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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天朝明志|查看: 9500|回复: 78
[刑事犯

[李征琴案]南京虐童案涉事男童:不恨养母 都是为了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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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9-30 15:48: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法官:轻伤鉴定合法 养母有自首情节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9月30日电(记者:申冉)备受公众关注的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经过三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今天下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殴打施某某,致其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李征琴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以下抗辩理由:公安机关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被告人与被害人亲生父母达成和解协议;李征琴殴打养子的行为仅是家庭内部的教育问题,主观恶性不大,无社会危害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在持续三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开展激烈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斌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安徽省某县民政局调取了收养人提交的收养材料,其中“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盖印章与有权作出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施某某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与被告人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施某某的生父母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在对被害人施某某实际监护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施某某的身体,致施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确系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抽打被害人的行为,其在庭审中虽供述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予以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法官说法】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本案中关于鉴定程序效力问题及量刑依据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关于鉴定程序
  被告人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未通知监护人,且只有一名法医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经查,2015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征琴及其丈夫施某斌均未排除伤害被害人的嫌疑,故此二人不适宜陪同被害人接受伤情检查。被害人施某某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的陪同下,接受身体检查,并由两名法医共同研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信。

二:关于鉴定结论的效力
  经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照法定程序、采用科学方法作出,且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会诊意见一致,该鉴定意见书论证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有法医对施某某伤情检查笔录、摄影照片以及校方根据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摄的被害人施某某的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体表挫伤程度的标准,本院对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部分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提出“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挫伤”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三:关于量刑依据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审判长还就公众普遍关心的被害人今后的生活与学习问题进行了回应。
  审判长徐文露对记者说: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法庭庭审中注意到,在本案案发之后,浦口区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即将被害人交其亲生父母照顾并对被害人的生活、学习作了合理安排。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希望本案被害人的生父母尽责履行监护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更加关心少年儿童,形成反对家庭暴力、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良好环境。另外,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我们也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少年儿童一定能够在安全、尊严、宽容、自由、平等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
58#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9-30 15:07: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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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养母被判刑6个月

源自:现代快报
  【南京虐童案宣判:养母李征琴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今天下午2点,经过两天半的庭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虐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征琴的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李征琴作了最后的陈述:孩子被我打了,是我的错。但是公安、检察机关、学校和社会、网络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比我打还要大。为了孩子的一生,请各位检察官、法官去与宝宝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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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生母为养母求情

  昨天上午9点,南京“虐童案”在浦口法院继续开庭审理。上午刚开庭时,男童养母李征琴情绪激动,而且试图撞墙自杀,被法警及时制止。经浦口法院院长批准,对她进行逮捕,昨天下午庭审结束后,她被带至看守所。
  经过一天的审理,案件质证阶段结束,今天将继续开庭。
⊙通讯员:浦研 见习记者:姚茜
⊙ 记者:张玉洁

庭审直击
李征琴情绪失控欲撞墙自杀,被当庭逮捕

  昨天上午庭审刚开始,李征琴对法官庭审直播有意见,大吵大闹。法官解释说,双方此前同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随后,检方出示证据,其中一份是会议记录,刑侦部门召开法医会议,对孩子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对于这 份证据,李征琴提出了不同意见。她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已经出具了法医鉴定报告,为什么还需要这么多的专家来给它作证、说明,难道这个鉴定不能 说明孩子轻伤一级的问题吗?而且她提出,自己开庭前并没有看过这份证据,她希望案件能够延期审理。
  李征琴情绪激动,不听审判长的解释。审判长多次敲槌制止,但她仍然喊着要咨询专家,导致庭审无法继续。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5分钟。一直到当天上午11点钟,才恢复开庭。
  审判长宣布,在休庭期间,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第一,关于李征琴此前在庭审中提出的控方提交的证据问题,这份材 料公安机关已提前提交法院,且法院已电话通知李征琴的辩护人到法院查阅,不存在“证据突袭”的说法;第二,在上午庭审中,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 闹,被法庭依法训诫,在休庭期间,她在羁押室试图撞墙,被法警制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5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第2项规 定,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由浦口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随后法官再次宣布休庭。而当庭被带上手铐的李征琴,情绪激动到无法行走,被法警抬出法庭。
  昨天下午,案件继续审理,此时的李征琴,看上去平静了很多。

听到孩子的话,她偷偷擦拭眼泪
  在这两天的庭审中,小虎的亲生父母也请了一位律师,作为小虎的代理人出庭。昨天下午在公诉机关出示完证据后,他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视频证据,是小虎想跟养母说的话。由于视频涉及到孩子的个人隐私,审判长没有允许当庭播放,但是让他把视频里小虎说的话,当庭转述。
  以下是代理律师转述内容:
  “妈妈,我好想你,我什么时候能回家呀?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
  妈妈,我知道错了,我再也不说谎了,我不会再惹你生气了,我一定听老师的话,好好学习,长大后好好孝敬你。
  妈妈,暑假已经过了一半时间了,我的暑假作业还没有做,我不会做,又没有人教我,我该怎么办呀?
  爸爸,我好想你,说好放暑假带我去北京玩的,我想姐姐了,想去北京看姐姐,什么时间才能去呀?”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听代理人转述小虎的话时,李征琴低着头,手撑在脑袋上,时不时用纸巾擦拭眼睛。
  后来她说,孩子提到的姐姐,是她的亲生女儿,在北京读书。他们之前说好暑假去北京玩,没想到事情变成这样。

出示孩子生活照,微笑着回忆往事
  昨天下午,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她首先出示的,是50张照片,她说,这些绝大多数都是收养小虎之后,她为孩子拍的生活照。
  第一张照片,是孩子的百日照,李征琴告诉法官,那是孩子6岁之前唯一的一张照片。照片里的小虎很瘦,皮肤黑黑的。她刚把孩子带来南京时,孩子上幼儿园、幼儿园毕业、读一年级,这些重要的时段,李征琴都拍了照片。甚至小虎换下来的乳牙,她都保存下来并拍了照片。
  照片一张张往后翻,孩子也一天天长高长胖。照片中的小虎,在吃饭、做鬼脸、学包书、逛动物园、去海边等。甚至李征琴给孩子辅导作文留下的修改痕迹,她都拍了照片留存。
  在讲述每一张照片背后的故事时,李征琴的语气柔和了许多,说起其中的有几张照片,李征琴还露出一丝微笑。她说,照片中还是能看到孩子灿烂的笑容。

生母求情
孩子皮肤特殊,他们不怪李征琴

  昨天下午庭审至5点多钟时,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是今年4月23日小虎生母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案件予以调解的请求书。据了解,这份证据他开庭前不久才拿到。
  在这份请求书中,小虎的生母提到,李征琴给小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且对孩子照顾得很周到。她说自己了解表姐,她之所以打孩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不要为难李征琴,不要追求她的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小虎的生母还向公安机关说明,孩子的皮肤和其他人不太一样,轻轻一碰就会出现红印子,过几天这些红 印就会完全消失,并不会感到疼痛。因此她说,她并不怪李征琴打小虎,只希望孩子能够回到原来的生活。如果李征琴因为教育孩子不当而受到刑事处罚,他们夫妻 二人会觉得对不起表姐,跪求公安机关同意他们的请求。
  据了解,在这份申请书之后,小虎的生母还向浦口检方提交了刑事谅解书和刑事和解书,同样提出不愿意追究李征琴的任何法律责任。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 见》第8条规定,应该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在侦 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交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因此律师认为,案件应该撤销。

庭审继续
今天继续审理此案
律师称逮捕不影响定罪量刑

  昨天傍晚6点多钟,庭审的质证阶段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将于今天上午9点继续开庭审理。此前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要求对她进行取保候审,并由她的丈夫作为担保人。但对于这一请求,法院并没有当庭给出答复。昨天庭审结束后,李征琴被带往看守所。
  对于李征琴被逮捕一事,她的辩护律师认为,法院的逮捕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李征琴要求延长答辩期的要求是合理的。他 提出,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做出过约定,必须把证据提前5天交给对方,而他们9月27日下午才拿到这份证据。鉴定问题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专家的意见都是 不一致的,非专业人士需要咨询相关的专家。李征琴提出延期审理,是合理的。
  不过,对于他的意见,法官已经在宣读逮捕李征琴前进行了解释。至于逮捕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师表示并不会有影响。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7#
 婷倩 发表于: 2015-9-30 11:15:01|只看该作者

评论:虐童案中的证据疑点还需深究

源自:京华时报
  面对不断翻新的“剧情”,我们对该案的观察需要分清两个是非:一是养母打孩子的教育方法是不对的;二是执法和裁判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证据裁定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之上。
  原本悬念不大的南京虐童案,出现始料未及的“变数”。在29日的庭审上,一方面是被告人情绪激烈,休庭时用头撞墙被以企图自杀当庭逮捕;另一方面是公安认定伤情的鉴定意见被指四处虚假,公诉人当庭表示已就其中一处发出纠违通知书。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庭审,竟然如此波折重重,越发令人疑惑。
  在昨天的评论中,本报表达了对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在普法上的积极意义,但这一定是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司法程序基础上的。脱离公正的审判,错误的司法只会败坏法治的水源。尤其需要警惕的是,我们不能为了刻意追求与道德舆论相一致或普法的效果,而将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案件人为拔高入刑。
  两天的艰难庭审,并未让案件尘埃落定,反而引起新的事实冲突,这需要我们重回案件本身,去认真省察刑事执法的正当性。根据辩方就公安轻伤一级鉴定意见提出的四处虚假质疑,不难断定该案在关键证据上存有疑点。该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也承认打了孩子,定罪量刑的焦点在于危害后果的认定。倘若孩子的伤构成轻伤,被告人就可能要承担刑责;倘若是轻微伤,被告人行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遗憾的是,被公诉方作为证据的伤情鉴定,却在鉴定时间、鉴定人、鉴定方式等方面出现众多虚假疑点。为什么公安出具的伤情鉴定日期与真实日期不一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作出的刑事拘留是否合法?一位鉴定人只看照片就作出鉴定是否合规?在最关键的轻伤还是轻微伤的认定标准上,鉴定人不采纳公安部刑侦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辑的两种鉴定标准,其最终采纳的标准是否真的更加权威?其个人的主观判断是否可信?这一系列指向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疑问,直接影响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不得不深究以伸司法公义。
  其实,在严格的证据法定原则下,单是时间造假一项,就或可推翻对该鉴定意见的采纳。当定罪的核心证据出现如此多的虚假疑点时,已不是公诉方发纠违通知书就能化解得了的。本案自网络曝出虐童照片开始,舆论就一边倒地谴责,刑事执法机关的介入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舆论的道德诉求。而令我们担心的恰是:会不会为了迎合舆论,或为了体现执法的作为,抑或为了洗刷可能存在的“先刑拘再取证”的程序违法责任,而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
  面对不断翻新的“剧情”,我们对该案的观察需要分清两个是非:一是养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司法无论最终如何裁判,打孩子的教育方法都是不对的,理应在道德法理上受到谴责;二是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执法和裁判不能依据道德和舆论作出,而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证据裁定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之上。
56#
 婷倩 发表于: 2015-9-30 10:15: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不应轻易定罪

源自:新京报
  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养母打骂养子是出于管理教育目的,那么,虽然打骂行为确实过分。但如果轻易认定为犯罪,则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南京虐童案再次引起关注。
  其实,从媒体报道来看,虐童案中的养子,是养父母领养过来的,而领养的初衷,显然不是为了虐待伤害,而是为了享受抚养子女的快乐,这就排除了诸如后妈虐待继子女之类的现实基础。因此,在此例中,人们看不到无端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熟悉的虐待情节,而仅仅是为了教育养子不要撒谎、改正不良习惯而打骂。
  从养父母的情况来看,一个是律师,一个是记者,都属于高知群体,应当具有通常人所具有的理性。加之所收养的,原是其表妹的儿子,于情于理,都不至于因为仇恨、泄愤、歧视之类的卑劣动机而对养子进行虐待伤害,因此,本案中难以认定养母打骂养子是出于虐待动机。
  在学理上,所谓伤害,是指对人体生理机能的损害或者对人体器官完整性的破坏,而本案中的表皮伤痕,虽然被鉴定为轻伤,但似乎难以认定为对人体生理机能的损害或对人体器官完整性的破坏。对此,在伤害的程度上,对于表皮损伤之类的很容易恢复愈合的伤痕,不应轻易地鉴定为轻伤,不应轻易地认定为犯罪。
  此外,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故意。为此,必须特别注意区分伤害故意与一般的殴打故意,这是传统刑法教科书中反复强调的观点。从本案案情来看,似乎难以认定养母对养子具有伤害故意,因为,她的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教育养子不要撒谎,用于殴打的工具,也仅仅是挠痒的耙子和孩子的跳绳,这种工具在客观上难以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养母打骂养子是出于管理教育目的,那么,虽然打骂行为确实过分,但如果轻易认定为犯罪,则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是会强化继父母、养父母经常虐待伤害继子女、养子女的刻板印象,不利于家庭关系和谐;二是会导致继父母、养父母放弃对继子女、养子女的监管教育职责,从而导致产生更多的问题少年。因此,与适度打骂相比,无人管教对儿童健康成长的伤害,无疑更大。而通过公安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逮捕,此例中的养母足以受到足够的教育,足以认识到粗暴打骂子女的教育方式的错误,这对于社会上其他的继父母、养父母而言,也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无须定罪量刑。
  刑罚不是万能的,运用不当,反而会对当事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周铭川(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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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9-30 05:08: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养母欲撞墙自杀 男童生母求情称不怪她

源自:现代快报
  昨天上午9点,南京“虐童案”在浦口法院继续开庭审理。上午刚开庭时,男童养母李征琴情绪激动,而且试图撞墙自杀,被法警及时制止。经浦口法院院长批准,对她进行逮捕,昨天下午庭审结束后,她被带至看守所。
  经过一天的审理,案件质证阶段结束,今天将继续开庭。
⊙通讯员:浦研 见习记者:姚茜
⊙ 记者:张玉洁

庭审直击
李征琴情绪失控欲撞墙自杀,被当庭逮捕

  昨天上午庭审刚开始,李征琴对法官庭审直播有意见,大吵大闹。法官解释说,双方此前同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随后,检方出示证据,其中一份是会议记录,刑侦部门召开法医会议,对孩子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对于这份证据,李征琴提出了不同意见。她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已经出具了法医鉴定报告,为什么还需要这么多的专家来给它作证、说明,难道这个鉴定不能说明孩子轻伤一级的问题吗?而且她提出,自己开庭前并没有看过这份证据,她希望案件能够延期审理。
  李征琴情绪激动,不听审判长的解释。审判长多次敲槌制止,但她仍然喊着要咨询专家,导致庭审无法继续。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5分钟。一直到当天上午11点钟,才恢复开庭。
  审判长宣布,在休庭期间,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第一,关于李征琴此前在庭审中提出的控方提交的证据问题,这份材料公安机关已提前提交法院,且法院已电话通知李征琴的辩护人到法院查阅,不存在“证据突袭”的说法;第二,在上午庭审中,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闹,被法庭依法训诫,在休庭期间,她在羁押室试图撞墙,被法警制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5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第2项规定,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由浦口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随后法官再次宣布休庭。而当庭被带上手铐的李征琴,情绪激动到无法行走,被法警抬出法庭。
  昨天下午,案件继续审理,此时的李征琴,看上去平静了很多。

听到孩子的话,她偷偷擦拭眼泪
  在这两天的庭审中,小虎的亲生父母也请了一位律师,作为小虎的代理人出庭。昨天下午在公诉机关出示完证据后,他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视频证据,是小虎想跟养母说的话。由于视频涉及到孩子的个人隐私,审判长没有允许当庭播放,但是让他把视频里小虎说的话,当庭转述。
  以下是代理律师转述内容:
  “妈妈,我好想你,我什么时候能回家呀?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
  妈妈,我知道错了,我再也不说谎了,我不会再惹你生气了,我一定听老师的话,好好学习,长大后好好孝敬你。
  妈妈,暑假已经过了一半时间了,我的暑假作业还没有做,我不会做,又没有人教我,我该怎么办呀?
  爸爸,我好想你,说好放暑假带我去北京玩的,我想姐姐了,想去北京看姐姐,什么时间才能去呀?”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听代理人转述小虎的话时,李征琴低着头,手撑在脑袋上,时不时用纸巾擦拭眼睛。
  后来她说,孩子提到的姐姐,是她的亲生女儿,在北京读书。他们之前说好暑假去北京玩,没想到事情变成这样。

出示孩子生活照,微笑着回忆往事
  昨天下午,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她首先出示的,是50张照片,她说,这些绝大多数都是收养小虎之后,她为孩子拍的生活照。
  第一张照片,是孩子的百日照,李征琴告诉法官,那是孩子6岁之前唯一的一张照片。照片里的小虎很瘦,皮肤黑黑的。她刚把孩子带来南京时,孩子上幼儿园、幼儿园毕业、读一年级,这些重要的时段,李征琴都拍了照片。甚至小虎换下来的乳牙,她都保存下来并拍了照片。
  照片一张张往后翻,孩子也一天天长高长胖。照片中的小虎,在吃饭、做鬼脸、学包书、逛动物园、去海边等。甚至李征琴给孩子辅导作文留下的修改痕迹,她都拍了照片留存。
  在讲述每一张照片背后的故事时,李征琴的语气柔和了许多,说起其中的有几张照片,李征琴还露出一丝微笑。她说,照片中还是能看到孩子灿烂的笑容。

生母求情
孩子皮肤特殊,他们不怪李征琴

  昨天下午庭审至5点多钟时,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是今年4月23日小虎生母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案件予以调解的请求书。据了解,这份证据他开庭前不久才拿到。
  在这份请求书中,小虎的生母提到,李征琴给小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且对孩子照顾得很周到。她说自己了解表姐,她之所以打孩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不要为难李征琴,不要追求她的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小虎的生母还向公安机关说明,孩子的皮肤和其他人不太一样,轻轻一碰就会出现红印子,过几天这些红印就会完全消失,并不会感到疼痛。因此她说,她并不怪李征琴打小虎,只希望孩子能够回到原来的生活。如果李征琴因为教育孩子不当而受到刑事处罚,他们夫妻二人会觉得对不起表姐,跪求公安机关同意他们的请求。
  据了解,在这份申请书之后,小虎的生母还向浦口检方提交了刑事谅解书和刑事和解书,同样提出不愿意追究李征琴的任何法律责任。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规定,应该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交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因此律师认为,案件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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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傍晚6点多钟,庭审的质证阶段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将于今天上午9点继续开庭审理。此前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要求对她进行取保候审,并由她的丈夫作为担保人。但对于这一请求,法院并没有当庭给出答复。昨天庭审结束后,李征琴被带往看守所。
  对于李征琴被逮捕一事,她的辩护律师认为,法院的逮捕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李征琴要求延长答辩期的要求是合理的。他提出,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做出过约定,必须把证据提前5天交给对方,而他们9月27日下午才拿到这份证据。鉴定问题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专家的意见都是不一致的,非专业人士需要咨询相关的专家。李征琴提出延期审理,是合理的。
  不过,对于他的意见,法官已经在宣读逮捕李征琴前进行了解释。至于逮捕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师表示并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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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9-30 03:08:01|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孩子处境堪忧 生母称无力抚养

源自:京华时报

  南京虐童案养母庭审期间欲自杀被捕
  昨天上午9点,南京虐童案继续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前日未完成的举证质证阶段继续进行。法庭上,检方出具的一份证据引发被告人李征琴的不满,她认为检方没有给她足够的时间了解证据,剥夺了她的质证权。为此,李征琴在法庭上大喊大叫,一度导致庭审失控休庭。在休庭期间,李征琴用头撞墙企图自杀,最终被法院宣布逮捕。
  昨天的庭审进行到下午6点多,将于今日继续开庭。

■ 庭审现场
公诉人提交《会议记录》引争议

  昨天上午9点,李征琴身穿灰格连衣裙,外穿一件黑色线衫,仍然梳着短马尾,戴着宽边眼镜被带入法庭。
  随着审判长的一声法槌,法庭审理继续进行。由于前天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进行了多轮激辩,庭审进展并不顺利,直至当晚10点多,公诉一方的举证质证仍未完成。
  庭审开始后,浦口检察院的两名公诉人继续举证,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仍是被害人施某某的伤情是轻伤一级还是轻微伤。
  公诉人首先出示了证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顾某某的证言。顾某某证实在鉴定程序上有多个环节,不需要每个环节都由两名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完成,而且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两人同时检查。随后,公诉人又出示了一份《会诊意见》,该意见是由顾某某、江苏省公安厅法医徐某某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高某某出具的,会诊结果为施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此外,公诉人还提交了一份形成于9月25日、会议地点在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人员为江苏省检察院法医顾某某、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周某某、南京市检察院法医高某某等共8人的《会议记录》,该会议的议题为什么是挫伤及如何认定挫伤。
  对此,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称,《刑诉法》及该案庭前会议均提出明确要求,控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要保证提前5天,但该份《会议记录》其拿到手也就是十七八个小时,公诉方实行证据突袭,辩方根本没有时间用来质证,这也无法保证李征琴的质证权。
  也正是这份《会议记录》引发李征琴大闹法庭。

养母大声哭喊法庭审理被迫中断
  “法官,我要说话,他们(公安机关)是4月22日让我签的字,却让我倒签成4月5日,这个证据(鉴定结论)是假的,”李征琴高高举起右手大声说,她认为公安机关让她倒签日期存在程序违法,并因此质疑鉴定结论有问题。
  “该证据程序违法,南京市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张某(前日庭审曾出庭)说了,伤情鉴定报告是4月8日做出来的,之前公安没有依据立案,为什么4月5日刑拘我?检察院组织4拨人到我家谈话,要求我认罪,说‘事情已经这样了,你就认了吧’,这些我都有录音。”李征琴情绪激动,不断地挥舞着手臂,高声喊着。
  虽然审判长敲击法槌,示意李征琴控制情绪,但她的情绪仍然非常激动,大声喊叫。李征琴表示,之前她这方提交法医胡志强的专家意见时,法院要求其提前5天交到法庭以便进行证据交换,但是此次公诉人所提交的《会议记录》,却仅提前了一天时间,她认为检察机关是在进行证据突袭,“这个会议记录里全是术语,我第一次见,我根本看不懂,我要求法院给我时间找专家咨询”,李征琴边哭边说。
  在此期间,审判长表示已经将李征琴的话记录在案,并多次敲击法槌,打断李征琴的话,并严肃要求李征琴配合庭审。但李征琴没有停止,继续喊叫,“我希望法院公正,我要公正”、“我要咨询专家,我要时间咨询专家”。
  最终,审判长重重地敲响法槌,宣告对李征琴予以训诫。此后,由于李征琴仍难控制情绪,审判长宣布法庭休庭5分钟。

企图撞墙自杀养母当庭被逮捕
  然而,5分钟的休庭一直延续了一个半小时。
  其间,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找到其律师助理王云霞,“法官说李征琴在里面撞墙,让去劝劝她”。
  记者随王云霞穿过走廊,来到候审室门外,透过半开的门,记者看到几名法警围在一个墙边,隐约看到李征琴蹲卧在墙角。
  直至上午11点,法官再次宣布开庭,被带进来的李征琴,依旧高举右手,高声哭喊着“要说话、要公正、要咨询专家”。
  伴随着李征琴的高声哭喊,审判长大声宣布:“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闹,被法庭依法训诫,休庭期间,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经合议庭评议,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现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下午庭审2点开始。”
  法官宣布后,几名女法警围上来,李征琴试图摆脱,但最终仰面被女警围扣在椅子上,一名女警手里拿着手铐。
  李征琴的哭喊声戛然而止,随即她被几名女警抬下法庭。

鉴定时间有误检方发纠违通知书
  下午2点,李征琴被带入法庭。与之前被取保时不同,她进入法庭时已戴上了戒具,法官让法警为其打开戒具后,庭审继续进行。
  9月27日、9月28日,在认定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方面,公诉方提交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伤情鉴定)、《关于施某某损伤程度的会诊意见》、《会议记录》等证据。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王常清表示,由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该伤情鉴定涉嫌鉴定时间虚假、鉴定人签名虚假、鉴定人数虚假等问题。
  在鉴定时间的问题上,律师指出,4月22日,公安机关曾要求李征琴签收伤情鉴定通知书,“当天是4月22日,可公安要求她倒签为4月5日”。律师指出,虽然伤情鉴定上的时间是4月5日,但是根据参与这份伤情鉴定的法医贾某的证言,其是在4月7日才开始参与鉴定的,而鉴定最终做出的时间是4月8日。律师表示,这就意味着,4月5日李征琴被刑拘时,该份伤情鉴定还没有做出,公安机关对李征琴的刑拘是违法的。
  此外,王永杰和王常清还指出,该伤情鉴定时间缺失。而前日出庭作证的法医张某也曾表示在鉴定时间上存在书写遗漏。
  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回应称,针对施某某伤情鉴定的时间问题,浦口检察院已经就此向公安发出纠违通知书。

法庭播放录音孩子想念养母
  下午的法庭上,施某某的律师许家斌当庭提交了施某某呼唤妈妈的录音,这份录音也在法庭播放。“妈妈,我好想你,我什么时候能回家啊,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庭上,传出孩子想回家、想和父母一起到北京看姐姐,以及其再也不撒谎了等稚嫩的声音。
  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经过法庭审查后为孩子脸部打上马赛克的照片,一共50张,李征琴一一讲解,其和施某某一起做手工、给其批改的作文、带其到海边玩等等,“那时,宝宝有着很天真的笑容。”
  李征琴的律师王永杰称,被害人生母给办案机关递交调解书,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该案。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委出台的相关意见,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假设孩子被打成轻伤一级,但因双方和解,被害人不追究,公诉机关也不会公诉,法庭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依法撤销该案。”
  对此,公诉人称该案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终,法庭驳回了王永杰的请求。
  此外,王永杰、王常清还当庭提交了取保申请书。王永杰称,李征琴只是保证其质证权,并没有企图自杀,且其情绪已经缓和,其丈夫将做起担保人,为防其高血压和心肌梗塞等疾病复发,望法庭能给予取保。
  法庭回应称,3日内将给予答复。

☆ 相关资讯
称因虐童案被免职

  李征琴曾在法庭上称自己是一名记者。
  记者了解到,李征琴曾先后在某法治媒体驻地方记者站和某杂志社工作,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5日,其任某报社驻江苏记者站副站长,负责该记者站的全面工作。
  2015年5月6日,李征琴被单位免职,单位为其开具任职表现是“积极完成报道任务,为人低调,待人温和”。而其同事则作证称,其责任心强,对孩子很好。
  李征琴告诉记者,自己被单位免职的原意,是因为牵扯进这起案件。她同时表示,单位领导曾表示,如果她被判无罪,可以继续回单位上班,如果自己被判有罪,将会失去工作。

专家说法
哄闹法庭不犯罪不影响案件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李征琴在庭审中的行为与其在羁押室自杀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法院将其逮捕是因为李征琴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企图自杀的行为发生。
  洪道德解释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现行法律当中,对于被告人个人哄闹法庭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洪道德称。
  洪道德分析,从新闻报道来看,李征琴哄闹法庭的行为已经被法庭进行了训诫,并且当庭并未作出处罚,因此她哄闹法庭的行为不会再遭到追加处罚。“处罚一般都是当时作出的,且李征琴的行为只是大吵大闹法庭,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洪道德介绍,对于李征琴在庭审前已被取保候审,哄闹法庭也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羁押)。但是,对于李征琴在羁押室内试图撞墙自杀的行为,法院有权将其改变强制措施。洪道德介绍,李征琴原本是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法条中还明确了当事人企图自杀,应当予以逮捕(即收监)。
  此外,洪道德表示,李征琴在庭审期间哄闹法庭及羁押室内企图自杀并不会为其此案带来不利判决。

■ 庭外追访
因为家境贫困将儿过继表姐

  据了解,今年刚满9岁的施某某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农村,其生母和李征琴为表姐妹,“我亲舅舅家的孩子,我比她大两岁,我们俩从小就要好。”李征琴称,当表妹刚怀上宝宝时,就因为家里穷,还不想要这个孩子,“后来孩子生下来,表妹就提出让我带走,但因为孩子小,没有带。”
  之后,张女士又多次提出让表姐接走孩子,“家里穷,老大是男孩儿,22岁了,正谈朋友等结婚,还有个女儿正上6年级,”张女士称,自己结婚时家里就拉了很多外债,非常穷,而表姐家条件好,又有文化,所以他们夫妇俩都想让表姐收养孩子。
  李征琴同丈夫商量要收养孩子,起初,丈夫并不想同意,“因为我们考虑我们俩年龄都大了,”李征琴爱人称,但最终耐不住李征琴的软磨硬泡,他终于同意收养孩子。2012年9月1日,夫妻俩开车前往安徽省来安县表妹家,接来了孩子。

孩子处境堪忧生母无力抚养
  事发后,因为李征琴成为犯罪嫌疑人,不能继续监护施某某,因而张女士和丈夫桂先生从安徽老家来到南京,带着施某某住在距学校步行约20分钟的一个出租房里。9月25日,记者在出租房看到,屋里放着一辆自行车,摆着一张茶几,茶几腿下面还垫着几块儿白色泡沫,旁边的一张小书桌腿儿也快掉了。靠着墙,有一张1.2米宽的床,张女士称,一家三口就挤着睡在一张床上,而自行车、茶几及书桌,都是其从垃圾站捡回来的。屋内墙角,摆着一塑料桶腌菜、一塑料袋青椒和一塑料袋豆角,青椒和豆角已经发霉。
  据张女士讲述,在安徽老家,她和孩子的生父桂先生在搞苗圃生意,全家人有6亩地,种绿化树,但一元一棵也卖不动,收入几乎为零。村里搞新农村建设,让农民搬迁住新楼,家里凑了30多万元买楼,目前还欠着20多万元的债,“我们没钱改善生活,更无力抚养施某某”。
  而作为施某某本人,也向记者表示希望能回到李征琴身边生活。

专家说法
收养前已有子女收养关系属无效

  李征琴和丈夫各有子女,且用一张无子女证明收养了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戚连峰认为,我国《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无子女,但根据案情来看,李征琴夫妇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另外,在夫妻双方均另有子女的情况下,李征琴仍然继续收养,其行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
  根据民政部《收养子女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戚连峰律师认为,即使李征琴的无子女证明并非伪造,但其事实上不符合收养条件,法院在判决时也将认定其收养关系属于无效。根据《收养法》,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或将直接判决剥夺养母监护权
  戚连峰分析,从案情来看,李征琴收养孩子多年,已成既定事实,虽然并无收养关系,但已经形成了一种监护权利和义务。此案中,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孩子,因此法院判决时将会直接剥夺其监护的权利。
  其次,虽然9岁涉案儿童有意愿由李征琴继续收养教育,但根据民法相关规定,9岁的孩子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对事物也没有一定的认知力,因此法院是不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愿。而其生父母希望李征琴继续抚养,将更不会实现,因为如果李征琴构成犯罪,将会被剥夺其对该儿童的抚养权。
  至于将来由谁来继续抚养9岁儿童的问题,戚连峰律师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剥夺了李征琴的监护权后,由9岁儿童的法定近亲属案找顺序抚养监护。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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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9-29 12:07: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继母受审期间欲撞墙被逮捕

源自:综合

  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审判长宣布逮捕。
  【决定逮捕】上午11:00继续开庭,审判长宣布: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闹,被法庭依法训诫,休庭期间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经合议庭评议,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现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源自:南京浦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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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9-29 11:28:04|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庭审无法进行:养母哭喊叫嚣无公正

源自:中国新闻网

  由于李征琴情绪极其激动,先是喊又是哭,叫嚣没有公正,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中新网9月29日消息,据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9时,“南京虐童案”男童的养母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继续开庭,由于李征琴情绪极其激动,先是喊又是哭,叫嚣没有公正,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审判长宣布休庭。
  在28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本案是一般家庭暴力还是故意犯罪、孩子损伤程度是否达到轻伤以及被告与孩子是否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案件一直审理到夜里近10点才结束,持续了约10个小时。
  被告李征琴当庭承认打了孩子,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她并不认可。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表示不接受,称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主要包括刑事立案时没有出伤情鉴定即拘留,作伤情鉴定时其没有到现场以及在验伤时仅有一名法医在现场等,李征琴当庭申请重新(伤情)鉴定。
  对于伪造无子女证明,被告人李征琴矢口否认,称对该证明不知情。
  “打孩子确实不妥当,如果法院判我无罪,我还是会认真教育宝宝的,不会因为出了这件事就放松教育。但要是我被判刑了,我工作失去了,连社保都没有了,可能就带不了宝宝了。我有罪,怎么面对宝宝,怎么教育他。”李征琴在法庭上数度哽咽。
  背景资料:
  今年4月,一组南京高新区男童被养母暴打的照片引发众多网民关注。照片显示,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脚也高高肿起。据警方查明,3月31日17时许,男童施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经法医初步鉴定,已构成轻伤。
  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男童的养母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养。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4月16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李某殴打养子施某一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多数认为此案不适宜采取逮捕措施。4月20日,检方公布对养母李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再度引起热议。
  7月,南京虐童案中的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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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9-29 08:38: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养母:我不是虎妈 只想孩子品质好

源自:京华时报
  昨天,“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审。9岁男童施某某的养母李征琴承认打了孩子,但否认犯罪,她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称“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孩子)”。
  庭审中,伤情鉴定是否客观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此外,双方还就收养手续是否涉嫌违法进行辩论,李征琴夫妇也被曝各自都有儿女,但却凭借一份“无子女证明”领养了施某某的事实。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12个多小时,一直到晚上10点才休庭,今天上午9点将继续开庭审理。

■ 庭审
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昨天9点30分,该案正式开庭。48岁的李征琴被两名女法警带到法庭。她戴着眼镜,身穿绿色真丝裙,外套一件黑色针织衫。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中抚养。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征琴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检方认为,李征琴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故意伤害施某某的身体,且造成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征琴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取得了施某某及其亲生父母的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此外,李征琴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故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检方向法庭提出,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施某某的身心健康及未来成长的实际,对李征琴作出公正的判决。

打孩子是因其说谎话
  “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很有异议”,对于检方的指控,李征琴不认罪。她称,自己当天确实打了孩子,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
  讲到当天打孩子的原因,李征琴称,主要是因为孩子当天向她撒了谎,而且孩子一直有撒谎的毛病,她担心孩子以后会学坏。
  李征琴说,现年9岁的施某某到她家已有3年。施某某在6岁前没有上过幼儿园,没有接受过教育,形成了很多不良习惯,比如撒谎、思想不能集中、不能与成年人进行交流等等。“很多正常孩子应该会的东西他都不会,连一加一都不会”,李征琴说,平时她都很有耐心教施某某,这次打施某某是因为他说谎。“说谎的习惯涉及到孩子长大后的品行问题”,李征琴说,施某某经常撒谎,考试抄别人的,她和丈夫教了施某某3年,都没有成效。
  按照李征琴的说法,事发当天,施某某告诉她自己考试得了第一名。但后来她了解到,施某某考试时抄了同桌的卷子,反复追问下,施某某才承认,“我这次气是因为他不仅撒谎,还拿撒谎的结果向我炫耀,我觉得他的谎言往严重的方向发展”。李征琴认为,自己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才动了手,而且这是她第一次打施某某,当时她想“是不是打他一下,可以让他把坏习惯改掉,心里并没有想伤害他”。

当庭演示打孩子过程
  法庭上,在回答公诉人对于打孩子过程的讯问时,李征琴表示,当时自己先用了竹制的挠痒耙,打了施某某的腿。此后,她让施某某去写作业,施某某拿作业时拿出了跳绳,她就将跳绳拿了过来。“我演示一下,当时拿出来是这样折好的,”李征琴边说边演示着,“我抢过来,就是顺手抓过来的,就这样往他身上刷,刷一次就是8道,3下就是24道。”李征琴强调说,自己并没有打很多下,大概就刷了二三次。
  李征琴说,当时自己打了施某某多长时间,已经记不清了,但她认为力度并不重,而且当时是4月份,施某某还穿着棉衣。“跳绳摆在这,手有多重我知道,他还穿着棉的衣服,我打他能有多重,他是我的孩子,我还能往死里打?”李征琴说。
  李征琴表示,此后她因为生气,也没有去检查施某某的伤。在被通知去往派出所,看到承办民警出示的施某某伤情照片,她吓了一跳,“我看了这么严重啊,我第一次看,不敢相信”,李征琴称,她看到孩子伤情很惊讶,不能理解自己仅用跳绳打了几下,施某某又穿了衣服,怎么会这样,“我孩子我带了3年,就算是一只狗养了3年也有感情的,如果我知道孩子受伤,我一定会带他去看的”。

■ 庭审焦点
孩子伤势是否达到轻伤?

  法庭上,检方出具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用以证实施某某所受伤害的程度为轻伤一级,这直接关系到李征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鉴定是否真实有效,成为了法庭辩论的最大焦点。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体表损伤达到体表面积的10%就构成轻伤一级。施某某当时不满9岁,依据规定按照成年人的60%计算,因此只要施某某体表损伤达到6%就可以构成轻伤一级。

李征琴: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结果,李征琴表示异议,“我不相信孩子受伤那么重,公安机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我应该在场,我申请重新鉴定”。
  李征琴称,公安机关在对她作出拘留决定时,法医曾做过一个伤情说明,但是这个伤情说明没有任何鉴定机构的盖章。“他(法医)说孩子的体表伤用眼睛看后达到6%,就凭这个没有盖章的、用眼睛的估算达到6%就进行立案并刑事拘留,是违法的”,李征琴表示,在鉴定机构对孩子正式鉴定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也没有合适的人在场,违反鉴定程序。“我是快50岁的人了,他是我的儿子,我有多重的力量能把他打成轻伤?”李征琴称,当时是4月份,孩子穿着厚衣服,不可能仅凭挠痒耙和跳绳就把孩子打成轻伤。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表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检查由主办法医一人检查,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而且结合当天孩子的伤情,虽然看起来触目惊心,但几天没有任何治疗就恢复如常,所以只能归入组织器官损伤的概念,构不成轻伤。

公诉人: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人表示,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见多处以条形或“U”形中空状皮内出血为主的挫伤,其损伤符合圆柱形的细条状工具作用形成,其挫伤所分布的范围虽然较广泛,但大多数损伤表现为形态和边界清晰、不伴肿胀、稀疏排列的皮内出血,损伤之间正常皮肤的皮下组织及肌肉并没有挫伤出血,因此其挫伤面积应以皮内出血面积计算,为体表面积的10%。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其所受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此外,从法医检查照片可见,施某某全身除臀部以外,均出现了不同面积挫伤。同时,其左耳内有出血点,右手指、右手掌均出现皮肤结痂脱落情况。
  对于李征琴及其辩护律师的说法,公诉人回应称,公安机关在鉴定中所依据的鉴定规则相关要求中,并没有要求监护人必须到场。此外,为全面反映鉴定的过程与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并向法庭全面展示鉴定过程,公诉人申请出具该份鉴定意见的两名法医出庭。

法医:低速轻力无法形成类似损伤
  法庭上,南京市物证鉴定所副主任医师张某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他是这份鉴定的主办法医,也是作出最初6%伤情说明的法医。
  对于自己做出的伤情估计,张某在回答控辩双方的询问时表示,他当晚是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作出说明的,为办案提供参考,只是一个初步意见。他表示,对于这个初步的估计,由于施某某体表面积广泛损伤,绝大部分经过训练的法医都可以对面积进行估算,“我经过估算,认为完全可以达到6%”。
  此外,张某表示,施某某的皮内出血与皮下出血全部是挫伤,这是在快速重力作用下形成的伤情。在回答李征琴一方的“你刚才说我是用跳绳快速重力地抽打孩子是吗”的追问时,他解释称,鞭笞是最容易形成双轨制挫伤形态的,如果是速度慢的轻力打击无法形成这样的损伤。
  另一位参与鉴定的法医贾某随后出庭,他主要负责对委托的审查及文书的审核。贾某表示,他了解施某某伤情是通过损伤照片来了解的,根据拍照规则,以厘米为拍照方式来拍照,可以反映被拍摄物大小的原始形态特征,结合检验损伤的特性与损伤机制就可以进行鉴定。

专家证人:应评定为轻微伤
  因认为公安鉴定结论有误,李征琴一方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胡志强出庭,向法庭阐述其对施某某的伤情应评定为轻微伤的看法。其认为,施某某右腹部、右胸部、左肩部、背部、双上肢、双下肢等部位的皮内出血不应当按挫伤评价,其损伤不构成轻伤(包括一级、二级),可评定为轻微伤。
  “其量是够了,达到了6%,但其伤害的深度不够,”胡志强解释称,人体的皮肤分3层,分别为表皮、真皮和皮下,公安鉴定是‘皮内出血’,即伤痕形成于皮肤的外在表层,这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也违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挫伤”的定义。
  胡志强称,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指的挫伤,目前有两个权威的解释,一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一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体表挫伤构成轻伤,首先要符合标准制订人在相关释义中说明的“皮下出血”的损伤深度标准,还需要达到标准规定的体表面积数值,即必须“量”、“质”同时达标才能评定为轻伤。
  该案中,认定构成“轻伤一级”的体表损伤仅以皮内出血为主,且被审查人施宇庭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充分说明其损伤轻微,达不到“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以及造成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的损伤程度,因此,不应属于轻伤范畴。

■ 庭外追访
施某某:我不恨妈妈,她是为了我好

  9月25日晚24时许,记者在李征琴家见到了施某某及其亲生父母。因为天一亮就得随父母回安徽老家,施某某躺倒在客厅的沙发上,眯着眼睛,一声不吭,也叫不动,“他不想跟我们回老家,”孩子的亲生母亲张女士称。
  施某某个子不高,但很乖巧。见记者走到跟前,他还起身让座。“你的伤好了吗?”记者问,孩子懂事地自己掀起衣服,记者将他带到灯光下,仔细查看了他的后背和前胸,发现已经没有被抽的痕迹,“不疼,早就全好了。”施某某说。
  在记者的询问下,施某某说,他的伤是妈妈打的,“我撒谎,我妈妈不想让我撒谎。”“那你恨她吗?”记者又问。“不恨。我妈妈是为了我好。”施某某说,他还想再回(李征琴家)来住。

亲生母亲:我们是真心实意地原谅了她
  张女士称,是她提出让表姐(李征琴)领养孩子的,“表姐对他(施某某)亲,他从来都喊我表姨,这一段有时也喊一句妈妈,但后来又说,喊错了。”张女士称。据张女士讲,除了施某某外,她和丈夫桂先生还有一个22岁的儿子和一个12岁的女儿。儿子谈了女朋友,等钱结婚;女儿刚上小学6年级,正面临小升初。张女士说,原本学校打算给面临小升初的学生家长开会,要求家长必须出席,“但是因为我们得来南京救表姐,所以也顾不上女儿了”。
  为何称“救表姐”?张女士称,施某某一直哭着要妈妈,要回家,无法安心学习,“我们也希望孩子能尽快回到表姐身边,现在孩子颠沛流离,我们也觉得对不起表姐。如果表姐被判刑了,我们会一辈子生活在负罪感之中,两个家庭也被毁了,”她说,他们强烈要求不要再追究表姐打孩子的责任了,“我哭着给公安、检察院下跪,求他们不要追究表姐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4月23日,张女士和丈夫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一份《请求书》。他们在《请求书》中写道,“表姐对小宝疼爱有加,无微不至,即使教育方法不好,一时伤了孩子,但是表姐不是故意的,更没有虐待我的孩子,我们真心实意地原谅了表姐,请你们一定不要为难我表姐,不要追究我表姐的刑事责任。”
  此外,记者了解到,施某某的律师许家斌向法院递交了要求法院督促检察院撤诉的申请书,而被害人的生母,也给办案机关递交了调解书,要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

李征琴:我不是虎妈,只是想孩子有个好品质
  在浦口区一高档住宅小区内,李征琴将同一楼层的两套房,打通装修成了一套,约180平米。母子俩共用一间由客厅改成的大书房。大书房内摆着两张桌子,左侧的白色木艺大桌是李征琴的办公桌,上面摆着电脑,右侧是一张专用可升降儿童课桌,桌面上也摆着一台小电脑,“那是专门给宝宝听英语用的,”李征琴说。
  李征琴称,自己的职业是记者,爱照相,至今已经为施某某拍了数千张照片。坐在桌前,李征琴翻着施某某的照片,并一一向记者介绍,“这是爸爸在喂宝宝吃鱼,这张是我们回爷爷家海边玩儿,这是爸爸为了教宝宝认识钟表亲手做的,一直教了宝宝3个月……”此外,李征琴还向记者展示了一个粉红色的首饰盒,盒内放着6颗乳牙,“这都是宝宝的乳牙,”李征琴称,孩子6岁时被接到家里,从没上过一天幼儿园,也没留下任何一点成长的记忆,“孩子刚来的时候,满嘴的牙都是坏的,他哪一颗牙齿活动,我就盯着。我告诉宝宝,牙齿活动了,要小心不要用舌头舔掉,以防出血,要等着牙齿快要自然脱落时,告诉妈妈,让妈妈来处理。”
  李征琴说,孩子刚来时,不刷牙,也不洗澡,她从教孩子刷牙起,一点一滴陪着孩子,养成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为了孩子一开始就不陌生,她对孩子说,自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现在终于将孩子接到身边来了。为了让夫妻双方的家人都喜欢这个孩子,其爱人也瞒着老家人,说这个孩子就是自己亲生的。李征琴称,他们爱孩子,孩子也爱他们,“下课回家就爱在爸爸肩上吊着,我们还陪他一起玩跳棋,跳绳,打球,溜旱冰。”
  针对外界传闻其对孩子严苛这件事,李征琴称,自己不是虎妈,只是要求孩子有一个好品质。“我们都年龄大了,等宝宝大了,我们都老了,没法帮到他。我唯一的要求就是他能学到和别的普通孩子一样,做一个诚实的人,能学到知识,将来养活他自己,”李征琴称,孩子爱撒谎的情况,一直让她很头痛,“他考试时总爱抄同学的试卷。我多次对他说,宝宝,你不要抄别人的,只要是你自己做的,哪怕考了一个零分,妈妈也高兴。可是这次考试,他不仅抄袭,还主动打电话给我炫耀,我非常生气,就用抓痒耙打了他两下,后来又见其书包里装了跳绳带到学校,就抓起来刷了他的背。
  “我当时确实太生气,没有控制住。”李征琴说。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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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9-29 04:28: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养母庭审现场失声痛哭 坚称自己无罪

源自:现代快报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在浦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微博直播。被告李征琴当庭承认打了孩子,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她并不认可。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本案是一般家庭暴力还是故意犯罪、孩子损伤程度是否达到轻伤以及被告与孩子是否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而对于孩子伤情的鉴定,昨天参与鉴定的法医出庭作证,李征琴聘请的法医专家也到场,对伤情鉴定书结论提出质疑,认为是轻微伤。案件一直审理到夜里近10点才结束,持续了约10个小时,而庭审程序也仅进行到质证阶段,今天还将继续开庭审理。 通讯员:浦研 见习记者:姚茜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庭审直击
提到孩子失声痛哭
多次提出头疼要喝水

  昨天上午9点半,随着法官法槌的敲响,这起备受关注的“虐童案”进入庭审阶段。孩子的养母李征琴穿着绿色连衣裙和黑色外套,在法警的带领下,走到被告人席位。旁听席上坐满了人。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李征琴夫妇2013年6月在安徽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了她表妹家的孩子小虎(化名)。今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在家用抓痒耙、跳绳将小虎打伤。孩子受伤的照片被网友发到微博上,引起关注。
  提起小虎,李征琴情绪很激动,多次哽咽、失声痛哭。她说虽然自己和小虎是养母和养子的关系,但自己对他像亲生儿子一样。李征琴回忆说,4月5日凌晨,她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当时孩子也在派出所,看到她走,哭了。她听到后,失声痛哭,一度没办法回答问题。据她称,自己有高血压,开庭前几天就休息不好,天天要吃药。昨天在法庭上,她多次跟法官提出,自己头疼,要喝水。
  庭审开始不久,检察官就案件的一些细节向李征琴提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李征琴多次回答“记不清”了。比如,检察官问她,当时打了孩子几下、力度如何、孩子有没有哭,她都称记得不是很清楚。

检察官出示证人证言
还原孩子受伤经过

  小虎被打的事情,是今年4月引起关注的,当时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发了一组图片。这位网友与小虎是什么关系,又是怎么发现小虎被打的呢?昨天在庭审中,检察官出示了几份证人证言,还原了当时的情况。
  小虎学校的一位老师在证言里提到,今年4月1日早上,小虎跟老师说自己脚疼,询问当天能否不值日。老师把小虎领进办公室,检查发现,孩子脚尖、脚趾间有淤血,脚面肿得像个馒头,双手、双脚、背部、腹部等地方都有伤,看着像是用绳子抽的。一位老师用手机将孩子的伤拍了下来。据了解,老师发现小虎受伤,已经不是一次了。早在去年6月份,就有老师看到孩子脚背红肿,当时也拍了照片。后来拍照的老师将照片传到电脑上,一共17张。再后来这些照片通过QQ离线文件,传给了别的老师。接收这些图片的那位老师将照片放在电脑里,被朋友看见。照片上小虎的伤触目惊心,这位朋友想“拯救”孩子,这才发了微博,引起了广泛关注。
  而据检方对小虎的老师、李征琴的邻居以及同事的了解,李征琴给小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但她平时很要强,对孩子要求也很严格。不过,对于这些证言,李征琴表示希望证人能够出庭,当面说清楚。但法院合议庭经过审议,没有同意她的要求。
  怎么打孩子的?
  李征琴:用抓痒耙、跳绳打了几下,下手并不重
  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李征琴对于自己被指控故意伤害的罪名,并不认同。
  她承认自己确实打了孩子,但她说,那是出于想管教孩子的考虑,只是想吓吓他。她透露,小虎来南京跟她一起生活时已经6岁了,而孩子此前没有接受过教育,身上有很多恶习,包括不讲究卫生、会撒谎等。为了改正他的这些坏习惯,李征琴说自己已经很有耐心了。
  李征琴回忆,3月31日下午,孩子打电话给她,说考试考了个好成绩,当时她很高兴。可是回家看了试卷后,她发现孩子在撒谎。李征琴说,孩子不但撒谎,还拿撒谎的结果来炫耀,如果纵容下去,以后肯定会害了他。于是她抓起了手边的抓痒耙,打了孩子几下,然后让孩子去写作业。
  而当看到小虎从书包里掏出一根跳绳时,她又来火了。她说小虎很调皮,除了当天要上体育课,她都不让孩子带玩具去学校。眼下他又不听自己的话,李征琴一把抓起跳绳,在孩子背上刷了几下。在法庭上回忆这些时,她说自己当时下手并不重,所以没有去查看孩子有没有受伤。
  她也说,直到开庭,她都没看过孩子身上的伤。
  公诉人与李征琴一段对话
  公诉人:具体是怎么打的?
  李征琴:用宝宝的挠痒耙子。
  公诉人:你打了有多长时间?
  李征琴:不记得了。
  公诉人:打了孩子什么部位?
  李征琴:背部。
  公诉人:在孩子被打的过程中他什么反应?
  李征琴:说我下次不说谎了。
  公诉人:孩子哭了吗?
  李征琴: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我当时也很生气。
  公诉人:孩子被打后什么反应?
  李征琴:没什么反应,就去做作业了。
  网络照片有没有经过处理?
  检方:经鉴定17张照片没有经过编辑和修改
  对于微博上的图片,李征琴和她的辩护律师认为,图片可能经过处理。昨天在法庭上,李征琴表示,她仔细看了图片,照片中的场景她认识,真实地面的颜色,没有照片中那么深。因此她认为,图片的颜色应该经过处理,孩子的伤情应该没有照片中那么严重。
  开庭前,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也对照片进行了鉴定。昨天检察机关出示鉴定书,其中写明,反映小虎伤情的这组图片,没有经过编辑和修改。
  检察机关解释,鉴定机关对17张照片的焦距、曝光值等属性进行了对比,发现这些照片均由iPhone 5s手机拍摄而成,拍摄时间是4月1日上午8点15分到8点22分。而且,这些照片并不存在拼接、局部修改、调色等情况。

是否构成轻伤?
李征琴聘请的法医出庭,认为是轻微伤

  根据法医鉴定,小虎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对于这个结论,李征琴和她的辩护律师都不认可,李征琴曾于开庭前5天,向浦口法院递交“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意见书由法医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其鉴定结论显示,小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医“轻伤一级”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昨天下午,负责这份鉴定的两位法医也来到法庭,接受检方、李征琴以及她的辩护律师的询问。南京市物证鉴定所一位姓张的副主任医师是小虎伤情的主要鉴定人,也是4月4日晚亲眼查看小虎伤情的人。他介绍,小虎的伤主要分布在后背、四肢,胸、腹部也能看到,主要是些条形挫伤和U形中空状的皮肤损伤,加起来总共有155处,其中后背伤痕相对密集。根据伤痕的形状,法医判断,致伤的工具应该是细条状、圆柱形。而从法医学损伤形成机制来看,要形成这样的伤痕,需要快速重力打击。
  而鉴定为轻伤的标准,张医师解释,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经综合几何图形法等方法测算,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的10%,构成轻伤一级,7岁到10岁的孩子,这个比例是6%,而小虎身上的伤所占的体表面积,远多于10%。
  昨天晚上,李征琴也请了一位特聘法医专家胡志强到场。根据胡志强的分析,小虎的伤情应该是轻微伤。他解释,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定,不仅仅要看受伤的面积,还得看深度,如果深度不够,不管面积有多大,也不能认定为轻伤。他对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出质疑。据了解,张法医鉴定小虎为挫伤,根据《法医病理学》第四版,里面对于挫伤的解释,是皮下或皮内出血。胡志强认为,该解释为学理解释,不能够作为实务指南和规范,而根据司法部和公安部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挫伤应该为皮下出血,皮内出血不包括在其中。

收养关系合法吗?
  检方:无子女证明上的印章,与街道的不符
  据了解,李征琴夫妇收养小虎的手续,是2013年6月在安徽来安县民政局办理的。据来安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李征琴提供的包括无子女证明在内的11份材料,以及考虑到李征琴和孩子生母是表姐妹的关系,才给他们办了收养证。检方发现,无子女证明中的两个印章,与街道实际使用的印章并不相符。不过对此,李征琴表示,无子女证明不是她提交的,但是对于当时提供了哪些材料,她说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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