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成都市律协刑专委秘书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认为,如果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是假牌照而故意隐瞒,则有重大责任;如果汽车销售公司告知了车主其提供的车牌是假牌,车主坚持使用此假牌则车主自己也有责任。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比较苛刻,在车主或驾驶员有违法行为时会拒赔。但原则上保险合同保的是车,不能因为牌照有问题而否定保险合同的存在或效力。但此类案件,保险公司没有法院的判决,肯定不会赔偿。蒋健建议:死者和伤者把车主、保险公司及汽车销售公司同时起诉至法院,应该会得到比较公正的判决。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刚认为,涉及到本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方面,无疑应由其驾驶员自行承担;但此事中,由于车主并非造假者,其对车行属合理信赖的范畴,因此民事法律责任将会转嫁到造假者身上,即车辆销售商显有无法回避的责任。同时,在办理保险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权对车主进行一定的告知义务,并有权对具体信息进行登记,但保险合同上却并无具体车辆号牌的登记。因此郭刚建议,此事中民事部分的赔偿若协商调解不成,车主可对保险公司和车辆销售商一并提起诉讼。 周超文 成都商报记者 蒲康林 罗敏 摄影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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