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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小姑凉可爱|查看: 13743|回复: 65
[蒙冤

念斌540万国家赔偿申诉被驳 家属否认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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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12-27 13:47:00|只看该作者

念斌告8年前办案民警获受理 将告原公安局长

源自:法制晚报
  念斌控告8年前办案民警当地已受理上午律师表示──
  念斌将控诉办案公安局长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选辉)昨天,法晚记者从念斌代理律师王兴处了解到,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8年前办理念斌投毒案的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念斌要求,对被控告人翁其锋、游经飞在念斌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上午,念斌律师王兴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两个8年前负责投毒案的民警外,念斌还将继续控诉原平潭公安局局长等其他制造这起冤案的相关人员。目前这些控诉材料正在整理中。
  昨日,念斌和律师王兴来到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了对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的控告书。昨天上午福建省检察院已经受理念斌的控告。
  记者看到,控告书中主要控告内容有3项,分别是:一、翁其锋、游经飞在审讯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打、折磨、威胁控告人,拿抓控告人妻子,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二、翁其锋不光在审讯中对控告人刑讯逼供,还为了使其他的证据能够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隐匿房东陈炎娇还有丁云虾在事发后前三天做的询问笔录,然后重新制作和口供对得上的笔录,对控告人进行陷害;三、除了刑讯逼供、隐匿并重新制作询问笔录,翁其锋为了把控告人和这个案件联系起来,还刻意篡改关键物证门把的提取时间和鉴定结论。
  念斌在控告书上表示,被控告人翁其锋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诉法和公安部的规定,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并隐匿和伪造证据。希望福建省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立案侦查起诉,让这些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构陷他人入罪的公务人员受到惩罚,以减少冤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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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27 06:47: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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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控告书部分曝光:被民警吊在窗户上打

源自:京华时报
  昨天上午,念斌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要求对平潭县公安局当年的办案民警翁其锋、游经飞在此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以及福州市公安局5名理化检验室鉴定人员的玩忽职守等行为立案调查,并追究刑责。在控告书中,念斌自述了其遭刑讯逼供的细节,福建警方暂无对此事的回应。
  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

控告办案民警刑讯逼供
  据念斌的姐姐念建兰介绍,昨天上午11点左右,律师王兴、念建兰与念斌及另一名家属赶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信访接待部门,递交了要求对当年办案民警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控告书,“工作人员很快就复印了我们的材料,我问他们什么时候会有结果,他们说可能要有两个月的审查期”。
  念建兰在其微博发布的盖有福建省检察院控告申诉专用章的《接收材料清单》上,除了列有控告人、律师的身份证明材料外,还有《念斌对平潭县枉法警察的控告书》、控告福州市公安局及该局理化检验室鉴定人林瑾辉等5人的《控告书》,以及原案件相关笔录等材料。
  控告书称,2006年7月27日,念斌租来开食杂店的房东陈炎娇家和同租在隔壁开食杂店的丁云虾家发生中毒事件,丁云虾的两个孩子死亡,事后,平潭公安认定此事是人为的投毒案件,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平潭公安翁其锋、游经飞滥用职权,对控告人刑讯逼供,教控告人编造作案过程。为了使编造的作案过程和事实证据相符,他们还隐匿关键证人陈炎娇、丁云虾的证言,再去重新制作相符的证言”。

控告检验人员玩忽职守
  控告书显示,念斌还指控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控告人被无辜追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一图两用、两图四用”;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检验程序严重违反操作规范;鉴定人签字存在冒签和仿签的问题。此外,念斌还指控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涉嫌隐匿证据以及故意制作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昨天下午,京华时报记者就此分别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昌明及福建省公安厅新闻处,希望针对念斌控告两民警刑讯逼供采访,均未获得回应。随后记者致电福建省检察院控告处,表明采访意图后对方挂断电话,随后再无人接听。

■ 念斌自述(以下为从控告书中节选的原文)
被吊在窗户上打

  控告人不听他的,翁其锋就把控告人拉到隔壁的审讯室,把控告人吊在窗户上,两脚只能踮脚着地,然后用书本垫在控告人的两侧肋骨和胃的地方,用一把铁锤隔着书打控告人两边肋骨,接着还拿一个薄薄的竹片,用力猛插控告人的两个肋骨之间缝隙,他一边打一边逼控告人按他所说的作案过程承认。
  控告人被打得实在受不了,身体都无法动弹,只能伸出舌头咬下去,翁其锋看见后就用手插住控告人的双腮,然后把控告人按在地上,用手打控告人。
  被迫编“作案过程”
  控告人有一个不幸的家庭,控告人两个哥哥因癌症刚去世,那年控告人侄儿也不是很大,控告人儿子才刚刚不到五岁,控告人母亲又得了食道癌,控告人老婆要是真被冤枉,那谁来照顾控告人的儿子和母亲?控告人一个男人都被他们打得受不了,都咬舌头了。
  控告人是一个男人,是一家之主,控告人有责任来保护控告人家人不受到伤害,即使天塌下来,控告人也要把它顶起来,哪怕是要了控告人自己的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控告人才不得不按翁其锋所说的作案过程编造了口供。
原文标题:念斌控告两办案民警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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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2-26 12:07:00|只看该作者

念斌控告8年前投毒案办案民警 福建检院已受理

源自:法制晚报
念斌正式控告8年前办理投毒案民警 福建省检察院已受理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选辉)今天上午,法晚记者从念斌代理律师王兴了解到,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8年前办理念斌投毒案的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念斌要求,对被控告人翁其锋、游经飞在念斌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王兴告诉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上午福建省检察院已经受理念斌的控告。

  昨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同时要求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念斌姐姐念建兰昨日表示,在完成国家赔偿程序中,念斌还将向福建省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追究有关办案人员责任的申请。

  今天上午,念斌和律师王兴来到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了对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的控告书。

  记者看到,控告书中主要控告内容有3项,分别是:一、翁其锋、游经飞在审讯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打控告人,折磨控告人,拿抓控告人老婆威胁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二、翁其锋不光在审讯中对控告人刑讯逼供,还为了使其他的证据能够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隐匿房东陈炎娇还有丁云虾在事发后前三天做的询问笔录,然后重新制作和口供对的上的笔录,对控告人进行陷害;三、除了刑讯逼供、隐匿并重新制作询问笔录,翁其锋为了把控告人和这个案件联系起来,还刻意篡改关键物证门把的提取时间和鉴定结论。

  念斌在控告书上表示,被控告人翁其锋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诉法和公安部的规定,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并隐匿和伪造证据。希望福建省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立案侦查起诉,让这些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构陷他人入罪的公务人员受到惩罚,以减少冤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 注释
  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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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26 08:47:00|只看该作者

念斌将控告当年对其刑讯逼供办案人员

源自:南方都市报
  记者曹晶晶 25日下午,念斌及其代理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万。
  “之所以申请1000万的精神抚慰金,是因为念斌被来来回回判了四次死刑,所受的精神摧残可想而知,这一块我们申请了500万,还有就是父母因为这起冤案悲痛而死,这对念斌的精神伤害很大,这一块我们也申请了500万。”念斌的姐姐念建兰说。
  念斌的姐姐念建兰介绍,当天下午,念斌及其律师到福州中院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向福州中院立案庭法官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以及各种证据。福州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接待他们之后,曾一度去请示领导关于赔偿主体的问题。“他们说赔偿主体还不能确定,福建高院和福州中院都曾判念斌死刑。”不过最终,福州中院接收了念斌递交的材料。
  南都记者看到,念斌的赔偿请求一共包括10项,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除了经济赔偿申请之外,念斌还要求赔偿机关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请求还包括念家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念家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元等。
  针对前段时间念斌被限制出境的问题,念建兰告诉南都记者,念斌已提出了行政复议,但目前尚未得到复议结果。今天,念斌将到福建省检察院控告当年对其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希望检察院能够启动对当年办案人的调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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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26 06:27:00|只看该作者

念斌正式提交赔偿申请 要求福州中院赔1500万

源自:华商网-华商报
  念斌家属25日向记者透露,念斌及其律师当天下午向福州中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同时要求在《人民日报》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念斌的姐姐念建兰介绍,25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师到福州中院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向福州中院立案庭法官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念斌出狱后的医疗病历及无罪判决、释放证明等材料。
  念建兰说,福州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接待他们之后,一度拖延近两个小时,“他们解释说,赔偿主体还不能确定,福建高院和福州中院都曾判念斌死刑,需要向领导请示”。最终,福州中院接受了念斌递交的材料。
  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在看守所8年的念斌无罪获释。在该案审理中,福州中院曾3次判处念斌死刑,福建省高院也有一次维持对念斌的死刑判决。念斌无罪获释至今已有4个月,念建兰说,现在提出赔偿请求是做了充分的准备。据《东方早报》
原文标题:念斌正式提交赔偿申请 要求福州中院赔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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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26 05:27:00|只看该作者

念斌称被关押8年落下一身病 常想起戴镣铐

源自:京华时报
  昨天下午,念斌在其姐姐念建兰及代理律师的陪同下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数额为1532万余元人民币,其中包括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福州中院通过媒体向其公开道歉。福州中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证实已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申请要求福州中院公开道歉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念斌于2006年8月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批捕。今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当庭释放。其间,念斌先后3次被福州中院判处死刑、福建高院也有一次维持对念斌的死刑判决。
  昨天下午,念斌与姐姐念建兰及代理律师一同赶到福州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念斌要求福州中院在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申请国家赔偿总额为1532万余元。其中包括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念斌被关押2935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万元,此外还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04.7580万元,8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等。
  福州中院立案窗口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他们已收到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材料,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有7天的审查期。

千万元精神损害索赔超规定
  念斌的代理律师王兴称,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来说,支持的赔偿项目非常有限,但提出来的数额也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包括8年期间为申冤支出的费用,“念斌在看守所期间身患10多种疾病,治疗及后续治疗的费用不是小数目。”王兴表示,“这么久,念斌的孩子心理阴影也很大,需要专门辅导、治疗。”
  据报道,最高法在今年7月底出台有关意见,指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对此,王兴称,“当事人主张了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多是少大家可以去讨论,换成是你,你觉得应该是多少钱?”王兴称,念斌随时会担心被执行死刑,8年关押期间父母去世他也没办法尽孝,“这造成的精神损害是非常大的,至于法律支持多少是法律的问题,他们有这些损失当然有权利去提。”

◇ 对话
“每天只能入睡3个小时”

  念斌在申请书中称,自己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4次被宣告死刑,直到2014年8月22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2935天,“鬼门关前来回数次,令请求人横遭厄运、家破人亡、生不如死”。


  :最近睡得好吗?念斌:还是翻来覆去睡不着。睡眠不好已经六七年了,这是在看守所落下的毛病,每天睡3个多小时。


  :在想什么?
  念斌:在想看守所里面的种种,每天戴着“工”字镣铐,身子都无法伸展,没作案却被关押判了4次死刑,对这些经历很恼火。


  :饮食方面呢?念斌:没有胃口,经常反胃,有股气堵在胸口里面很难受,这次从北京拿了很多中药回来。


  :在看守所内落下什么病?
  念斌:全身都是病,因为戴铐,我才38岁就患上了常人60岁才得的“脊柱钙化”,还有下肢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肝内胆管结石、胆囊多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以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


  :跟周围的人接触过吗?相处怎样?
  念斌:到今天(12月25日)是我回来4个月零两天,基本上都是在医院度过,跟亲戚接触的也少,跟外界接触的更少。


  :你感觉能否融入现在的社会?
  念斌:目前融入不了,我受的伤害还没有抚平,还在痛苦当中。


  :跟被害人家属联系过吗?
  念斌:没有。


  :想对被害人家属说什么?
  念斌:我想对他们说,你们是受害者,想要真相,我无缘无故被关8年也是受害者,也想要讨说法。
  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
原文标题:念斌正式提起国家赔偿 含精神损害共15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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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12-26 04:27:02|只看该作者

念斌申请1500万元国家赔偿 还将要求追责

源自:新京报
  在念斌被判无罪4个月后,昨日,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中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

  同时,念斌还在申请书中要求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念斌姐姐念建兰表示,在完成国家赔偿程序中,念斌还将向福建省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追究有关办案人员责任的申请。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毒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

提交申请过程是否顺利?

立案庭法官亲自接待;汇报两小时后接收材料

  念建兰告诉新京报记者,昨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师到福州中院正式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福州中院立案庭的法官接待了他们,他们陆续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念斌出狱后的医疗病历及无罪判决、释放证明等材料。

  念建兰称,在递交过程中,负责接待的法官称目前还不能确认赔偿主体,需要向院领导汇报。两个多小时后,福州中院的法官最终接收了相关材料。

  在念斌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赔偿请求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人身健康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赔偿数额最大,达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其父母双亲在错案期间去世的精神抚慰金500万。

  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申请也均超百万。

  为何索赔精神损失千万元?

  念斌姐姐称4次被判死刑让其经历非常多精神折磨

  念建兰称,在今年8月念斌无罪释放后,经医院检查,念斌患有人身患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肝内胆管结石、胆囊多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以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等多项疾病。这4个月来,她一直在陪念斌四处求医看病,目前念斌的病情稍微稳定一些,但是很多病症很难痊愈。在经过充分准备后,念斌和律师向福州中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对于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念建兰称,对念斌来说,这8年来对他精神上的伤害是无价的,念斌经历了非常多精神折磨,4次被判死刑,父母也相继过世,这种精神上的伤害让人难以想象,所以无论赔偿多少钱都无法弥补念斌的精神创伤。

  对于念斌案后续追责的问题,念建兰表示,由于目前念斌一直在治病,前段时间没有时间来顾及追责的事情。他们会在完成国家赔偿程序后,向福建省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追究念斌案有关办案人员责任的申请。

获赔1500万可能性有多大?

专家称目前暂无先例;赔偿金很可能在500万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在念斌案终审宣告无罪后,念斌有权利提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人身健康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就念斌案来说,念斌案的国家赔偿包括了上述5个方面的赔偿。

  对于念斌提出的1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洪道德称,目前还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达到1000万元这样的先例,所以能否赔偿到这个数额尚不得而知。他预计,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念斌案的赔偿金额很可能在500万元以内,但具体赔偿仍然需要国家赔偿机关认定。

  针对念斌案的追责,洪道德表示,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冤错案件要在多长时间内追责。念斌案的主要问题是毒物鉴定的问题,如果追责很可能包括对鉴定机关的追责。不过,由于念斌还涉及重新侦查,所以后续追责比较复杂,念斌提交追责申请后,检察机关会根据相关程序再做定论。

⊙记者:邢世伟

原文标题:念斌向法院申请1500万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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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26 03:07:01|只看该作者

念斌案法医:案中有诸多无法解释的神鉴定

源自:新闻晨报
  胡志强,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开篇词]
  念斌案里的注重证据、疑罪从无,呼格吉勒图18年后终被证清白,聂树斌案启动异地复查程序……这一系列2014年里备受瞩目的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进步,法治的希望。
  晨报今起推出系列报道,对话念斌案、呼格案、聂树斌案中的关键人物,听他们总结这一年来司法改革、进步的关键词。
⊙记者:祝玲

  昨日下午,被宣告无罪的念斌,向福州中院立案庭法官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材料,申请1532万元的赔偿。听到这样消息,作为帮助扭转了“念斌投毒案”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胡志强,甚感欣慰。
  与此同时,胡志强也曾出现在林森浩庭审现场,他提出了“黄洋可能死于爆发性乙肝”的观点,同样要为林森浩“保命”。这一辩护角度,备受争议。
  作为一名从业31年的法医,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现在两个庭审现场,一个已看到结果,一个还未定案。
  昨天,记者专访了胡志强。他说,无论结果怎样,但这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变革的方向。

[谈案件中的鉴定]
关于念斌案:“自侦自鉴”非常不合理

  晨报:在念斌案、林森浩案等一系列案件中,你都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法庭上这是属于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胡志强: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技术性问题,有相关知识人的辅助参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证据法理念上讲,叫专家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
  晨报:在未设立这个角色之前,涉及到的技术问题,由谁来解释?
  胡志强:原来诉讼活动中,如果涉及到技术活动,都是通过鉴定来完成。大多数鉴定机构都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行使的是公权利。此后,检察院、法院对案件也有技术的需求,也成立了自己的技术鉴定部门。
  从自侦自鉴,到自检自鉴,再到自审自鉴。这种制度的设计,把科学技术问题归部门化了。技术鉴定人员和侦查人员作为一个单位的同事“荣辱与共”,导致技术鉴定容易受到案情影响,这非常不合理。
  目前国际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司法鉴定与侦查、审判之间都是独立的,而我们现在才认识到司法鉴定不独立带来的弊端。2005年,全国人大做出了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决定,但这个决定只解决了法院系统的鉴定机构鉴定职能剥离,公安、检察机关的并没有剥离。
  晨报:给我们回忆一下,念斌案是如何翻案的?
  胡志强:单靠口供不能定案,嫌疑人的口供必须要有技术鉴定结果来支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现,帮助当事人去质疑技术鉴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念斌案件中,如果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没有人会觉得公安机关提供的质谱图会存在问题。
  念斌案质谱图公布,我们发现了诸多无法解释的“神鉴定”。比如,死者的心血、尿液中检出了氟乙酸盐,而肝、胃中却没有检出氟乙酸盐;从洗干净的高压锅和铁锅中检出氟乙酸盐,在中毒死者的胃中却未检出氟乙酸盐。从科学的角度这是不可能出现的。毒都从口入,肝、胃里应该浓度最高,但结果却显示肝、胃里偏偏没有。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是什么性质都没有搞清楚,两个孩子到底因何中毒?到底是投毒还是意外事件,目前的证据都无法进行确定,连毒物和死因都没有搞清楚,怎么就可以定罪?

关于林森浩案:公众、法庭都应该允许质疑
  晨报:那林森浩案呢?你提出的意见似乎争议很大?
  胡志强:我认为林森浩的案件,如果我不指出来,一般人会觉得就是投毒案,而不会考虑黄洋系“爆发性乙肝”死亡的可能。
  无论法庭是否采纳我的意见,或者我的质疑是否正确,公众、法庭都应该要允许质疑,并对这种质疑进行论证或者进行排除。
  晨报:大家都说你是来“砸场子”的,你提出黄洋可能死于爆发性乙肝是基于什么依据?
  胡志强:我没有私心杂念,我希望更多的同行来质疑我的观念,我不是跟谁过不去,人命关天,大家都是法律人,都要对案子负责任。
  中山医院对黄洋在4月3日、6日、8日和12日所做的4次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2对半指标,4月3日的鉴定仅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呈阳性,另外两个指标都是阴性的。从4月6日开始,上述3项指标均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从原来的161.8急剧升高到1000以上。这是典型的爆发性乙型肝炎的症状。
  做乙肝DNA检查,要求使用一次性试管、一次性血液,且血液放置时间不能超过6个小时。乙肝DNA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才开始检测,这距离采血时间已经过去30多个小时了,操作不规范,结果的准确性就会大打折扣,有可能假阴性。

国家机关的鉴定材料,也可能会有明显漏洞
  晨报:你是想让很多人知道,国家机关出具的鉴定材料,也可能会有明显漏洞。可不可以这样说?
  胡志强: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报告都是科学的真实的。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不会提出质疑,也没有途径去质疑。
  现在既然“有专门知识的人”,能看懂技术鉴定的中间过程,那么我们不光要看鉴定报告的结论性文字,还要看最原始的图像。念斌案就是看质谱图看出了破绽。
  晨报:也就是说基于你和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结果提出的疑点,最终扭转了念斌案的判决结果,现在也可能给林森浩案件带来不一样的结果,是不是?
  胡志强:黄洋的案件,我们想知道黄洋肝细胞是如何改变的?二甲基亚硝胺如何导致黄洋中毒死亡的过程怎样的?在专业人士看来,绝对不是只有一句结论的话──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
  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给出黄洋的尿样鉴定结果是不一样的。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结果是“没有查到毒物”,上海市公安局对同一份样本却“检查出毒物”。同样的样本,不一样的结果,肯定有一个报告不真实,或者两个报告都有问题。作为一个有专业知识的人,起码要问一个为什么?

[谈未来司法鉴定]
要从“口供为王”转变为“物证为王”

  晨报:今年以来,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到念斌案重审或审理,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他们之间有无相似之处,你如何来看待这几个案子?
  胡志强:念斌、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案都与生命有关,背后都是错误的鉴定在支持,错误的鉴定导致了错误的判决,很大程度上都是体制的原因造成。如果不是自侦自鉴,这种冤假错案发生率不会这样高。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方面要体现在资金投入上,另外一方面要进行制度创新,尽快地建立国家独立的司法鉴定体系。
  作为一个国家集中的尖端科学,不仅要为法律服务,还要为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服务。林森浩案件,一开始送到司法部做检验,司法部研究所竟然没有二甲基亚硝胺的标准样品,最后还是几个学生自己凑钱去买了样品。试问,以前有没有做过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连标准样品都没有,或者都没有做过,怎么保证鉴定结果是科学的准确的。按理来说,作为国家机构不仅要提供检验,还应该是免费的。这些都是需要完善和解决的。
  晨报:你如此强调鉴定、证据的作用,是否就是为了印证你自己说的,“现在早就不是‘口供为王’的时代了。”
  胡志强: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要从“口供为王”到“物证为王”。一个无懈可击的判决是,犯罪嫌疑人不说话,也能定罪。“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据。”不是你自己说投毒了,就投毒了,不是你自己说杀了人,就杀了人。必须要通过科学的手段来证明“口供”。

“有专门知识的人”代表了司法的进步
  晨报:但是在传统检控体系里,因为检方非常强势,而辩方似乎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在庭审过程中,如何才能体现“有利于被告”原则?
  胡志强:公诉方和辩护方是对立的双方,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检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现今,辩方确实处于弱势,“有专门知识的人”角色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不平等。在法庭上,无论是法院、检方、辩方都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审判方和检察方有鉴定人,一般不会再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辩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实际中会更多一点,这弥补了辩方在科学技术上的不足。
  可以说,“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设立,本来就是代表司法的进步。
  晨报:那怎样的人,是可以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
  胡志强:目前,法律对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认为谁对案子有帮助,就可以聘请谁作为专业人员出庭。科学技术非常宽泛,没有办法进行分门别类,比如你是一个具有开锁方面知识的人,当某一个案子需要开锁知识的人,当事人就可以请开锁匠作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晨报:你觉得法律还应该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哪些权利?比如是否可以辅助申请人展开质证?甚至不光提出观点,还可以相互辩论?
  胡志强:应该有更开放的态度。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因为请到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做了非常精彩的质证,从而使案子的陪审团和法官认为“疑罪从无”。我国这一制度刚刚成立,民事诉讼中比较宽泛,“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和当事人同时出庭,参与庭审活动始终。
  但刑事案件中,还有些保守,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分开询问的,双方不见面,这个和国外不同。个人认为应该是因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同行,为避免庭审现场激辩,对抗性过强,不利于法官判断掌握,所以法庭采取了分开询问。
  当然在实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法院很多时候都没有采纳。如果立法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改成“应该出庭”,将更有利于当事人。

要为司法鉴定的进步摸索一条路
  晨报:我们知道您已退休,为何还要参与林森浩案?有没有想过提出的质疑会引起如此大的波澜?
  胡志强:我是搞自然科学的,作为一名从业31年的法医,最应该讲究的就是实事求是。我不是刻意要选择这样的案子。在念斌案中,我与斯伟江律师认识,斯伟江又代理了林森浩案。斯说想让我帮忙一起看看材料,我一看就发现了问题。作为职业习惯,既然发现了问题,就不能不说,完全没有考虑太多。
  晨报:网友认为,你是拿了斯伟江的钱,所以为他说话,并不是基于真理?
  胡志强:我已经退休,有退休工资,也有其他合法的收入。并不是想通过这件事发财,也发不了财。斯伟江律师在咨询之初,主动给了我1万元,后来在来上海出庭时又问我,来上海要收多少钱。我就问他,林家人给了你多少钱?你如果是免费的,那我也免费。最后他说差旅费总要给的,我也没拒绝,他后来一共给了我2000元差旅费。既然国家设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这种制度,这件事总要有人去做,你能够给人家提供有价值的帮助,而且从自己多年的经验发现了问题,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一个职业法医应当关心参与重大的刑事案件,渴望推动司法鉴定的进步。我的目的是为大家摸索一条路,就当为年轻人做铺路石。
原文标题:胡志强:物证为王,案件才无懈可击)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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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12-25 19:07:03|只看该作者

念斌申请超1500万元国家赔偿 曾四次被判死刑

源自:京华时报
  【念斌申请超1500万元国家赔偿】念斌今天到福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1532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等。其律师王兴称,法律支持的项目有限,但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提赔偿,社会可以讨论千万元精神赔偿是多是少,但念斌面对的是“先后四次被判死刑,无法尽孝父母死亡”的伤害。京华记者 怀若谷

  另据澎湃新闻网报道:

  耗去8年的青春,又一位蒙冤者迎来自由时刻。

  2014年8月22日上午9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念斌无罪。

  在周永康“命案必破”的批示下,在被指“竹签插肋骨”、“小榔头敲身”的刑讯下,在疑罪从有、疑案从拖的审判下,这位福建平潭的小杂货店主,被视为投毒杀害邻居两名幼童的凶手,先后4次被判死刑。

  一再迟到的正义到来了,大司改的颦鼓敲响了。

  案发:一双不满10岁的幼童中毒而亡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丁云虾家和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两家分别吃自家煮的稀饭,一起吃丁云虾家铝壶中的水做的青椒炒鱿鱼和煮杂鱼。

  寡居的丁云虾带着三个孩子,租住在陈炎娇家里,同时租用陈家的临街店铺开食杂店。念斌同样租用陈炎娇的门面开食杂店,与丁云虾的食杂店仅一墙之隔。

  当晚22时左右,丁云虾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中毒症状,随后,她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6岁的小儿子俞涵也开始呕吐。期间,陈炎娇及其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中毒症状。

  最终,俞攀和俞悦于28日凌晨相继死亡,俞涵得到救治。其余出现中毒症状者所幸并无大碍。

  在医院的诊断中,两名死者被认为是食物中毒,其症状和鼠药中毒相似,警方介入调查后,初步认定是“人为投毒”。

  两条年幼的生命死亡,立即引起平潭县政府的重视,平潭县公安局在死者死亡一小时之内迅速介入,平潭县公安局局长林捷亲自指挥现场勘查,由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带领的技侦人员与平潭县技侦人员组成专案组调查,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多次过问案情。

  平潭警方于7月28日当天即决定立案,根据规定,警方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存在并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平潭警方认为中毒事件系人为因素导致,但此时,死者的死因尚未查清。

  立案后,平潭警方朝“投毒杀人”的方向,调查死者家庭的社会矛盾,并查找毒源。2006年7月30日,警方陆续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测谎:答不出“总理是谁”
  警方从念斌食杂店通往案发现场的门的门把手上检出氟乙酸盐离子碎片,认为念斌及其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据警方提供的办案经过,2006年8月7日,警方对念斌测谎,念斌没有通过,当天被留置盘问。

  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后来告诉澎湃新闻,念斌曾告诉她,测谎时被问了两个问题:国家主席是谁?总理是谁?念斌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但没能答上第二个问题,“他没答上来,觉得很丢人,所以有些慌张,导致测谎没过”。

  2006年8月8日,念斌作出有罪供述:2006年7月27日凌晨1时,他将浸泡过鼠药的水倒入丁云虾家烧水的铝壶中,原因是丁云虾7月26日晚抢走了一个要买一包香烟的顾客,他想让丁云虾“肚子痛,拉稀”。

  至此,这起被警方称为“2006.7.27投毒案”的命案在12天内告破。随后,破案的消息在当地电视台连续多天滚动播报。

  据当年当地媒体的报道,此案由福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手攻坚,省公安厅挂牌督办,还被列为福建省2006年十大刑事案件之一。审讯:被指“竹签插肋骨”、“隔山打牛”警方提供的办案经过显示,2006年8月7日晚,平潭警方对念斌留置审查至深夜,未能突破,部分侦查人员也认为对念斌的怀疑依据不足。

  但当时的平潭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秋生、福州市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魏贞文等人研究认为,“不能轻易放弃”,直到念斌做出有罪供述。

  念斌在法庭陈述中控诉办案人员游经飞和翁其峰对他刑讯逼供,翁其峰用竹签往他的肋骨之间插,用小榔头垫书敲他,“隔山打牛”,让他痛不欲生。翁其峰还扬言将他老婆也抓进来,这让他极为恐惧。

  念斌还说,警方曾引诱他承认放老鼠药只是想让对方拉肚子,“顶多判你两三年”。

  念斌还称,因为扛不住刑讯,自己一度咬舌自尽。

  该案侦查人员朱某某出庭作证时称,当日他们只是给念斌做“思想工作”,到了凌晨三点多,突然发现念斌咬舌自尽,“当时那个血淋淋的场面啊!我们叫来医生抢救,还给念斌戴上了牙套”。

  念斌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律师当庭质问,是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做得咬舌自尽?

  当年审讯念斌的侦查人员丁某某出庭作证时,解释称“思想政策教育工作”就是讲法律,讲坦白从宽。

  正是念斌被做所谓“思想工作”并咬舌的时间里,审讯录像出现了一小时的缺失。对此,多名警察出庭解释,但说法相互矛盾。

  审讯录像缺了一个多小时,侦查人员也已经承认,然而,一份加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专用章”的《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2007]4717号)却称,“未发现检材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

  当时在场的高某作证称,“(我当时)出去了,再回来的时候念斌已经开始招供了”。负责现场录像的陈某某称:“当时看着念斌精神还不错,我就关掉录像机出去睡觉了。”

  针对念斌所称遭到警察翁其峰的刑讯逼供,法院也传翁其峰出庭。当翁出现在法庭门口时,念斌激动地冲上去与其对峙,被法警拦住。但翁其峰称2006年8月7日没有审讯念斌,办案过程文明合法,是念斌自己交待的。

侦破:周永康批示下的重奖
  2006年8月,平潭县委、县政府对3起特大刑事案件有功人员通报表彰并颁发奖金共计5.6万元,其中包括念斌投毒案。福建媒体报道称,由县委、县政府为破案有功人员举行如此“大规模、高规格”的表彰会,在平潭公安史上尚属首次。

  此时,正值“命案必破”思潮的流行期。2004年5月18日,时任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在《侦破命案专项行动第二阶段战绩情况通报》上批示:“总结经验,表扬工作突出省、区、市,继续加大力度,向命案必破目标努力。”随后,公安部专门拨出300万元,奖励补助各地公安机关破获重大命案的干警。

  2005年,为实现“命案必破”,福州市公安建立了命案侦破“八大机制”,要求落实各级领导侦破命案责任,市公安局决定对所有现行杀人和持枪伤害致死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网上量化考核和评比表彰机制,将考评总名次抄报当地党委政府。

  福州市公安局在命案侦破“八大机制”中特别要求,对命案预审攻坚实行全程录音或录像,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确保命案批捕率和移送起诉率均达100%。

  讽刺的是,福州市检察院提审念斌时,念斌开始翻供,称其有罪供述系在办案人员的殴打和威胁下作出,而警方却无法向法院提交完整的审讯录像。

鉴定:实验室样本图充当死者检验物的检测图
  警方的侦查,以及4次法院判决,均认定念斌使用氟乙酸盐鼠药将两名儿童毒死。

  2014年3月15日,北京市东南郊一栋写字楼的13层,张燕生主持了“念斌案京港专家研讨会”。不到10平米的会议室里,集合了京港两地几乎最为顶尖的毒物化验专家。

  京、港两地专家一致认定:念斌案当年的毒物检验质谱图显示,根本没有氟乙酸盐成分。“简单地讲,福建公安的质谱图,不能显示里面有氟乙酸盐的显生物,所有的证据都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里面有氟乙酸盐鼠药。”前香港政府化验所专家王永成说。

  质谱图,毒物检验中检测物的离子被分离后,被检测器检测并记录下来、经计算机处理后形成的图。这是用以分析检测物是否是含有毒物、何种毒物的依据。

  香港资深毒理专家莫景权在福建念斌投毒案的材料中还发现两处中重大漏洞:同一份质谱图,既被充当心血样本,又被充当尿液样本;而另一份质谱图,原本是实验室毒物的样本图,却又被拷贝成为死者检验物的检测图。

  莫景权举例说,如果同一个号牌出现在两辆不同的车上,那么必有一台车是套牌。毒物检验,也是如此。

  莫景权还发现,警方材料之中,不少已签署确认的报告,其显示结果的日期,竟然比进行质谱检验的日期还早。

  换而言之,还没检测,结果已经先出来了。这被念斌案的律师张燕生直呼为“神检测”。

  随之产生的问题是,是否是福建公安的毒物检验人员伪造了鉴定报告?如果毒物不存在,毒杀是否还能成立?

  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还就案卷内容指出了警方侦查中的大量疑点,如警方称从案发现场水壶里的水中检测出毒物成份,但这些水却是装在矿泉水瓶里送检的,而警方在水壶上却没有检出有毒成份。操作的不规范和结果的不合理不免让人质疑,“矿泉水瓶里的水究竟是不是水壶里的水?水壶里的水倒入矿泉水瓶会不会受到污染?”

  2014年6月,该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都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警方之前提交的质谱图“一图两用”,警方解释称系归档失误所致。

  在此次庭审中,警方将“意外发现”的153张数据图提交给检察院,称这些数据可佐证其检验结论。

  这些数据图是如何被发现的,为何之前没有提交?出庭质证的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工作人员刘某称,原来用于存储数据的电脑坏了,只拷贝了其中一部分数据,在今年重新整理时,发现了这些数据。

  还有没有更多数据?为何发现的只有检测出氟乙酸盐鼠药的数据图,有没有排除其他毒物可能性的检测数据?刘某称,曾经通过检测排除过其它毒物,得出了数据,但目前没有找到。

  “你说做过排除检测,又拿不出证据来。假如你说你会飞,没有证明,我能信吗?”念斌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当庭问道。

  被问到如何作出毒物检测结论时,刘某称,结论是多名检测人员共同分析、讨论作出的,但检测过程中没留下任何记录。

  据此,念斌的律师们质疑:警方所用的检验方法极其混乱,方法不成熟,检验过程不规范,结果不可靠。

  但出庭质证的控方专家则支持警方的结论,但他们声称只对警方的结论进行鉴定,而检测过程中的问题要问检测人员。

  “不考虑检验过程就支持警方的结论,这样的鉴定可靠吗?”斯伟江当庭发问,控方专家无言以对。

审判:疑案从拖,六度延期
  2008年2月,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念斌死刑,福建省高院第一次二审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福州中院再次判处念斌死刑。当念斌再次上诉时,2010年4月,福建省高院第二次二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该案被移交到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

  最高法对该案极为重视,复核法官来到福州当面提讯念斌,并专门约见念斌的律师。2010年10月,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念斌死刑,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福建省高院又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11年11月24日,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处念斌死刑。

  该案又一次进入二审程序后,福建省高院数次延期审理,迟迟未判。在最高法两次批准延期审理之后,福建省高院才于2013年7月第一次开庭。

  此次开庭中,证据文书上日期倒签、警方提交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司法检验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得到证实,最重要的是,警方作为定案依据的毒物检验结论受到专家的质疑。控辩双方激烈辩论4天3夜后,庭审忽然中断。

  张燕生说,那次庭审结束时,审判长的用词是“择期宣判”,但这一“择期”持续了近一年。

  2014年6月25日,该案再度开庭,检方忽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8年来从未提交过的“新证据”,包括警方“意外发现”的毒物鉴定原始数据和中心现场照片。

  至此,念斌投毒案历经8次审理10次开庭,被告人念斌先后4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次被撤销判决,最高法6次批准案件延期审理,以致该案成为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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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1-28 07:47:00|只看该作者

中国青年报:念斌被强加罪犯身份与法治相背离

源自:中国青年报
  杨鑫宇
  2014年11月,已在案件终审中无罪释放的“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在办理护照时,发现自己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当地公安机关相关人士证实,9月份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其出境。由于警方暂时还没有出示与案情有关的新证据,这一立案行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网络上有一些人以一种奇怪态度,“力挺”对念斌重启调查。他们不顾法院终审判决,称念斌为“侥幸脱罪的罪犯”,并且坚称“司法机关不过是因为证据上的小瑕疵无奈放过了一个坏人”。这样的舆论如果蔓延下去,对念斌的日常生活也会产生复杂的影响。无论新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其重新成为“犯罪嫌疑人”,给念斌戴上“罪犯”的帽子都是不合法的。
  警方对念斌重新立案,只要符合司法程序,就是依法行使侦查权力。但是,这种在舆论场中高呼“念斌有罪”的声音,显然不妥当。不承认法院已经作出的无罪终审判决,把“罪犯”的身份强加到已经是无罪之身的念斌身上,既对念斌本人不公平,也与法治的理念相背离。要建设法治国家,绝对离不开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种声音的存在,说明“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还没有得到普遍理解,无罪推定的理念还远未深入人心。
  有罪推定原则曾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发挥作用,人们不愿坏人逃脱法律惩戒的朴素心理,是完全正常的,在情绪上可以理解。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有罪推定早已被证明是一种落后而有害的观念。这种观念不仅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而且变相鼓励了酷刑与逼供行为。
  在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无罪推定原则被认可为现代国家应当遵守的基本司法原则。中国也早已将“疑罪从无”明确写到了法律之中。在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无理侵犯方面,这无疑是社会的伟大进步。但是,在民间不少人仍然抱着陈旧的观念,不凭借证据、不讲究程序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还有人担心,如果一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导致一些明明犯下罪行的人,因为证据不足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哪怕有极少数人销毁了所有作案证据,或者客观上证据无法得到保全,这仍然是为了维持更广泛的司法公正所要付出的合理代价。
  由于无罪推定观念在我国普及不到位,我们还是付出了不少代价。在得到无罪判决前先后四次被判死刑的念斌,仅在61天的“突击办案”之后就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在监狱中含冤耗尽青春年华的赵作海……不少人都成了法治观念不彰的直接受害者。这些事件的直接肇因,当然是司法人员没有坚守原则。但是一些民间舆论和媒体动辄在审判之前大造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声势,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无罪推定观念的缺失,往小处说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冤屈,往大处说,则会严重阻滞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
  普及无罪推定观念,将有力推动并实现依法治国目标。那些不懂无罪推定原则的网友对正义的诉求可以理解,但这种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认识,有必要通过普法教育得以纠正。
原文标题:“疑罪从无”要从法律走进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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