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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

海南通过集采、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农贸市场“禁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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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人最恋家 发表于: 2020-4-9 12:44:00|只看该作者

海南将在大型商超、学校、医院等率先试点“禁塑”

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海南将在大型商超、学校、医院等率先试点“禁塑” 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日报记者4月8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该厅印发《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4月1日起到11月30日,将分步骤、分阶段组织重点行业和场所率先开展禁塑试点工作,从而为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全面禁塑的实施打好基础。
  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4月起至11月底,海南省将在重点行业和场所开展禁塑试点工作,对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的塑料膜袋、餐具等2大类10小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说“不”,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拒绝“白色污染”。
  据了解,试点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主要旅游景区、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学校、医院等行业和场所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
  按照安排,试点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估考核阶段。其中,4月~7月准备阶段主要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初步掌握试点范围涉及的禁塑单位数量、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量、替代品需求量等基础信息。各牵头单位还将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措施和切实可行的时间节点等;8月~11月实施阶段,各单位将依照制定的方案组织开展禁塑试点;12月评估考核阶段,重点对全省禁塑试点工作开展考核评估。
  按照试点工作安排,将推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替代品产能增加。鼓励可重复使用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生产;初步建成全生物降解塑料全过程追溯体系。部署和运行禁塑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引导替代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托平台初步建成与市场监管执法相结合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全过程追溯体系。省有关部门呼吁公众逐步形成低碳节约的绿色生产生活理念,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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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草卡吉 发表于: 2020-3-31 10:24: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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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通过立法立规等举措,持续深入推进禁塑工作

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海南通过立法立规等举措,持续深入推进禁塑工作 来源:海南日报

近日,在海口市龙华区宜欣城,市民自带环保购物袋挑选商品。图片来源:海南日报
  淀粉改性母料、PLA改性原料、PBGA改性原料、PGA改性原料……近日,在海南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展示大厅,海南日报记者看到排列整齐的透明玻璃瓶里,分门别类装着一瓶瓶颗粒状物品。
  “这些是生产全生物降解塑料的原料。目前赛高已形成全生物降解改性原料2万吨/年、全生物降解薄膜袋类制品1500吨/年的生产能力。”赛高公司董事长邢青涛说。
  未来,这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将成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品之一。按照计划,从今年4月起至11月底,海南将在重点行业和场所开展禁塑试点工作,对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的塑料膜袋、餐具等2大类10小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说“不”,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拒绝“白色污染”。
  作为海南自贸区建设12个先导性项目之一,海南开展禁塑工作以来,一步步制定和完善举措,从修订发布地方法规,到制定印发第一批禁塑名录;从推动替代产品相关产业发展,到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编制等等,不断推动落实禁塑“绿色方案”,以化解“白色污染”问题。

为帮助市民养成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习惯,海口有的超市推出购物框租借服务。图片来源:海南日报

禁塑进入新阶段──与两大类不可降解制品说“再见”
  按照试点工作安排,今年4月起,我省重点行业和场所将逐渐跟塑料袋、外卖盒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说“再见”。
  “我们希望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对禁塑各项措施及替代品性能进行测试和评估,为禁塑法规正式实施提供经验。”3月26日,在海南省禁塑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邓小刚说。
  这是有关部门继去年2月围绕《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各界作出解读之后,再次就禁塑作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施行打下良好基础。
  去年2月16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方案》,标志海南禁塑工作全面启动。一年多时间来,海南禁塑工作不断向前迈出步伐。
  “我省不久前颁布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明确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我省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全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邓小刚指出,当前禁塑工作顶层设计正完善,第一批禁塑范围也得到明确。
  目前海南一次性塑料袋年消耗量约4万吨、一次性塑料餐具约2.5万吨,共计约6.5万吨。第一批禁塑范围,也锁定在塑料袋、塑料餐具2大类10个小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上。
  “比如购物袋、日用塑料袋、垃圾袋、纸塑复合包装袋、餐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吸管等,都是第一批《名录》禁止的种类。”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一批《名录》紧扣“一次性”和“不可降解”两个关键词,严格限定在塑料袋和塑料餐具这两大类,并非对所有塑料制品提出禁止要求,如其中禁止的塑料袋和餐具均不包含商品预包装。这主要体现了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

禁塑带来新机会──替代品市场吸引岛内外企业投资
  “我们每年餐具成本是500万元,如果选择替代餐具,替换成本将增加50%,按替代产品价格来看,每年需要增加200多万元的成本,这对企业经营会带来挑战。”对于禁塑,海南银达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龙华直言,他最关心的是替代产品生产供应和使用成本的问题。
  陈龙华关心的问题十分关键。因为如何进一步扩大替代产品产能,是落实禁塑工作过程中的“卡脖子”问题。
  “禁的同时,相应替代品要跟得上,尤其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框架下,我们要提供替代品,尤其是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将来不仅满足海南,还可以满足世界其他地方的需要。”邓小刚指出,海南正积极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使用。
  在反应灵敏的行业企业看来,这将带来新的商机。目前,海南已经有4家企业在建和拟建替代品生产项目,海南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即是其中之一。该公司全生产降解一次性餐具生产线将于今年6月投产,预计到2021年9月产能可提升至2500吨/年;袋类制品生产线今年年底投产,产能可提升至6000吨/年。
  “一方面,我们鼓励省内现有传统塑料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已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替代品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对标国内外行业内优势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已有几个项目正在加快落地,争取尽快形成生产能力。”省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处长王秀好介绍,多家企业有意来海南投资,预计到今年底海南将具备2.3万吨/年的替代品生产能力。
  据介绍,省工信厅已印发实施《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初步确定全生物降解塑料袋、餐具、农业投入品、新型原料树脂等产业发展重点,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研发创新。
  王秀好介绍,从产业发展重点方面,海南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全产业链发展,同时也鼓励布制品、纸制品和其它生物质制品(包括甘蔗渣利用、竹纤维等)产业发展。在产业布局方面,坚持项目进园区,选择配套比较成熟、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园区集约集聚发展;此外,回收堆肥产业主要依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地布局建设。

禁塑要有新方法──为替代品监管检测出台“标尺”
  在推进禁塑落实过程中,如何做到有效监管同样是需要解决的“卡脖子”问题。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真正的降解塑料制品企业将无法生存,最终也无法达到禁塑效果。”作为行业生产者之一,海口诚佳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吕细群认为,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打击违规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企业。
  相关要求提出,要形成监管闭环,通过形成产品可追溯体系、实现流通环节监管执法等措施,优化和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对此,海南各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查办的重大案件,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的以教育整改为主;对有主观故意、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从快从重坚决查处,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执法效果相统一。”省市场监管局执法局局长张威善说。
  此外,“我省还加快完善全生物降解塑料及制品检测能力建设,发布地方标准,部署和运行海南省禁塑工作管理信息平台,依托平台形成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流通环节全过程追溯体系,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化。”邓小刚说。
  目前海南已编制《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并将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快速检测方法,从而为执法监管提供“标尺”和科学根据。
  “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快速检测方法具有技术集成的特点,在禁塑领域,是国际上首个发布具有可执法效益的技术标准。”负责该项工作的海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负责人冯玉红介绍,快速检测方法已基本成型,待完善后即可推出,下一步还将结合海南禁塑名录的阶段性发布,完成相应数据库更新等动态工作,以更好地为相应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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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巴山山 发表于: 2020-3-27 09:37:58|只看该作者

海南:今年4月至11月底将在重点行业和场所试点"禁塑"

源自:新浪财经综合
  今年4月至11月底
  我省将在重点行业和场所试点“禁塑”
源自: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3月26日消息(记者:周晓梦)3月26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南省“禁塑”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4月至11月底,我省将在重点行业和场所开展“禁塑”试点工作,部分塑料制品退出“江湖”进入倒计时阶段。
  按试点工作安排,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主要旅游景区、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学校、医院等行业和场所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将率先禁止销售和使用(提供使用)列入《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对“禁塑”各项措施及替代品性能进行测试和评估,为“禁塑”法规正式实施提供经验。
  开展“禁塑”工作以来,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不懈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通过修订发布地方法规、制定印发第一批禁止名录、推动替代产品相关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编制等举措,不断推进我省“禁塑”工作。
  据介绍,在推动替代产品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省工信厅已印发实施《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目前多家企业有意来我省投资,省内已经有4家企业在建和拟建替代品生产项目,预计到今年底我省将具备2.3万吨/年的替代品生产能力。
  同时,省生态环境部门还组织研究制定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中不可生物降解塑料成分的快速检测等两项地方标准,其中快速检测标准在“禁塑”领域属于国内首个具有可执法效益的技术标准。目前两项地方标准的报批稿已经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提升替代品本地产能,进一步推动全生物降解塑料相关产业发展,保障替代品供给;形成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检测能力和全过程追溯监管体系,发布地方标准,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化;并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禁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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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进秘地 发表于: 2020-3-26 15:14:00|只看该作者

“禁塑”后拿什么产品替代?海南工信厅:已推动替代产品相关产业发展

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禁塑”后拿什么产品替代?海南工信厅:已推动替代产品相关产业发展 来源:南海网

  3月26日上午,海南省新闻办举行海南“禁塑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海南省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全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据悉,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禁塑工作专项省级地方法规,也是海南省推进禁塑工作的法律依据。另外,海南还组织研究制定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中不可生物降解塑料成分的快速检测等两项地方标准,其中快速检测方法属于国内首创。目前两项地方标准的报批稿已经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020年3月19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明确了禁塑范围。《名录》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餐具2大类、10个小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第一批禁塑范围,主要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和餐饮具类。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禁止的膜袋和餐饮具均不包含商品预包装。如方便面、果冻、酸奶等商品的预包装。
  会上介绍,为保障禁塑后替代品供给,3月11日,海南省工信厅正式印发实施《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确定了全生物降解塑基材,全生物降解塑料袋、餐具、地膜、棚膜等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回收堆肥等产业发展重点,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研发创新。多家企业有意来琼投资,省内已经有4家企业在建和拟建替代品生产项目,预计到今年底海南将具备2.3万吨/年的替代品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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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嚎 发表于: 2020-3-25 10:14:00|只看该作者

海南生态环境厅解读“禁塑”政策

源自:海南日报
原文标题:海南生态环境厅解读“禁塑”政策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明确,《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禁塑”备受关注。首批被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都有哪些?目前哪些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如何辨别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为何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3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对这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回答。

  :《名录》主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有哪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哪些品类?
  :《名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体现了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
  海南省第一批《名录》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餐具2大类,10个小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禁塑范围,主要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和餐饮具类。
  膜袋类4类:
  购物袋:是指符合《GB/T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的,在销售、服务场所用于盛装及提携商品的袋制品,主要包括日常使用的背心袋等有提口的塑料袋。
  日用塑料袋:是指符合《GB/T24984-2010日用塑料袋》标准要求的,经热合或粘合等工艺制成的连卷袋、平口袋等无提口的袋制品,主要包括商超用于盛装散称货商品的连卷袋、平口袋等无提口的塑料袋。
  纸塑复合包装袋:是指符合《BB/T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标准要求的,用于盛装零售商品便于携带的轻型包装袋,材质为纸和塑料复合而成,主要用于糕点、外卖打包。
  垃圾袋:是指符合《GB/T24454-2009塑料垃圾袋》标准要求的,经热合或粘合等工艺制得的塑料垃圾袋。
  餐饮具类6类:指符合《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的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吸管等,主要涉及餐饮和外卖行业。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禁止的膜袋和餐饮具均不包含商品预包装。如方便面、果冻、酸奶等商品的预包装。

  :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这些材料主要指哪些?
  :这些材料都是市面上常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主要成分,如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是塑料袋的主要原料,聚丙烯(PP)是一次性塑料餐具的主要原料,聚苯乙烯(PS)经常被制作成一次性发泡餐具,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是饮料瓶的主要原料,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常被用于包装袋和塑料薄膜。
  这些传统塑料往往都不能被降解,随着大量的使用和遗弃,导致了严重的“白色污染”问题,从而危害到自然环境。

  :哪些产品是符合规定要求的?
  :目前符合替代品要求的主要包括可重复使用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布制品、纸制品和生物质制品(包括蔗渣、竹纤维和淀粉)等。这里要强调一点,生物质制品中不得含有不可降解塑料成分,否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什么是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公众如何辨别是否是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
  :全生物降解塑料是指在自然界如土壤和/或沙土等条件下,和/或特定条件如堆肥化条件下或厌氧消化条件下或水性培养液中,由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作用引起降解,并最终完全降解变成二氧化碳或/和甲烷、水及其所含元素的矿化无机盐以及新的生物质的塑料。全生物降解材料主要包括脂肪族聚酯(如聚丁二酸丁二酯(PBS)、聚己内酯(PCL)、聚乙交酯(PGA)、聚羟基烷酸酯(PHA)、聚乳酸(PLA)、(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醇酯)共聚物(PBSA)、脂肪族-芳香族共聚酯(如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脂(PBAT)、二氧化碳-环氧化合物共聚酯(如二氧化碳和环氧丙烷共聚物(PPC)、淀粉、纤维素等。
  为方便公众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辨别,我省即将发布《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对全生物降解塑料及其制品做出概念性规范,指导相关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据上述标准开展生产和销售活动。在海南生产和销售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均要求在商品包装上标注电子监管码(二维码)和产品成分的标志。

  :《名录》的具体实施日期是什么时候?
  :为给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方足够时间准备,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规定,《名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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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夜有雪 发表于: 2020-3-23 10:54:00|只看该作者

海南省发布第一批禁塑名录 塑料袋、一次性饭盒12月1日后禁止使用

源自:快科技
原文标题:海南省发布第一批禁塑名录 塑料袋、一次性饭盒12月1日后禁止使用

  一次性塑料制品,因成本低廉,使用方便,被广泛使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知道的事,一次性塑料制品大都为不可降解的化工产品,能够长时间存在我们的生活环境中,对于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因此,国家及各级地方部分也在积极出台相应的政策来限制一次性不可降级塑料制品的使用,鼓励推广使用环保的替代产品。
  3月23日消息,据国内媒体报道,《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近日发布。其中,列入该名录的日用塑料购物袋、塑料饭盒、吸管等将于12月1日被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据悉,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根据此前出台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南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
  而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的塑料制品,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餐饮具类,例如购物袋、纸塑复合包装袋、垃圾袋,以及一次性饭盒、碗、饮料杯及吸管等。
  早在去年2月份,海南省就把“禁塑”工作提上了日程。同时,也正积极推动替代品的研发与生产。据官方介绍,通过网上调查问卷的形式,他们了解到,填写问卷的人群中,超80%支持“禁塑”;同时,还有不少公众,以重复使用购物袋、布袋、菜篮子等方式,进行日常购物,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禁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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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弦有谁听 发表于: 2020-3-23 09:36:00|只看该作者

海南首批"禁塑"名单出炉 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源自:海南日报
原文标题:海南首批“禁塑”名单出炉,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首批“禁塑”名单出炉。海南日报记者3月22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近日发布公告明确,《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名录》初步将塑料膜袋、餐具等2大类8小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禁塑范围,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体现了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
  从材料上,《名录》也作出具体明确: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以及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都在被禁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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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蒂曼 发表于: 2020-2-20 15:46:00|只看该作者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财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活动。
  公众应当减少使用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积极参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儿童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免费刊载、播放公益广告。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
  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学研究、生产、推广使用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对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转型。
  第十条  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保障全流程可追溯。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追溯体系,按照规定将溯源信息上传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建立和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回收、利用和处理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合理安排回收网点,严格农用塑料薄膜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清理、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旅游文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履行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取样;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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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晓红尘 发表于: 2020-2-10 18:36:00|只看该作者

海南出台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源自:新华网
  新华社海口2月10日电(记者陈凯姿)海南省生态环境厅10日发布《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要求从2020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规定共三十条,包括禁塑名录、替代品全流程追溯制度、地方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对禁塑工作的责任分工、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范围、替代产品供给、流通环节监管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法律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还对替代品产业优惠政策、公众宣传教育、废弃塑料制品回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此前印发的《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海南在2020年12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前,海南将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禁塑名录中的所有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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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浊气 发表于: 2019-10-21 13:51:00|只看该作者

海南就"禁塑令"开听证会:个人乱丢塑料最高罚500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海南就“禁塑令”开听证会:个人乱丢塑料制品最高罚500

  10月18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就《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
  《名录》紧扣“一次性”和“不可降解”两个关键词,严格限定在塑料袋和塑料餐具两大类,并非对所有塑料制品提出禁止要求,《名录》中禁止的膜袋和餐具均不包含商品预包装,如方便面、果冻、酸奶等商品的预包装。

压力
海南每年要消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12万吨

  海南省自2008年开启“限塑”工作以来,由于消费习惯、生产成本等原因,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消耗量和使用量变化形势并不乐观。
  “据统计,近年来大型商超塑料袋的使用量约降低三分之二,但对于农贸市场作用不大。”省环保专家介绍,除了在大型商超需付费购买一次性塑料袋以外,消费者在农贸市场等地仍可获得商贩提供的免费塑料袋。并且,随着外卖、快递等新业态的出现及增长,塑料包装、塑料餐具等使用量急剧上升。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邓小刚介绍,据初步统计,海南省每年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约12万吨左右,其中海南省内产量约6.5万吨。与其相应的是处理或回收的压力巨大。
  今年2月,《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标志着我省自今年起分种类逐步推进全面禁塑。
  根据《方案》,海南省将在2019年底前,建立健全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监管和执法体系,形成替代产品供给能力。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2025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试行)》的塑料制品。

听证
听什么?证什么?替代产品成焦点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20名与会听证陈述人从各自所处行业出发,提出建议意见。
  海口一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吕细群表示,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应对生产降解塑料制品的企业资质严格把关,准确检测市场上流通制品,打击违规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企业。
  海南某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胡安涛表示,在《目录》中没有涉及无纺布塑料袋,鉴于其在生活中大量使用且无法降解,建议列入目录。
  “含氯塑料属于二噁英前体物,无论以什么方式燃烧,都不可避免的释放高致癌有害污染物。因此,应当在《名录》中清晰界定适合焚烧的塑料制品种类,明确禁止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含氯塑料制品。此外,‘禁塑令’不能等同于‘可生物降解塑料推广令’,在目前的自然条件下,可生物降解塑料根本无法降解为水和二氧化碳,要减少白色污染的总量,可用布袋等绿色产品代替塑料袋,而不是用可降解塑料制品。”一企业负责人认为。
  关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产品的成本问题,也成为现场的一大焦点问题。
  海南省食品安全协会秘书长赵文阳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分析称,第二大类塑料餐饮具,如餐具需要食品接触,替代现有一次性餐具的产品稳定性是否能达到标准、耐温耐油性能是否有相关数据支撑,可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性状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是否安全可靠,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邓小刚介绍,海南2025年底前建立并完善回收治理体系和优惠政策,引导农民使用一次性全生物降解塑料农用地膜。针对快递业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情况,海南将首先在同城及岛内快递业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快递包装物;同时与岛外大型物流平台合作推动企业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快递包装物。
  多名听证陈述人认为,海南“禁塑”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操作层面应设置弹性时间,考虑市民消费习惯、各行业成本等要素,确保“禁塑”取得实效。

处罚
乱丢塑料制品最高罚500元

  其实,关于替代品,《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征求意见稿)》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纸制、布制、无纺布以及其他植物纤维制品代替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有关部门将统筹布局规划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建设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产业基地,形成生产能力,保障替代品供给。同时,组织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地方标准。
  《条例》还规定,单位、个人随意丢弃、倾倒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公共服务场所未在醒目地方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示牌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丢弃农用塑料薄膜制品的,主管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源自:国际旅游岛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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