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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

[刘海龙]昆山被反杀男子亲友为其注册微博:性取向为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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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8-30 21:01:01|只看该作者

昆山被反杀男子所开宝马非本人所有 属于一家公司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源自:江苏新闻

原文标题:独家!昆山“砍人反被杀”案死者所开宝马非本人所有,骑车男真实身份是……

  8月27日,在江苏昆山,一名开宝马车的男子与骑电动车的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司机刘某某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于某某,过程中长刀掉落,被于某某捡起还击。最终,刘某某在冲突中被砍身亡。
  两名当事人究竟是什么身份?案件发生过程究竟是怎样的?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在昆山展开了深入走访调查。

记者探访案发现场 血迹绵延数十米
  8月27日晚上,在苏州昆山市顺帆路与震川路路口,宝马车司机刘某某与电动车司机于某某因为行车口角引发冲突,最后,刘某某被砍身亡。在案发现场的地面上,仍然可以看到十分清晰的血迹。
  记者在现场看到,案发的十字路口刚好也是一座桥的桥面,现场点点滴滴的血迹绵延数十米,从桥面中央一直到桥下。
  在桥下一块草坪上,则有一大片血迹,这就是疑似宝马车主刘某某倒下的地方。
  在离案发现场不远的一个门卫室里,记者找到了一位目睹事后现场的保安。保安告诉记者,他在桥边上看到了这把刀,“我还到跟前看了一下,一个尖刀。”
△保安用手比划尖刀的长度

骑车男为酒店工程部负责人 没有服役经历
  记者来到电动车司机于某某工作的酒店,这家酒店距离案发现场只有几百米,他在担任酒店工程部的负责人,负责水电等设施的维修。此外,针对网上传言于某某曾是特种兵等说法,经多方查实,于某某并没有服役的经历。

宝马车非死者本人所有 生前经营一家典当行
  记者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了一名出租车司机,他自称是死者刘某某的邻居。“他以前有一个北京现代跑车,因不符合规定被交警没收了,他又买了一个宝马,估计是二手的,肯定是抵押车。”邻居说。
  刘某某驾驶的宝马车保险信息显示,车主并非刘某某本人,而是属于一家公司。而网传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的一家典当行,经核实也并不归他所有,他只是负责经营。
  记者走访典当行时了解到,案发当晚,典当行就已经关门,直到现在依然大门紧闭。周边居民反映,此前典当行每天都是正常营业的,他们和死者刘某某平时接触不多。

是否正当防卫引发热烈讨论 期待更多细节
  这起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焦点就是,于某某反砍刘某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有律师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吴立伟:
  宝马男刘某某被砍伤以后,从他折返回到车内那几个动作来判断,他不是在躲避,不是在逃跑,也不是躲在车里避免受到进一步伤害,而是在继续寻找武器或者工具,对于某某进行二次攻击。
  这完全是基于宝马男刘某某的行为逻辑下做出的判断,那种情况下于某某的生命安全还没有完全脱离危险,追砍刘某某导致其死亡,我认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实施终了以后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是防卫过当。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但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视频中,于某某持刀反击后,刘某某已经逃窜,但于某某仍持刀追砍,虽然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也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蔡庆涛:
  宝马男刘某某在这个时候已经转身离开了,甚至是已经逃离了,骑车男于某某仍然在追赶,并用刀进行砍杀,应该属于防卫过当。黑衣男子转身的时候,就不能再去追了,在这之前都属于正当防卫。
  不过,蔡律师同时表示,刑法还有特殊防卫的规定,如果构成特殊防卫,那就无需负刑事责任,“我们国家刑法也规定,有一些暴力行为,比如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行为可以无限度地实施正当防卫,哪怕把侵害人伤害致死,这属于正当防卫,不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目前的观点见仁见智。而案件关键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比如致命的砍伤到底发生在宝马男转身逃跑之前还是之后等等,这些都要通过证据来依法认定。

微评
  目前,专家们的观点也是通过现有监控视频来推测和梳理的,但从整个过程来看,虽然刘某某最终惨死,但案件确实因他而起:抢占非机动车道,先动手打人,还从车上拿刀砍人,这一系列行为印证了他是诸恶的始作俑者。
  我们不主张私力救济,也不会为暴力和血腥叫好,但总体来说,现实中多数人都是和于某某一样的“老实人”,期待并需要着法律的保护。
  对于本案的进展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也会继续关注。
  -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杜震宇 熊玄 林昱 耿昊东 郭彧 杨芹 刘启鸿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5# 华蓥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8-30 19:0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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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参与经营典当行 商务局:系无证无照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昆山龙哥”参与经营的典当行 系无证无照

  [“昆山龙哥”参与经营的典当行 系无证无照]此前有报道称,昆山砍人案死者刘某龙生前,曾在当地经营一家名为“聚业典当”的典当行。30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从昆山市商务局了解到,所谓“聚业典当”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人员介绍,经营典当行需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到商务局申请设立典当企业,获准后才能开始经营。经调查,网传刘某龙参与经营的“聚业典当”并未获得典当企业的特许经营权,且工商部门也未有同名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
  30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赶到位于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的聚业典当时发现,店铺已经拉上了卷帘门。与其相隔不远的一处烟酒店的老板透露,这家典当行的日常经营确实由刘某龙负责,店铺内的面积不大,也就十几平方米,开了不到三年。刘某龙雇了几个人给自己看店,他偶尔也会来店里,见到周围店铺的人会打招呼,但彼此交谈不多,只知道他不是本地人。该村综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一般只对店铺进行登记一类的管理,并不会管店面的经营资质等问题,所以这家当铺是否合规他们不清楚。(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付垚)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 金佛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8-30 16: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案续:附近店主称死者曾涉足放贷业务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互伤”事件续:附近店主称,刘某龙曾涉足放贷业务

  新京报快讯(记者:秦宽)新京报此前报道,昆山砍人“反伤”事件中,死者刘某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经营一家典当铺。
  网友此前曝出的照片显示,刘某龙参与经营的典当铺与一家名字相同的投资公司共同使用同一栋建筑。“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底黄字的招牌在上,繁体的“聚业典当”招牌在下。
  8月30日上午,记者在合丰村现场看到,聚业典当的牌子仍在,“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牌子已被摘下。附近一名店主说,投资公司的招牌是今年3月左右摘下来的,“因为挂得太高,城管觉得影响美观”。招牌摘下后,这名店主还在聚业典当的店内见到过投资公司的牌子。
  记者在天眼查、企信宝等平台搜索发现,聚业典当的工商资料并不存在。而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并非刘某龙。30日上午,记者拨打了工商资料内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留下的手机号码,起初无人接听,后关机。
  据聚业典当隔壁的一名店主透露,刘某龙生前经常来典当铺,“几乎天天来店里”。偶尔他还会带来一两个“兄弟,比他高出一个头”。兄弟们对刘某龙前呼后拥,对他“很敬重”。
  由于刘某龙两臂、胸前皆有文身,透出江湖气息,上述店主很少与他攀谈,称“他是社会上的人”。

据附近店主介绍,聚业典当的店铺内办理信用卡、银行贷款等,过去常有人来办理业务。有的借款人还会把车子、房子抵押给聚业典当,以求贷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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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8-29 20:01:01|只看该作者

宝马男砍人被反杀 朋友:“龙哥”一喝多就像疯牛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源自:红星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案“白衣男”被刑拘 死者朋友:“龙哥”一喝多就像疯牛一样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当晚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刘某某原名刘某龙,浑身多处纹身,其生前几段娱乐视频也被网友传播,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一位与刘某某相识多年的纹身店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平时一喝多酒之后,就像发疯的牛一样。”
  29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8·27”街头砍人案,已连夜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被控制。29日下午,该检察院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于某某已被刑拘。”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害人刘某某此前曾有多次案底,2013年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判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同时,今年3月还曾荣获见义勇为证书。29日下午,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报称,刘某某因举报有人犯罪线索,“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此事件同时也立即引发关于自行车车主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于欢案”以后,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已经逐渐开始与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判断基本接近一致,因此他认为白衣男子受到法律重罚的可能性不大。而周保民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自行车车主“白衣男”已被刑拘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据监控显示,21时37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黑色宝马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宝马车司机下车与自行车车主理论,车上一黑衣女子帮助将自行车移到人行道上。
  21时38分,刘某某从轿车后座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47秒之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自行车车主,后刀从手中脱落,紧接着自行车车主抢起落地的刀捅向刘某某,随后追砍导致刘某某最终死亡。
  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院连夜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29日下午,该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死者生前有多项犯罪前科
纹身店老板:他喝了酒就像发疯的牛

  29日中午,当地一位与刘某某相识的纹身店老板姚典(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某某被杀害后,许多朋友都说,“他这样的死法,感觉不好,可事情还是发生了。”
死者朋友为其发的朋友圈
  “刘某某这人一喝了酒就是另外一种样子。”姚典说,“像发疯的牛一样。”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刘某某原名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此前刘某某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4次被判刑。
  据裁判文书网上,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该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据新京报公开报道,记者从昆山法院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刘某某。

死者生前获见义勇为证书?
基金会: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案件发生后,网上流传一张刘海龙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证书显示,“刘某某同志: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引发网友质疑。
荣誉证书
  29日下午,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2018年3月,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 毒嫌疑人。“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说明
  据江苏省广播电视台栏目《零距离》记者实地探访,白衣男子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此外,据《零距离》报道,死者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29日上午,《零距离》记者探访发现,该典当行已经关门。附近居民称,以前经常看到刘某某在典当行出入,但是28日典当行就关门歇业,一直没有开门。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某某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争论焦点:白衣男子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监控视频的后半段中,白衣男子举起砍刀追砍已经往车方向奔跑的宝马男,此行为成为了网友关于是否“防卫过当”的争论点。
  邓宇故意伤害致死改判无罪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及国赔案代理律师王万琼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骑车的白衣男子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她认为,“白衣男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而且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所以我认为是标准的正当防卫。”
  王万琼认为,“我们都是站在过于客观和理性的角度,来冷静和带有假想的看待整件事,而并没有把自己置身在当时的场景当中去考虑问题,在当时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很难去分辨死者当时是否已经失去了继续伤害的能力。”王万琼分析,整个事件的起因和冲突当中可以看到,白衣男子都处在十分克制的情绪下,反而是死者宝马男一直在挑衅,“(视频后半段)宝马男跑向车,你无法判断他是否是去车里拿更多武器,还是已经落败了。”
  “法律本身的规定非常清楚,第一、有不法行为发生;第二、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限度,所谓明显超过限度,指的是个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下,对等地对加害者身体实施伤害直至死亡,这是可以的。”王万琼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也持相同观点,“我认为白衣男子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限制,防卫是一个整体行为,不适合分割开来看。(白衣男子的追砍行为)出现在打斗过程中,过程紧凑,且面对对方具有很强攻击性情况下,很难判断对方是否会继续反击,因此(白衣男子追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阮齐林认为,在当时情境下,非常紧急,与事后冷静情绪下做出的判断和行为不一样。
  在阮齐林看来,“于欢案”以后,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已经逐渐开始与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判断基本接近一致,因此他认为白衣男子受到法律重罚的可能性不大。“考虑到有正当防卫行为,顶多会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而周保民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保民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从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同时,周保民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红星新闻记者丨李文滔 沈杏怡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 四姑娘山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8-29 17:01:01|只看该作者

江苏网警谈宝马男被反杀:耍不好只会给对方送装备

源自:封面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不成被反杀案引争议 江苏网警:耍不好,只会给对方送装备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随后,江苏网警官方微博转发该通报,并评论表示,“别以为拿把刀就能吓唬人,耍不好,只会给对方送装备。”据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了解,死者生前曾是见义勇为获得者。

持刀砍人却被夺刀反杀
  该起事件发生于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据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8月28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8月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已经提前介入该案。

生前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在该起事件发生后,网上一张刘海龙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被热传,证书显示“弘扬社会公德,伸张在争议,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8月29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事向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进行了求证,对方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正是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的刘海龙。据该工作人员透露,该见义勇为证书的颁发实事求是,是根据当时的材料如实发出,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就此事进行调查。不过,对于刘海龙具体是因为什么事件获得见义勇为奖状,工作人员并未进行说明。
⊙记者:沈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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