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监局公布“11·27”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意见 本报讯(记者杨俊东)省安监局昨天公布对108国道周至段发生的“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基本认定这是一起由于驾驶员超速、超员载客、临危措施不当导致的责任事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肇事司机李波的刑事责任。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11月27日凌晨,四川省通江县驶往上海的巴中运输有限公司的宇通大客车(核载51人,实载72人)行驶至108国道周至段41KM处下坡左转弯时,驾驶员发现路面部分结冰,向左急打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由于严重超载,客车侧滑出路面,坠入道路右侧7.5米深的河床中,造成26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勘查,当时车速达到时速60公里,而根据规定冰雪路段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肇事驾驶员李波超员载客,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巴中运输集团承担管理责任
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是: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通江汽车客运站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肇事车在26日9时30分提前办理出站手续,实际出站时间为中午12时,出站时已经超员;肇事车驾驶员违规超员载客,逃避检查,超速行驶,造成事故;该客车营运线路由“通江至常州”变更为“通江至上海”,违规短线长运。3项管理责任均由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承担。
建议追究司机刑事责任
省安监局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肇事驾驶员李波的刑事责任;建议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事故中存在的客车严重超员、驾驶员管理教育、客车短线长运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监局同时指出,这次事故暴露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尤其是肇事车辆在我省境内夜间行驶400多公里,仅在佛坪县境内路段有交警值勤,建议省公安交警部门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建立途经我省长途客车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议省交通部门增设交通标志,继续加强对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治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西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