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楼主: 思娴|查看: 1548|回复: 11
[纪实·新闻

成自泸高速上连撞18车致7死 罐车司机周五出庭

 [复制链接]
11#
 染姐 发表于: 2014-7-19 06:24:00|只看该作者
为何判7年
属交通肇事罪 情节特别恶劣

  对于法庭判决,不少受害者家属对此表示判的太轻。同时有人提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且车辆超载严重,明知超载还要驾驶,为何不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此,案件主审法官李剑回答了四川新闻网记者的提问。
  李剑称,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中,王正则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另外,车祸主因并未证实王正为酒驾或醉驾,而是在于其车辆超载,且车辆制动器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对车辆制动带来不利影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这其中是否酒驾成量刑的重要环节。”
12#
 染姐 发表于: 2014-7-19 06:24: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矛头指向罐车所属公司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2013年3月,彭东彬购买了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羡志民任法人代表的“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雇请郑勇全权管理该车,并请驾驶员王正驾驶该车。同年12月8日,王正驾驶车辆加装规定质量的粉煤灰后,又到何强的粉煤灰中转站非法加装粉煤灰,而后酿成事故。
  而在18日的庭审中,关于车辆超载的一大焦点也将矛头指向了其罐车公司,即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在庭审中称,自己知晓加装货物超载违规,“但公司要求的,说违载算公司的。”
  同时,其辩护人在辩论环节就量刑发表意见时也称,王正尽管过错重大,但具有多方面原因,其公司管理方有重大责任,“超载是公司方要求,公司及雇主也从未进行过安全教育,公司也表示超载造成的扣分罚款由公司承担。”
  对此,18日下午,四川新闻网记者试图与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羡志民取得联系,希望得到公司的回应,不过,记者多次拨打其个人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2 14:45, Processed in 0.031200 second(s), 8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