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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zhaoren 发表于: 2020-6-29 09:22:00|显示全部楼层

都江堰坠河车辆已被打捞出水 系因口角引发的刑事案件

源自:封面新闻
⊙记者:于婷

  6月28日凌晨5时40分,一起车辆坠河交通事故打破了街道原本的宁静。
  都江堰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称,聚源镇绕苑路与羊子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越野车坠入走马河。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现场2名男子已自救上岸,另外同乘3名人员失联。
  晚上10时许,封面新闻记者从都江堰市公安局获悉,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这一事件为一起刑事案件。
  何某某等人与易某某等人因口角引发打斗,后双方驾车追逐至都江堰市聚源镇绕苑路与羊子路交叉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等人乘坐的越野车坠河。
  目前,坠河车辆已打捞上岸,两名自救上岸的男子正在接受警方调查,对何某某等车内另外三名男子的搜救工作正在进行中,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律师说法
  “这起刑事案件涉及的因素比较多,要按照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针对此事,律师税浴洋表示,造成越野车最终坠入河中的原因,是划分责任的核心。
  “比如驾驶员是否存在醉驾、酒驾等行为,或者是双方在此前发生争吵和打架后,是否存在故意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超速驾驶等行为,或者是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存在碰撞。”税浴洋认为,若存在以上的情况,则驾驶员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若是双方在争吵后,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状态,不慎坠入河中,则驾驶员应该为自己和同乘人员的安全负责。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满足对不特定多数人群造成危害。”此外,事发地是属于车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还是人烟稀少的道路同样也会影响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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