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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0-7-21 14:31|查看: 622|评论: 2|来自: 新民周刊

五粮液明代酒窖所有权之争: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

五粮液明代酒窖所有权之争: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

新民周刊2010028期封面:状告五粮液

五粮液明代酒窖所有权之争: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

明代老窖至今仍在产酒

五粮液明代酒窖所有权之争: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

尹家于民国初年注册的“醉仙牌”商标


惊变五粮液

国人喝酒,一年喝掉一个太湖?

有说一个西湖的。

反正,盛宴必备五粮液。以至于我们已经不能想象没有五粮液的日子。

然而,这样的“日子”却因为一场官司而突然逼近:五粮液惊变。

一惊:“五粮液”的命门──十六口明代古窖居然一直是从宜宾尹氏后人手中租赁的!

二惊:“五粮液”和尹氏后人的租约居然逃过无数次“运动”和“改造”而绵延六十年!

三惊:宜宾方面突然宣布其租赁了六十年的私窖是“国有资产”,同时还宣布确认其“私产”的红头文件作废!

无论法理逻辑还是伦理逻辑,宜宾一不小心把自己逼上了绝路──明明借用了别人的东西,大到一幅字画、小到一块葱姜──突然宣布“不还了”,而且没有任何理由。

烧香的赶走和尚。

天地瞠视。全国瞠视。在红色暴力横扫一切私产的年代,五粮液的十六口私窖尚且躲过浩劫,成为“侏罗纪孑遗”,而在私产备受保护、市场经济阳光和煦普照的今天,枯木逢春的“孑遗”反倒要出离宪法,回到过去。

历史经不起回头一看。当年民族资本家由“朋友”沦为“敌人”,私人财产由“合法保护”而突然“全民所有”,国家因此元气大伤,民族因此狂躁乖张,社会因此人心大乱,个中教训还不够至痛至切?

“五粮液私窖”逃过浩劫,本是躲过冰川的水杉,应该邀集专家,深度研讨,大事庆生,谁会想到于今反而“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回到人神共愤的“一大二公”?!

尹家后人说得痛切:“数百年来,酒窖都是我尹家所有;今世何世,酒窖却不是我尹家所有了?一窖之不容,何以容天下?!”

忍无可忍、退无可退的尹家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法官、向世人证明:尹家才是明代酒窖真正的主人!

无数双眼睛注视着这场官司。一点不用夸张,它的意义直指宪政,它的意义直指基本国策。

(主笔 胡展奋)


谁的五粮液

2010年6月20日,尹孝功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将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以及五粮液公司告上了法庭。尹氏称,让五粮液引以为豪的“现存并一直在使用的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16口明代古窖池,是尹氏家族的产权。

⊙ 记者:陈 冰

五粮液正在发酵。

只是发酵的不是深藏于600年窖龄之中的酒糟,而是一场有关酒窖所有权的官司。

官司源于一个惊人内幕:五粮液引以为豪、对外宣称“现存并一直在使用的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16口明代古窖池居然一直是从宜宾尹氏后人手中租来的!

五粮液与尹氏后人绵延近60年的租约在2009年最后一天戛然而止。五粮液突然向尹氏后人发出通知──“我公司决定从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书”。感到无比震惊的尹氏第19代后人尹孝功迅速致函五粮液,指出《通知》严重侵权,希望在2010年3月底收回。

2010年3月15日,消费者维权的日子,尹孝功迎来了一场久违的谈判。出人意料的是,谈判对方不是五粮液而是宜宾市国资委。宜宾国资委政策法规科科长周家才让尹家拿出一个方案来解决长发升的遗留问题。尹孝功表示,首先要确定尹家对16口古窖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什么都可以谈。周家才称“我回去向领导汇报,再和你们联系”。

然而,尹家并没有等来期待中的联系。倒是地方政府和五粮液接二连三地上演了一出又一出令人瞠目结舌的连环戏码:

首先,宜宾市政府宣传部副部长对外宣称古窖是国有资产,是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宜宾市政府16年前将16口古窖判给尹家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

紧接着,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突然发文撤销454号文件,认定当时政府确认酒窖属于尹家所有的文件是错误的,酒窖应当属于五粮液所有。

一天之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五粮液2010年机构投资者见面会”上,董秘彭智辅再次表示,16口窖池早在50年代就被没收,而且已经被折价入股上市,所以矛盾是国资公司和尹家的矛盾,不关五粮液公司的事。

原本只牵涉尹家与五粮液的纠纷因为宜宾市两级政府的介入而变得扑朔迷离、错综复杂。记者多次致电五粮液,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公关部部长唐伯超最近一次对媒体表态:“我们现在不对外公布任何消息,一切情况都由政府说明。”

宜宾市两级政府却是三缄其口、保持沉默。记者好不容易联系到此前和尹家谈判的周家才,他却说,“我对这个情况不是很了解,只是前期做了一些调研工作。”

尹孝功百思不得其解,“数百年来,酒窖都是我尹家所有;今世何世,酒窖却不是我尹家所有了?一窖之不容,何以容天下?一窖之不容,何以让天下业主心安?一窖之不容,何以谈国内私有财产保护?”

忍无可忍、退无可退的尹孝功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法官、向世人证明:我们尹家才是明代酒窖真正的主人!


卖房诉讼

2010年6月20日,尹孝功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将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以及五粮液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四川省高院的收发室“躺”了近一个星期后,立案庭的法官们才见到了诉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行政诉讼则需要5日。然而,又过了一个7天,四川省高院仍未就是否立案做出决定。

7月9日,在尹家将民事、行政两案起诉书寄达四川省高级法院19天之后,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约见陈有西律师,就起诉管辖问题进行了沟通。

法院告知,院里对两案高度重视,已经进行多次研究,同时向宜宾中级法院和有关方面也进行了了解。并告知,四川高院的民事受理级别管辖为标的1亿元以上,行政案由高院一审也没有先例。

陈有西律师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省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受理一审。这是一个抽象的酌定规定,法院有自由裁量权。虽无明确标准,但本案明显属于符合高院一审的范畴。

鉴于本案离开宜宾审理,有利于法院客观超脱地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希望本案由省院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到成都市等其他中级法院审理。尹孝功提出:她已经同整个家族其他原告人进行了慎重研究,决定将诉讼请求追加到1亿元以上。他们准备各家一起借款筹钱凑足起诉费用。法院表示,确定诉求是原告权利。如果原告确定要起诉到1亿元以上,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办事。

7月9日下午,陈有西律师已经将新的起诉书修正,经尹孝功确认后提交法院。新的请求为:1、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侵占财产。即停止使用其非法占有的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将酒窖归还给原告(暂定标的估值1亿元,诉讼中将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后再追加);2、判决三被告支付已经实际侵权使用期间的酒窖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按每天3万元计算,计算到停止侵权交还酒窖为止。(先从今年1月1日计算到起诉日6月30日为180天,54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按此请求,本案的标的已经提升到10540万元,成了目前中国民事侵权案个人起诉的一个标的最大的案件。按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费和诉讼收费标准,尹家将为此预交诉讼费至少50万元。

记者询问尹孝功为什么要这样花代价进行起诉。尹表示:尹家一直与人为善,从来没有为了钱而向当地政府和五粮液公司提过过分要求。以前的年租金只有20多万元,从来没有去提异议。

但是,本案被告是宜宾市政府和有很强经济实力的五粮液公司,在宜宾审理很难不被干扰,很难实现公正,法院也会很难办。为了让高院受理审理,必须这样做。同时,古窖的实际价值也远超过1个亿,五粮液自己公告的品牌价值是470多亿,16口古窖是其自认为的核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如果没有这16口古窖,其品牌资产100亿也不会到。尹家都只是普通家庭,没有多少钱。但为了打好这场官司,各家已经慎重商量,一致决定各家借钱凑钱进行起诉。

陈有西律师说,尹家古窖返还的标的,远超过1个亿。但为了减轻尹家诉讼成本,他在原起诉书中,只隐性表达了返还16口酒窖,没有讲价值,只显性表述了占用费每天3万元。现在尹家很团结,决定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向高院起诉,因此他只要将酒窖价值明示为1个亿,就可以达到。

他已经向法院提出要求,为节约诉讼资源,综合考虑判决结论,民事案由高院受理审理的同时,希望行政案也由高院受理一审。同时,他已经向高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书》。因为对于尹家这些当普通教师、一般公务员的各个家庭来说,五六十万的起诉费确实不是小数目,要借款凑齐也不容易。他们已经准备卖房凑钱。期望法院能够同意暂时缓交。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高院在原告提出新的诉状后,尚有7天的立案审查期。法院表示将会依法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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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eikang 2010-8-21 11:56
谢谢丁大姐的关注,期待后续的文章。
引用 丁芝萍 2010-7-25 19:20
这无疑是对半个世纪以来经济政策的颠覆。强权之下莫奈何。但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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