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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5-7-26 21:21|查看: 140|评论: 0|原作者: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来自: 多彩贵州网

凝聚群众智慧,彰显民族形像

  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同样得依靠全体人民。近年来,我县在立法工作中,对如何实现民主立法进行了探索尝试,主要以群众参与立法为切入点,用他们的智慧和力量来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使法规既符合人民意愿,又能提高立法质量,保障顺利实施,使其更具生命力。


一:敞开大门立法,以制度保障群众参与

以前,我们制定相关《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一般面向三个群体。一是人大系统内的单位和人员,这个群体都能认真提出建议,但范围较窄。二是离退休老干部、政协委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这个群体的人能提建议,但积极性不高。三是全县所有部门、企事业单位,这个群体征求的意见建议稍微多一些,但反馈的意见建议只占这个群体的少数,仅有20%左右的单位反馈意见,绝大部分单位因工作繁忙或者忽视,把这事束之高阁。最后,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却反应廖廖,几乎看不到什么群众意见建议。

从上面可以看到我们立法的不足:一是征求意见建议范围偏小,仅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二是参与度偏低,反馈回来的意见建议少,单位和部门对立法工作重视不够。三是社会公众积极性不高,置身于立法门外。概括来说就是偏重于专家立法和部门立法,立法意志多样性得不到充分表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得不到理性沟通。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坚持立法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原则,才能有效提高立法质量。2014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相关机制,激励广大公众进入立法程序,出台了《玉屏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立法办法》,由此敞开了立法大门,将社会公众纳入了立法视野。

《公众参与立法办法》着力于拓展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关键在于实行公开、有序和奖励的办法,把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全面调动和激发出来。一是界定的“公众”范围极宽,县境内外公民、法人、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主动或受邀参与表达立法意愿。二是征求意见内容极广,从立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草案文本,从文本章节到每个标点符号,均可修改。三是征求意见建议的方式多样,可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交流等形式反馈。四是表彰奖励并重,设立了“公众参与立法”一、二、三、优秀等奖项,设立了对应奖励金额,从修改一个标点符号,到修改文本篇幅,分别给予2元到5000元奖励,并颁发对应“公众参与立法”奖项。


二:走出大门调研,将人民意志上升为法

立法是为了服务人民,就应该向人民吸取立法智慧。我县群众的立法参与意识普遍较弱,他们不关心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不热衷提出意见建议,只有受到法律制约时才会不满,才给予关注。但这不能说明群众没有法制意识,只能说没有立法意识,因为他们一般只注重眼前实际,少有考虑长远权益。相反,我县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比较强,非常“不怕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深入骨髓,很多人上访时,常常怀揣《土地管理法》、《环保法》在书记、县长办公室据理力争,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令人叹为观止,接访人一个不小心都有可能被难住。

我们认为,群众有这样的法制意识,只要加以引导,就能强化他们的立法意识,让他们走上参与立法的道路,共同参与法制建设。而想要群众参与立法,不能只是打开大门坐而论道,还要走出大门“求贤问道”。因为在群众的积极性还没有调动起来前,立法者只有主动沉下身子,走进基层,全面了解社会需求、百姓要求,倾听百姓呼声、关注基层心声,立法才能顺应民意,获取民心。

(一)以群众的眼光寻找立法切入点。去年6月,我们设计了问卷,花了一个多月时间,利用群众路线驻村工作力量,发动县、乡镇驻村工作人员逐家逐户到农民家中访问,对全县农户进行了入户调查。在67类调查数据里,群众反映较多的集中在“如何利用农村资源致富”、“怎样治理环境卫生”、“怎样保护公益设施”等几个主要方面。群众的这些意见折射出当前农村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对农村建设投入的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已经比较完善,实现了100%的村通公路、通公交,宽带网络,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全覆盖,连户路基本硬化,许多村还有太阳能照明,文化娱乐广场和健身设施。而且我县农民普遍勤劳,很会找钱,去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21元,全县实现小康程度已经达到96%。“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物质文化的丰富必将推动法制文明的进步,农村建设起来了,但他们对环境卫生的期望也随着提高,对农村公共设施保护也随之看重。这样,把群众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促进农村环境更为干净美好,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二)随群众的脚步找到立法针对性。如果点开玉屏的书记县长信箱,你会看到大部分网民来信都是与城乡建设和管理有关。街道灯光、噪音、建筑垃圾、占道经营、环境卫生的来信占了绝大部分内容。2013年12月,我们立法组分成三个小组,花了一个多月时间对县城和乡镇所在地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查看,我们发现有几类行为最为群众所反感,比如噪音污染方面,以广场舞居首,还有歌舞厅、建筑工地的噪音让人难以忍受;环境卫生方面,破路挖街铺陈设施,建筑车辆弄脏街道,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夜市管理无序等等,让群众很不满意;还有河流水质污染,将动物尸体扔进溪沟河里随波逐流,把垃圾堆放在河边,这些现象还比较多。找出这些热点难点问题,上升为法律条文,立法工作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切中时弊。

(三)为服务群众致富提供立法保障。为了让群众快速致富,我县从2014年起多措并举,大力打造畜牧产业园区,政府提供政策扶持,提供沼气、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服务,目前在全县范围内几乎每村都建有大型的养猪场,建圈舍面积达到79325m2,到2016年将建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480个,实现猪年出栏量达32万头以上。大规模的建设必然能使农村经济得到大幅提升,但也一定会影响到他们的生产生活环境,别的不说,猪场排污就非常多,气味难闻,势必污染田土、河流和人居环境。为了让立法工作紧跟农村经济发展,我们立法组走遍了这些养猪场,调查了养猪场的选址、排污、防疫、取水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建议,就将养殖场相关建设条件写入《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城乡环境作了立法保护。

(四)为化解群众矛盾寻找立法途径。随着人民群众休闲时间增多以及对健身的重视,引来了广场舞的蓬勃发展,引发的各种矛盾冲突也屡见不鲜。鸣炮、打人、放狗、泼粪、比吵、抢音响,各种闹剧轮番上演,激烈程度令人吃惊。前年高考期间,县政府为了让考生得到休息,通知城区居民区暂停广场舞活动,孰料引起了大妈大爷们的强烈不满,一大群人跑到县委政府上访,讨要说法。不仅城市如此,农村广场舞的架势也不遑多让。如木弄村,8个村民组,9支舞蹈队,他们和群众的关系也很紧张。有一天,张大伯专门跑到村活动室来向驻村干部告状,说是邻居恶意干扰他们跳舞,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只要一开音响,他就在外面使劲敲锣,打乱节奏,我们老胳膊老腿的,总踩不到点子上”。问他什么时候在哪跳舞,他说在自家院子里,从晚饭后跳到11点。还有另一个矛盾焦点,就是夜市,由于玉屏县城小,场所不多,夜市的开设地点不合理,收摊时间不固定,引发群众许多不满。我们实地调查后,发现很多问题:油烟弥漫,污水横流,打架斗殴,随地大小便,凌晨三点还在猜拳行令……这些问题促使我们思考如何从立法上处理好便民与扰民的关系,以法律的介入让多元化利益得到和谐共存。

(五)为减轻群众负担强化立法支撑。作为侗族自治县,以前,侗族的民居较有特色,是以杉木为柱,杉板为壁,青瓦覆盖,层层挑廊,吊脚厢房,逐水而居。现在因森林资源保护,木材费用高昂,村民建房普遍用砖混、框架结构,使用钢筋水泥建材,村民自己不会设计,也请不起人设计,建成的房子多数远看像水泥盒,近看像大仓库,建筑的风格枯燥乏味,体现不出民族特色,民族传统的建筑风格正在流失。为了拯救日益式微的民族文化,我们在制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时,规定“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村民无偿提供设计合理、具有侗族特色的住宅建筑方案。”使民居建设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确保农村建筑质量安全。


三:探索民族性格,用法治理念塑造民族形象

玉屏地处贵州东部,与湖南省仅一路之隔,玉屏的古代先民们几乎全从江西、湖南迁徙而来,更多的人则溯舞阳河而上迁徙到黔东南。秦汉时设黔中郡受中央政府管辖,明朝隶属湖广布政使司,到清朝雍正五年又改辖贵州思州府。因为这些历史演变,从语言到性格,玉屏百姓受湘楚文化影响更多一些,精神活泼,爱唱山歌,尤其平等意识突出,无论百姓和领导,一视同仁。常常让一些交流来的干部感到失落,根本不会出现群众像对待明星一样众星捧月,围观聆听的场面。群众普遍务实,有责任感,敢讲真话,敢于监督,他认为有理时,敢和县长公论。舞阳河流经全境,馆驿是古代湘黔水运的重要码头,当时的玉屏较为繁华,明朝起就被誉为“小南京”。因为与中原经济文化接触较早,得风气开化之先,有着爱冒险,敢尝试,头脑灵光,爱做生意的特点,村村寨寨都有跑外面做生意的人,所以玉屏农村富人挺多。

无庸讳言,侗族人也有许多缺点。与五个区县交界,各民族高度融合之余,也难免相互冲突,具有好勇斗狠的戾气。流风所及,影响至今,去年我们蹲点在田坪镇一个村里大半年,处理众多的矛盾纠纷,曾目睹全村男女哗啦啦倾巢而出,高呼口号,要与邻村“干一仗”。

民族性格是一个民族多数成员具有的比较稳固、普遍出现的心理特征和精神状态。作为民族地方的基层立法者,我们认识到,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见证。民族立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发展民族经济,保护民族文化。朴素一点说来,就是维护民族好的东西,摒弃民族坏的东西,比如侗族人的尚武精神是好事,但以武犯禁绝对违法,应该依法制止。

一是发展民族经济。针对民族爱做生意的特点,2000年,我县实施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法规的形式保护私营经济权益,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同时引进大量民营企业,使玉屏走上了工业强县之路。二是促进民族交通事业发展。玉屏交通网络非常健全,高速、高铁、国道、省道过境,乡村公路更是四通八达,连通了村村寨寨,完全解决了群众出行难的问题,但是存在乡村公路建养管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非列养公路大部分处于失养、失管状态。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且乡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乡村公路中的乡道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和操作性不够。针对以上问题,2006年我们制定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理顺了建管养体制,每年安排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养护。三是保护弘扬民族文化。侗族文化艺术丰富多彩、有“诗的家乡,歌的海洋”的美誉。青年男女谈情说爱,全用歌声表达,她们不假思索就能脱口而出,拈花唱花,临水唱水,自然天成,妙趣横生,每逢三月三、四月八,六月六等日子,在禾梨坳、楠木坳等赶坳场所,青年男女分别站在两边山头,几百对歌手,吹木叶,唱情歌,场面优美动人,极具民族情趣。但随着民族融合与生活节奏加快,赶坳一度中断。为了传承这一民族文化,我们于2010年出台了《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保护条例》,设立了赶坳场所,恢复了每年的赶坳活动。同时,还为我县其他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保护,对罐罐油茶、龙灯吉语、山歌酒歌、侗族服饰进行传承、发掘、整理等等。

总的来说,侗族人富有平等理念,精神活泼,注重实际,勇于创新,也富于战斗性。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为他们营造平等公正的环境,激发创造力的发挥,推动他们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乐观自信地实现法治理想,塑造成讲民主讲法制的良好民族形像。


四:立法工作点滴体会

立法工作经过不断探索,感悟颇多。一是人大自主立法,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要突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能图方便省事,过分倚重部门立法。部门立法的弊端很多,主要是较少从公众角度思考,在立法过程中会自觉不自觉地维护部门利益,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对行政审批、经费预算、处罚等内容较为热衷,一但涉及到这些,便事无巨细列入法律。而对于群众服务方面则尽量不考虑,如我们规定部门要对村民无偿提供住宅设计方案,就存在博弈过程。二是引导公众参与,让多元利益主体全覆盖。参与立法的途径很多,但一定要找到有效合适的方式。我县群众不重视立法工作,挂网上、报纸、电视上征求意见,应者寥寥无几,只有自己去找他们,问“法”于民。真找到他们,激发参与立法的热情,就会看到公众闪光的智慧和鲜活的创造力,让工作思路大受启发。同时,通过公众参与,他们在表达自身价值追求的同时,也会理解尊重他人和部门的权益,形成民主法制的良好氛围。三是勤调研,多走访,保障立法民主科学。细致的调研为立法人员提供了近距离观察和思考的机会,只有走下去多看,多问,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去年,我们立法组经常在凌晨三点查看夜市,半夜十二点到大龙考察企业偷排偷放,十多次到舞阳河沿岸考察养殖场污染,在一个叫南门的村里连续六个晚上召开村民组会,一个月吃住在村里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听到了最基层的声音、掌握了第一手材料,真切地了解到群众的需求,体会到他们的愿望和创造精神,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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