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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0-7-21 14:31|查看: 624|评论: 2|来自: 新民周刊

五粮液明代酒窖所有权之争: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


五粮液之争的背后

五粮液古窖案会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在民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上也会成为一个充分展示的活的案例。仔细解剖下去,就会知道在我们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公有化历程中,民权是如何被逐步蚕食的。

⊙ 记者:陈 冰

北京,40度,烈日当头,她在前往正义网的路上。

上海,37.4度,雷雨大作,他在去往法院的途中。

她叫尹孝功,一位身体瘦弱、年已古稀的四川老太;他叫陈有西,一位精力旺盛、神采奕奕的大律师。他们的生活本无交集,但是眼下,他们被紧紧地拴在了一起──为了16口明代酒窖的所有权,更为平民百姓的私有产权保护。

奔走、呼号、呐喊,他们深知这是一场大象与蚂蚁的较量──一方是财大气粗的上市公司,一方是年入两三万的工薪之家;一方是义正词严、手握公权力的政府,一方是人微言轻、无依无靠的小老百姓。已有人“善意”地暗示,干脆将此“国宝”献给国家,彰显尹家一贯的为国家做贡献的优良传统。

但是──她说,“在官司打完之前,我不能生病”,“哪怕是卖掉房子我也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陈有西认为:“五粮液古窖案除了在公理和公义之争上会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在民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上也会成为一个充分展示的活的案例。仔细解剖下去,就会知道在我们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公有化历程中,民权是如何被逐步蚕食的。”


厘清被混淆的概念

记者:“租赁”、“经租”、“征用”、“征收”这四个法律术语在五粮液一案中反复出现,并且纠合在一起。我们需要梳理一下。

陈有西:经租,在民法理论上是不会丧失所有权的。是委托国家租给他人使用,同时收回一部分租金。“经租”怎么会变成“征用”、“征收”,不还,丧失所有权,自己租出去的东西怎么会成为别人的,国家的?这体现了我们国家没有法制的年代,对民权的一种漠视和肆意剥夺。

这种不讲理的剥夺,也被合法化了。最高法院按照国家当年有关部委的精神,出了剥夺继承权的解释。也就是说,租出去的东西,所有权到你死了为止,下一代没有份,归国家所有。

在那个“一大二公”没有法制的年代,以租代征,以租代没收,被最高法院以答复解释的方式“合法”化了。虽然最高法院现在废止了这个违反基本法律常识的解释,但是,40多年这样“租”走的物产太多了,对历史老账已经无法再翻,否则法院忙不过来了。因此,废止司法解释以后,“租变成征”已经不再允许,历史上已经“租”走的已经没有办法了。

这对尹家是个陷阱。如果强调“经租”变“征用”的违法性,要推翻最高法院这个解释,无异于鸡蛋碰石头。被告们会以“历史政策如此,法不责众”而让尹家输了官司。但是本案中,我们已经充分注意了这个问题。我们不会同最高法院的解释去搏斗,挑战其效力,同既成事实去搏斗。我们只是从事实上证明,尹家酒窖根本没有进行国家“经租”。

如果真有“经租”,宜宾地方政府就捞到了稻草。他们请的一些“法律专家”“集体研究”后搬出这一条,目的就在这里。但是他们没有想到最高法院早已经废止该解释,相对于现在的行政行为,已经无效。他们更不知道,这一条根本不适用于尹家的酒窖。

因为酒窖从来没有“经租”给国家过。而是直接租给了国营二十四厂,这是企业同个人的关系,没有到国家那里“经”过。从来没有办过“经租”手续,没有任何证据。而且酒窖不是房产,当时政策可以列入“经租”的只是房产,不是土地和酒窖。酒窖的租赁关系没有到国家手中经手。一直是尹家个人直接和二十四厂企业之间的民间租用行为。

另外,没有公开的还有一个更令人惊愕的内幕:酒窖上方的尹家租出去的房产,是如何丧失所有权的,如何成了五粮液公司名下的。如果公开会更令人发指。尹孝功早就打过“旧宅保卫战”,不让他们拆掉从小长大的故宅,不同意、不承认这个尹家租给国家的房产,国家不“卖”回给他们尹家,而强行“代卖”给五粮液公司。但是她斗不过强大的公权。这是尹家的早年的一场保卫战,他们要向国家买回被租走的房子,地方政府不同意,让五粮液硬拆了老宅。尹家根本没有同意。一千多平方米房产就是这样从尹家手中被夺走了。这个官司现在还没有打。就这样,尹家失去了酒窖上空的房产,只留下了18.17平方米。多少不平事,是假公权名义以行。现在地方政府想故伎重演,想进一步拿走酒窖。

记者:我们知道国家相关法律早就确定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但私产的保护还是举步维艰,唐福珍式的悲剧一再上演。在和公权力的博弈中,弱小的百姓总是败下阵来。

陈有西:50年代初,我们开始消灭私产搞集体化,农村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把土地和生产资料“自愿”收归集体,后来就搞人民公社、立法规定土地公有,“退社不自由”了,农民失去了土改得到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城里则进行“一化三改造”,“改造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搞社会主义工业化。除了生活资料,无论城乡,土地房产生产资料大多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这种国家征收行为,几乎是无偿的。国家免费获得了公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

后来“文化大革命”、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国家用打击犯罪的手段,专政的手段,将公民的私产几乎全部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文化大革命”后落实政策,发还查抄财产,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就这样“公有”了。

但是,尹家的房地产、酒窖不同。每一个政治运动中,尹家的房产和酒窖一直没有被征收和剥夺。因此才会到2009年底一直享有出租权。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他们的权利一直延续到了中国依法治国时代,有了民法、有了物权法的时代。这样,他们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但是宜宾政府和五粮液公司的观念,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的时代。

记者: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尹家证明16口酒窖是自己的证据是否充分?

陈有西:非常扎实充分。“一化三改造”从来没有剥夺过他们的权利,当地政府也是一直承认的。尹家还有历次处理租赁问题的宜宾领导的证言;是一种很特殊的一直拥有私产的权利。

尹家在中国没有实施土地证制度时,一直拥有无可争议的地权,因为酒窖就挖在地上,有600年了。后来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可以发证,政府违法刁难不给他发,用左的政治运动的观念限制尹家的正当要求。但是仍然一直承认他的地权和租赁权。

一直到了改革开放时代,这时我国已经建设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为了扩大五粮液的生产经营规模,地方政府把房产通过行政权强行“以租代征”后又违法转卖给五粮液公司,这是典型的“民产国有化”、“用政府手段进行企业行为”违法事件,导致房权和地权割裂。但是政府对600年酒窖的权利一直没有没收和购买过。


激醒“睡美人”

记者:我对尹家能否取得法院公正的审判心存疑虑。你们直接选择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起诉,是否也有这个考虑?

陈有西: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一个正常的社会,没有其他的路。当然小环境也要靠律师智慧去创造。我们在起诉时发了一个致四川省高院立案庭的函。在函上我写明了:“我们清楚,两案都不是非由高院审理不可,贵院可能往下交。如果一定要由中院一审,也请将本案指定到宜宾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这份函中,我阐明了这样一个观点,五粮液公司系宜宾市举足轻重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占有当地财政收入相当大比例,其股份公司董事长和集团总裁是原宜宾市的副市长。市国资占有五粮液56.07%的股份。在宜宾司法机关中有很大影响力。对于以市政府和五粮液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当地司法机关以回避为宜,以保障两案能够客观超脱地审理。

另外,尹家的五粮液600年16口明代古窖的所有权之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纠结在一起,属于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建国60多年的政策、法律界线,影响到五粮液股份公司的核心无形资产的真假,涉及尹氏家族600多年的历史私有财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涉及尹家的祖先历史和长远利益。它将体现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公私财产的司法保护状况,应当由省高级法院一审管辖审理。

记者:你讲到了《物权法》的实施,看上去似乎并不乐观。

陈有西:我给你讲个荷兰的例子。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后的25年中,它只是个“睡美人”,在欧洲无声无息。荷兰法官不了解,议会也不当回事,认为荷兰国内法同人权公约没有冲突。但20世纪70年代,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

公民人权意识提高了;荷兰一些大学的博士生开始写论文研究欧洲人权公约,律师从中发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特别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先发现了荷兰法院判决中的不合欧洲人权公约的问题。

律师向欧洲人权法院的起诉案,判决荷兰国家法院不符合人权公约而推翻判决的案例接连发生,这就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开始研究本国判决的问题。法官学习欧洲人权公约成了必修课,也引起了议会的注意,审视自己的国内立法是否需要重新对照修改。现在大学法学院把人权课作为必修课进行教育。作为司法部,在国家当被告时,要去应诉。在本国判决被推翻时,要在国内贯彻人权法院的判决:一要对本案进行纠正和国家赔偿;二是要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

由此可见,在唤醒法律这个“睡美人”的过程中,律师和学者起了很大的作用。眼下,我认为,尹家的官司就是一剂唤醒《物权法》“睡美人”的强心针。 ●


半个世纪的纠葛

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直至现在,“经租房”房主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

⊙ 记者:陈 冰

五粮液声称“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已包括土地和酒窖”,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指出“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

经租,一场持续了半个世纪的纠葛,再度因五粮液酒窖所有权之争进入人们的视线。

这是许多家族挥之不去的梦魇,是几代族人苦苦求索而不得的痛苦记忆。时光荏苒,人事变迁,经租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事实上已经属于“翻过去的一页”。曾经的所有、曾经的抗争都将随着故人的逝去而被深埋进历史的黄沙尘土之中。今天,再来回顾这段历史,是想让我们的后人看到这段“翻过去的一页”时,不再唏嘘,心生感激。


经租房由来

50年代初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如火如荼。“一化三改造”的完成,使得生产资料大部分收归国有。忙于集中财力组织生产和应对抗美援朝战争,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紧张,农业人口大量进城造成住房困难,于是中央开始推行经租房政策,动员有房者出租私有房屋。

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写道──

根据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附:无锡、苏州)、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十个市的调查,目前城市私有房屋的基本情况是:

私人占有房产一般比较集中,即少数大房主占有大量房产。大房主多数是封建王公贵族、军阀官僚后代和以前的投机商。如北京市大房主中属于上述成分的即占88.4%,上海李鸿章的后代即占有房屋面积十万多平方公尺。其中也有买办、大地主及城市高利贷者。纯是房产资本家的很少。

使用情况:私人房屋用做住宅的,一般占私房的一半以上,其次是企业占用。多数城市住宅缺乏,劳动人民居住拥挤。如上海每人平均只有三点三九平方公尺的住宅,现有一百余万人住棚房。房屋使用不合理,用房宽窄悬殊太大,位置不当等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房屋利用率低,需要统一安排,加以适当的调整。

租赁关系:目前房屋租金比较混乱。上海每平方公尺租金为一角五到三角三(房捐在外),沈阳每平方公尺为一角六分。各市各种公私房屋租金比较,北京、天津私房租金高于公房50%,天津私房租金也高于公房,青岛、沈阳公私相仿,济南、哈尔滨私房租金低于公房10%左右,这种房主已无利可图。

另外,凡对私人房屋进行了管理的地方,租金就比较稳定,没有进行管理的地方,租金上涨现象就比较严重。如南京市由于对私房租金管理较少,一九五一年以来租金上涨二倍到六倍,无锡市旧瓦房一平方公尺租金竟达六七角,至今仍在上涨。南京有的棚房按床铺计算租金。另外,预收租金、押租、出兑转兑等变相增租的现象比较普遍,住户的实际负担大大超出了现行租额。

上海市私人出租房屋还普遍地存在“顶费”现象。这是在抗战期间人口骤增,住房严重不足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种房租以外的租房代价,每幢房屋高者数千元,有的竟超过房屋造价。解放后虽经取缔,但暗中仍流行。这个问题只有经过对私有房产业主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才能完全解决。

租赁关系中还存在着种种的中间剥削,如二房东和“掮客”,有些城市经过政府取缔已经减少,但也有些城市仍然相当普遍。如上海平均每十三户居民中即有一个二房东,上海市八万七千六百○六户二房东中就有六千多户完全靠此维持生活。据上海市调查,二房东的成分极复杂,其中工商业者占27%,工人占20%,职员占16%,无业的占14%,摊贩占8%,自由职业者占2%,其他2%。上海有挂牌掮客三十户,从业人员七十人,流动掮客二千七百人。无锡市也有二房东七百七十九人,大小掮客一百人。

由于租赁关系混乱,房屋纠纷很多。如济南市房屋租赁纠纷竟占一九五四年一月至八月全部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以上。

修缮情况:现在一般房主特别是大房主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只收租不修缮房屋。二房东的中间剥削和欠租情况也影响房屋的修缮。据上海九家私人房产公司的调查,一九五四年修缮费仅占房屋租金总数的0.6%。因房屋失修,济南市一九五四年即倒塌近七百间房子,砸伤十五人,砸死五人。

上述情况表明: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房屋不能较好保养;第二、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第三、不能更有效地合理使用现有房屋,因此,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它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正式实施

1958年6月4日,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制定开始进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稍后,各省、直辖市纷纷效仿,很快推广至全国。

按照当时的做法,改造起点在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3-6间房)。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经租房之称由是开始。

众所周知的原因,经租房政策的执行超出了预先的政策规定,许多地方不够标准的私有房产也被拿来经租,有的地方甚至让房屋所有人没了自己的自住房。及至后来,这些曾经拥有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房产的业主们反倒成了住房困难户。相关资料表明,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1亿平方米。

1964年1月13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同时,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二)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镇和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出租房屋,是否还实行国家经租,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许多地方为了防止房主逃避改造,规定私房一律不准买卖,房主顾虑很大。多数房主只收租,不修房,房屋失修情况很严重。也有不少房主千方百计撵房客搬家,有的房主甚至拆房卖料,企图逃避改造。”

报告表明,根据1956年中央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它们的所有制”。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已经实际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1966年10月21日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这份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40年,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正式通过取消定息的决定。


政策沿袭

“文化大革命”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但在经租房领域却仍然停滞不前。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暨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还特别做出了为何要将经租房产权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说明: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被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改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一九八一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一九六六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1987年10月2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及至2005年12月14日,建设部颁布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即《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再次明确“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法律死角

从法律意义上讲,“经租房”私人产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于建国以后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合法私有房产。国家于1958年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实行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

但国家征用并不等同于国家征收。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将其收归国有;而征用只是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使用权,并在一定时间后予以返还的行为。

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直至现在,“经租房”房主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

公民的私有房屋受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国家法律保护。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82]-445号文件、[85]-87号文件、[87]-575号文件以及[2005]-226号文件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显然与宪法、与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违背。但迄今为止,政府相关部门仍然在执行着这样的政策。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将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废止。但这并不意味着经租房权益人可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了。因为符合规定的经租房早已属于“国家所有”了。这实在是一个悖论。

从另外一个层面讲,1992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所以即使有继承权,目前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对经租房的权利。

经租房成为法律死角,一个根本的原因也许还在于承认经租房房主对房屋的所有权,会被扣上一顶“否定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大帽子,有学者戏称,“文化大革命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成果”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及完全的公有制状态,而1978年以后的国家改革总方向是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打破公有制基本一统天下的局面。所以要落实经租房权属者的法律利益,与重新界定社会主义改造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一位曾经的律师在6年前写过以下这段话,在今天看来,它仍然适用。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法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的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还涉及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现在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犹豫和拖延的唯一获益者将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地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当权者。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继延了半个世纪的屈辱、愤怒以及人们对国家宪法、法律价值及政府行为的正当性、真实性的质疑。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作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这是需要立即做的事。这已不再仅仅是经租房权益人的需要,国家的价值、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都将在这种归还与否的价值选择中得到救赎或是相反。”(感谢京衡律师事务所李道演律师的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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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eikang 2010-8-21 11:56
谢谢丁大姐的关注,期待后续的文章。
引用 丁芝萍 2010-7-25 19:20
这无疑是对半个世纪以来经济政策的颠覆。强权之下莫奈何。但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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