民族融合过程的概念,它不是民族特点的消失,而是民族共同性的增加。倡导民族交融并不是要消除民族差异,消除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别,是强调不把民族之间的差别和差异看作民族间相互认同,以及对国家认同的障碍,看做民族间相互排斥和对立的原因。“民族交融实质上是包容多样、存异求同,在彼此的交流交往中形成一些共同的东西”[8]。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消灭过去已有的不同,也不意味着今后前进的道路上不能再产生新的不同。只要这些不同不影响相互已经形成的共同性,就应该允许这些差异的存在。这个过程反映在我国当前的民族关系中,就是56个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过程,就是各民族之间“互相学习,我学习你的,你学习我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进步了,我也发展了,你是进不了的你,我是发展了的我。但是,你还是你,我还是我。”[10]

第三,民族交融的实现在于相互学习和互相接近。民族之间的互相学习和接近,是民族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在世界宏观民族过程,还是某一个具体民族的族体形态过程、民族经济过程和民族政治过程中,不同民族之间互相的学习和接近都在以主动或被动、自然而然或受强制力影响的状态下发生着。严格意义上讲,民族聚合过程即民族互相学习和接近的过程。民族在血统、文化、规模等三方面的“表征形态的演进变化过程”[11] (P7)中,民族通婚产生了民族之间共同的生物性特征(基因),民族的联合扩大了族体规模,也将各自原本不同的民族文化融为一体,产生了普同文化。但民族之间主动的,自然而然状态下的交往和交流,更有利于族际之间文化的学习和吸收、通婚(血统交融),因而更有利于互相在文化、血统上接近,族体规模上趋同。

第四,民族交融的落脚点在于相互认同和国家认同。民族交融之“交”所指即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民族交融之“融”所指即民族之间在人口、血统、文化上的互相渗透,在优秀文明成果上的相互吸收、相互认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共同性因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从来不反对各民族发展带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但强调多个民族联合起来形成的国家共同体,必须要有共同的利益目标和共同的核心价值。这也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第五,民族交融的内涵特指族际整合的过程。如果说民族交往交流是族际整合的途径,那么民族交融就是族际整合的程度。在民族过程中,民族在组织形态上是按照“队群→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酋邦)民族(ethnos)→国家民族(nation) →超国家民族(如欧盟)→民族融合”这样一个序列来演进的。族体组织形态的每一个阶段向更高的组织形态演进过程,也是不同民族在血缘、文化、规模上不断整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族交融必然伴随其中。处于同一演进形态的民族之间,如果把“民族之间不往来”和“民族之间融合为一体”作为民族交往的起点和终点,那么从起点到终点所代表的这个过程就是民族交融。这个过程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包容、相互接近和相互认同。在这层意义上,民族交融,即民族之间共同性增加的现象是伴随于整个民族过程和人类社会历史过程的。“民族融合、同化、消亡注重的是结果,指的是合成一体,或者消亡为零;民族交融更关注过程,指对的是合而不同,一体多元。”[8]


四:民族交融的实践意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各民族之间的共性将不断增加,同时,个性也将长期地存在。倡导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层面上深入地交流,其结果就是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不断增加。但这种共同性不断增加的过程绝不是“民族融合”,也不是要搞人为的民族融合和人为的民族自然同化。这一现象表现我国当前的民族关系中,就是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正朝着更加亲近、包容的趋势发展。这一趋势在我国民族关系中已十分凸显,已经成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然而,对这一过程或状态,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学科里面,目前还没有一个合适的概念予以标示。概念是进行理论分析的工具。如果再不提出民族交融这一概念,不仅会导致理论落后于实践,可能还会阻碍实践的发展。因此,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对我国民族理论概念体系的一个完善创新。

更重要的是,在当前我国的民族工作中,承认、正视和倡导民族交融,既有利于尊重差异,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于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互相对话,相互协作,相互认同,维护和实现不同民族之间的共同利益,有利于维护和巩固我国当前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更有利于提高各民族的中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意识,强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 参考文献

[1] 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

[2] 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A].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C].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

[3]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A].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册)[C].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

[4] 恩格斯.共产主义信条草案[A].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册)[C].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

[5] 斯大林.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A].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斯大林论民族问题(上册)[C].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

[6] 王希恩.关于民族融合的再思考[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7] 范宝舟.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及其当代意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8] 路晓峰.民族交融:民族理论的创新与突破[N].中国民族报,2011,11,11

[9] 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A].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0] 金炳镐、肖锐、毕跃光.论民族交流交往交融[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1)

[11] 王希恩.民族过程与国家[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


作者:杨须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族学专业博士生,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理论与民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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