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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09-7-23 07:22|查看: 431|评论: 0|原作者: 洪 梅|来自: 《华夏考古》2009年第1期

试析战国时期巴蜀文化的墓葬形制(上)

巴蜀文化自20世纪40年代被提出以来,就以其独特的文化面貌著称于世。由于目前发现的战国时期的巴蜀文化遗存多为墓葬,所以墓葬也就成为研究该时期巴蜀文化的主要材料。墓葬形制作为墓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丧葬文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墓葬形制在丧葬文化中,相对于随葬器物而言是较不易改变的部分,但它作为文化组成的一部分,必会受到时代变迁及文化流变的影响,也会有其自身的发展演变的规律。在以往的研究中,“船棺葬”一词几乎一度成为战国时期巴蜀文化的代名词。但随着近年来考古发现的不断增多,我们看到战国时期巴蜀文化的墓葬形制其实相当复杂:葬具中船棺虽常见,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独木形棺、长方形棺等多种其他形制的葬具。葬式有单人葬,也有双人葬、多人葬;有一次葬,也有二次葬;而2000年成都商业街大型合葬墓的发现,更突破了我们以往的经验,使我们对巴蜀墓葬的形制产生了全新的认识。笔者拟在对战国时期巴蜀文化墓葬形制的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存在的墓葬等级、变化规律及其原因进行探讨。


战国时期巴蜀文化墓葬形制主要包括墓坑、葬具、附属结构和坑内填充物等几个方面。下面分述之。

(一)墓坑

战国时期巴蜀文化墓葬的墓坑多为竖穴土坑,一般墓口略大于墓底,平面形状大体为长方形,有时不太规整,少数略呈梯形。按墓坑的长宽之比,则可以分为狭长形坑、长方形坑和近方形坑三类:

1狭长形坑平面为长方形,墓坑长度多超过3米,宽度在1米左右,宽长之比小于三分之一。按墓坑长度的不同,又可以分成大型、中型、小型和超小型四种。长度大于9米的为大型;长度在6~9米的为中型;长度在3~6米的为小型;极少数长度小于3米者为超小型。按墓坑底部的形状,又可分为船底形坑与筒形坑两种。船底形坑指墓坑中间平且稍深,略呈弧形。如成都百花潭M10[1],长306米,宽090米,深约150米,葬具已朽,仅在墓底发现少量黑色木痕及朱色,墓底两侧微斜,略成弧形,似独木舟底的形状。什邡市城关M11[2],墓坑呈圆角狭长方形,长730米,宽110米,墓口稍大于墓底,坑深030米,墓底略下凹呈弧形。筒形坑,指墓底平坦,墓壁较平直,剖面呈筒形。如成都金沙巷M2[3],蒲江战国土坑墓M1,独木棺,无墓道,壁直底平,坑长784米,宽134米。可惜都没有墓葬剖面图。以上均为单人墓。狭长方形坑还有少数为合葬墓,如蒲江战国土坑墓M2[4],残存墓坑长802米,宽286米,墓坑之壁直而规整,坑底平坦,坑底铺灰白色膏泥一层,厚014米,其上置独木棺两具。

2长方形坑长方形坑的宽长之比介于三分之一与二分之一之间。按墓坑长度的不同,又可以分成超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长度大于9米的为超大型;长度在6~9米的为大型;长度在3~6米的为中型;长度小于3米的为小型。长方形坑按墓主人数可分为单人墓和合葬墓两种。单人墓如犍为五M5[5]、蒲江98船棺葬[6]。合葬墓则又可按照合葬人数的不同,可分为双人合葬、三人合葬及多人合葬。双人合葬墓如什邡市城关M10[7],为男女合葬墓;而大邑五龙82M4[8],为长方形竖穴土坑三船棺合葬墓,坑长9米,宽416米,三个棺坑均从墓底部下挖,使原墓底形成“二层台”。1号棺坑与墓穴同长,宽136米,深022米。2号棺坑居中,长5米,宽050~058米,深022米。3号棺坑长320米,宽052米,深022米;成都商业街2000M1[9]为大型长方形竖穴土坑合葬墓,17具棺为合葬,其中10具棺为一棺内葬1人,还有7具棺内未见人骨,但在坑内发现的人骨个体却达20人以上。

3近方形坑长度一般大于3米,近方形坑的宽长之比大于三分之二。近方形坑数量较少,按其规模可分为两类:长度在6米以上为大型;长度在5米以下为小型。按所葬人数不同可分为单人葬和双人合葬墓。单人葬也分两种:一种带墓道;另一种不带墓道。例如新都木椁墓[10],为带斜坡墓道的木椁墓,墓坑长1045米,宽920米,坑壁基本垂直。成都光荣小区M5[11],墓口长965米,宽866米,深269米;墓底长803米,宽565米;东西坑壁有生土二层台,宽087米,距墓口150米;无盖。均为大型近方形坑墓。合葬墓有什邡市城关M25[12],墓口长340米,宽22米,坑深035米;坑壁较直,拐角基本呈直角,无葬具,尸骨已朽,为小型近方形坑墓。

(二)葬具

葬具是墓葬中用来盛放尸体与随葬器物的载体。战国时期巴蜀文化墓葬中凡是有葬具的,均为木质。而且凡是报告中提到材质的葬具,无论其形制如何,都确证为楠木。从外部形状上葬具大体可分为船形棺、独木形棺、长方形棺及木板形棺四类。

1船形棺形似独木舟,用一整截楠木制成。有船舱、船舷、有头尾,棺底微虎两端或一端上翘,制作较精良,大小从3米到13米不等,一般烧凿兼施。墓主尸体及随身携带的器物,如兵器、工具、铜鍪等置于舱内,随葬的陶器一般置于靠南的一端。船形棺按大小可分为大型船棺(7~18米)、中型船棺(5~7米)和小型船棺(4~5米)三个级别。从棺盖的情况来看,又可分为无盖船棺、船盖船棺与板盖船棺三种。如棉竹县船棺葬[13],中型船棺,棺长530米,宽060~090米,高056米,烧凿结合制成,无棺盖。成都商业街2000M1的13号棺[14],为大型船棺,有棺盖,其棺盖为一种带榫头的长方形盖。成都商业街M1的11号棺[15],则为小型船棺,棺身长465米,有棺盖且棺与盖的形制相同。

2独木形棺形状如同被刳去树心的半圆木,两端平齐,不上翘,有的中部略弧,一般比船形棺小,无船头、船尾、船舷等与船相关的特殊结构。也是由一截整楠木凿成,横剖面半圆形,棺盖形状与棺身一致。长度在4米到12米之间。如蒲江战国墓M2[16],两棺合葬,一棺长706米,宽098~104米,高062米;另一棺长718米,宽108~144米,高069米,有棺盖,且棺与棺盖形状相同,为同一楠木一剖为二,分别制成;成都商业街2000M1的12号棺[17],只存棺身,不见棺盖,棺身长1130米,宽144~178米,高约108米,棺身两头各凿一圆形方孔,孔内塞入圆木,在其后部还有一凹槽。

3长方形棺平面呈长方形。比独木棺更小一些,长2~380米。根据长方形棺的形状可分成两类:甲类,有把手。如成都商业街5号棺[18],四角有把手且与棺连成一体,平底棺的两侧略有弧度,棺盖也是用整木刳成,四角也有把手,盖背略弧,与棺身有子母榫相扣;乙类,没有把手。如按其头尾制作的不同,又可分为三型:A型,是整个棺身、四周挡板均为一整体,如昭化宝轮院M3、M6、M12[19]等。按结构又可分为两亚型:Aa型,平面为“口”字形,如昭化宝轮院M14[20],长2米左右; Ab型,平面为“日”字形,比“口”字形棺多出了个头厢。如昭化宝轮M12[21],棺由一截楠木凿成,分成二格,一长一短,长的殓尸,短的中置一陶罐。B型,棺身由一块整木刳凿成,只是棺两端另外各有两块挡板通过子母榫口与棺身相接,棺盖为一木板,平盖在棺身之上,大小与棺口一致。如成都商业街M1的16号棺[22]。C型,棺由底、两端及两侧的六块整板拼合而成,底与周墙接合,在墙下起槽互相镶合。如昭化宝轮院M13[23],木椁墓,由六幅整板合成,板上薄下厚,成楔形,棺的结构是两面墙两端起槽,并在下沿出榫,将档头嵌入槽内以穿斗,周墙的下缘起槽,套合底板,底板下有两枕木,棺上有盖板一层。

4木板形棺无棺盖,四周无挡板或挡板不全,有档板的也未用榫卯结构使之成为一个封闭的空间,尸体一般直接置于木板上。木板形棺在大小上可分为三等:5米以上为大型,3~5米中型,3米以下为小型。如金沙巷M2[24],葬具的东西两侧及南端各一块挡板,一侧挡板被施工时挖掉,挡板之间未见榫卯结构,葬具底部北端斜垫两块木板,葬具的东西两侧及南端各一块挡板,一侧挡板被施工时挖掉,挡板之间未见榫卯结构。青羊小区83M3[25],墓底仅有一黑褐色木板,表面凹凸不平,长382米,宽068米,厚约013米,应是葬具。成都西郊金鱼村M14[26],墓底铺二木板作葬具,其中一块长420米,宽042米,厚005米,人骨及随葬器物均置木板上。光荣小区M5[27],一椁,椁室内平行斜置两块木板,长约480米,宽068米,厚006米,木板和墓向不一致,可能正是陈尸之所。大邑五龙84M18[28],长方形竖穴土坑墓,无人骨遗痕。随葬品大部置于坑北部。从已知大小或从平面图可知,这几例都为中型木板形棺。

(三)附属结构

战国时期巴蜀文化墓葬的墓坑主体是竖穴土坑,一些墓葬在结构上吸取了外来文化因素影响,出现二层台、腰坑、墓道、椁等附属结构。

1二层台分为生土二层台与熟土二层台两种:前者仅分布在墓坑的某端或两侧,如成都光荣小区M5[29],长方形竖穴土坑木椁木板墓,东、西壁有生土二层台。又如陕西紫阳白马石M01[30],长方形竖穴土坑墓,墓长270米,宽130米,深110米,在墓北端有仅010米宽的二层台。而熟土二层台的位置有两种:一种在墓坑四周。如成都西郊金鱼村M14,狭长方形竖穴土坑墓,墓室规整,木板葬具四周即用黄粘土夹少量细砂夯打而成的二层台;另一种则仅在墓坑的两端或侧面。如犍为金井84M6[31],棺靠近墓坑的北侧、东南侧墓壁下有二层台,不甚规整。

2腰坑腰坑在巴蜀文化墓葬中出现得极少,且用法与别的地区的腰坑不同。战国时期巴蜀文化墓葬中出现的腰坑不是用来盛放狗或殉人的,而是用来集中放置随葬器物的。如新都木椁墓[32],椁室中部有一腰坑,系先在墓底挖一方坑,坑底平铺四块木板,四边各用两块木板竖砌,四角亦以榫接,顶上再盖三块木板,与椁底中隔005米,坑壁四周均用青膏泥填实。腰坑东西长181米,南北宽150米,深098米。所用木板长220 ~230米,宽042 ~073米,厚014米,均系楠木。腰坑内出土大小铜器188件和木棒4节。值得一提的是犍为金井84M5[33]。简报称该墓墓室长376米,宽325米,室底正中有长方形腰坑,长160米,宽070米,深032米,墓室内的葬具及人骨均已朽毁,随葬品主要集中在墓室的东南角,以陶器为主,重叠放置,腰坑内也有随葬器物,多为铜器,零乱散置于坑内。但笔者通过分析该墓葬的平面图发现,此墓坑呈近方形,腰坑呈不大规则的长方形,居于墓坑正中。从该腰坑的大小及坑内器物的数量来看,坑很大,器物却少得连坑底都未铺满。从铜器的种类来看,有兵器、工具及生活用的铜釜、铜鍪等;从器物的摆放方式来看,兵器散置于北侧,而中部为铜饰件及铜削,而铜鍪、铜釜等容器置于坑南部。这种摆放方式与葬具仍存的墓葬中棺内器物摆放方式完全一致。从坑的形状、位置和坑内器物的种类、摆放位置来看,都更类似于放置葬具的棺坑。此坑的长度虽较小,但在巴蜀文化墓葬中却也不是仅此一例。相近的例子如荥经南罗坝M3[34],坑长144米,宽086米;还有,陕西紫阳白马石M05[35],长140米,宽083米。所以笔者认为,犍为金井84M5中的坑不是腰坑,而是放置葬具的棺坑。而此坑周围放置陶器的“墓底”,实际上是二层台。在成都凤凰山西汉时期巴蜀文化木椁墓[36]中,墓坑分为上下两层,上层为椁室,椁室下为底室,底室长宽与椁室同,但高仅为050米,放置随葬器物,底室内有横木三根将底室分隔为四室,中间两室较大,可称为东、西室,两侧室较小可称为东、西侧室。遗物大多在东、西室内。按其功能及位置,成都凤凰山西汉木椁墓的底室应是战国中期出现的腰坑的演变形式。

3墓道巴蜀文化墓葬多为竖穴土坑墓。新都木椁墓是目前发现唯一带墓道的战国时期巴蜀文化墓葬,为斜坡墓道。

4椁椁是套在棺外的大棺材。战国巴蜀墓葬中的椁仅出现在单人葬里,并且只有一棺一椁。按照椁的形状和制作方法,又可分为船椁和木椁两种。其中船椁数量较少,其形状和制法与船棺相同,但在功能上与船棺不同,船舱内另有小棺来盛放尸体和器物,所以称之为船椁,主要见于20世纪50年代发掘的昭化宝轮墓群[37],如昭化宝轮M15、M12。木椁相对较多,按作法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以木枋叠砌而成,暂称为方木椁。如新都木椁墓,木椁全为楠木,结构宏大,用34根长枋和12根短枋叠砌而成,椁室内又用8根木枋将其细分成棺室和八个边箱,以槽榫衔接。成都光荣小区M5,以11根南北向的方木平铺而成,每根方木长7~730米,宽024米,厚018~024米,方木间距009 ~016米,椁室长约708米,宽380米,无椁盖;椁底的方木下又有2根东西向的垫木,垫木置于沟槽中;椁的四壁用卵石夹黄色粘土筑成,南壁的东端留有约080米的缺口。另一种是用木板围成,暂称为木板椁。木板椁多呈长方形。如开县余家坝M15[38],墓口总长330米,宽130米,一棺一椁,椁位于墓圹中部偏西,椁室平面呈长方形,长267米,宽098米,高063米,椁板厚007~010米,两边挡板出角为006~016米。昭化宝轮M13[39],椁长410米,宽138米,高112米,椁下有枕木2根;椁由底板、周墙及盖,均为楠木;底板用2木板拼成,嵌入枕木的凹槽内,凹槽的外端再加木楔,使底板结合紧密;周墙用4块整板合成,在两端的墙板上凿两道凹槽,将两边的墙板嵌入凹槽内,再将其置于底板上而成椁;木板的厚度在013米左右。

5枕木也称垫木,或“栓”,主要是垫于棺或椁的下面,起支撑和防潮作用。枕木按其外观形状可分为三种,一种为木板。如成都金沙巷M2[40],在木板棺的底部北端斜垫了两块木板。一种为长方木条。如新都木椁墓[41],坑底南北两侧各置一根长为941~968米、宽046米、厚044米的枕木,其上铺木枋20根作为椁底。而昭化宝轮M13,狭长方形土坑木椁墓,发现了4根枕木,两根置于椁下,两根置于棺椁之间。第三种为圆形长木棍。如什邡市城关M32[42],圆角狭长方形土坑船棺墓,墓坑长860米,宽115米,墓口稍大于墓底,墓底中部微下凹,墓坑深105米。船棺长850米,宽090~1米,高060米,墓底与棺底之间填有一层厚010米的青灰膏泥,棺底与膏泥之间依船棺大体形状并排垫有5排共7根长110~550、直径约008米的圆木条,其排列范围约为7×106米,基本与棺底面积相当。什邡市城关M2棺下也垫有1根长150米,直径为003米的木条[43]。

(四)填充物

战国时期巴蜀墓葬的保护性填充物主要是指填于坑内及棺椁之间膏泥和夯土。

1膏泥膏泥有青色、灰色和白色几种不同的颜色,主要作用都是防潮,以保护棺木、墓主及陪葬器物不受地下水的侵蚀。膏泥一般铺在葬具底部及墓坑四壁,或者填塞在棺椁之间;合葬墓中,填在各棺之间,使用木板棺为葬具的,则把膏泥裹于木板上下、尸体周围和随葬器物上;有腰坑的墓,腰坑内也填满青或白膏泥。在南方地区,地下水位高,空气、土壤也较为潮湿,实际上许多船棺及巴蜀青铜兵器能保存下来,与青膏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2夯土在战国时期巴蜀墓葬中,熟土二层台一般用五花土夯筑而成,填土用夯土的墓葬则不太常见。已公布的战国时期巴蜀文化墓葬中,开县余家坝2000M15[44],墓室填土为黄褐沙土与红褐土相杂的五花土,土质较硬,经夯打实,包含有少量的红烧土粒,四周也有熟土二层台。


众所周知,战国时期的巴蜀文化早已进入国家阶段。事实上,在以往的发掘过程中,部分巴蜀文化墓葬在随葬器物、葬具、墓圹等方面也确有很大的差异,表明了巴蜀墓葬的确可能存在着等级上的差别。墓葬的随葬品本来应是区分墓葬级别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现在所发现的战国时期巴蜀墓葬尤其是大型墓很多都曾遭到多次盗掘,墓内所出已非其本来的器物组合,所以暂不将随葬品纳入分级标准之中。墓葬形制不仅是巴蜀文化的一种体现,也都凝结着一定的社会劳动。这种社会劳动价值的大小,直接与墓葬形制的大小、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成正比。而占有社会劳动价值量的多少,应该是与墓主人的社会等级高下成正比关系的。上文中,笔者对战国时期巴蜀文化墓葬形制中的墓坑、葬具及附属结构等各个元素进行了分析,下文拟在此基础上,根据墓葬形制各组成元素所包含的社会劳动价值的多寡,以及不同元素的相互组合等综合情况来对战国时期的巴蜀文化墓葬进行分级研究。

笔者在以前对巴蜀文化墓葬的研究中,曾把战国时期的巴蜀墓葬分成五期:一期为战国早期早段,二期为战国早期晚段,三期为战国中期偏早,四期为战国中期偏晚,五期为秦灭巴蜀后至秦统一六国[45]。下文就按照战国时期的各个不同阶段来划分墓葬的等级。

属于战国早期的巴蜀墓葬数量不多且保存状况不佳,墓葬形制也相对简单,完整的墓坑均为狭长方形坑,只有少数墓使用了青膏泥和木板枕木。战国早期的巴蜀墓葬暂可分为两级:

第一级:墓坑长度在3米以下。如青羊小区83M2[46]。

第二级:墓坑长度在3米以上,葬具有木板、船棺或漆棺痕迹。如成都百花潭M10[47],成都中医学院战国墓[48],蒲江朝阳90船棺[49]等。

战国中期早段,墓葬较战国早期增多,墓坑和葬具的大小差别都增加,并出现了独木形棺及各种附属结构。根据墓葬的规模及附属结构的使用情况,此阶段的墓葬可分为四级:

第一级:墓坑长度小于3米,不使用任何附属结构。墓坑为小型长方形坑或超小型狭长坑。前者如开县余家坝2000M7、2000M8[50],成都西郊金鱼村M18[51]等;后者如石棉县永和乡M2、M3、M4[52],荥经同心村84M5[53]。

第二级:墓坑长度在3到6米之间,属于中型长方形或小型狭长方形。葬具为长方形棺或小型船形棺,船棺制作较为粗糙。多为单人墓,个别双人合葬墓。如什邡市城关M25[54]为合葬墓。个别墓使用了白膏泥,如成都西郊战国墓[55]。川东地区的长方形坑墓使用了木板椁及熟土二层台,如开县余家坝M4、2000M9、2000M15[56]等。什邡市城关M31、M27、M55[57]为小型狭长方形坑船棺墓。

第三级:墓坑长度在6米到10米之间,属于中型狭长方形坑或大型长方形坑。葬具为中型船形棺或独木形棺。前者如如绵竹县船棺葬[58];后者如蒲江县战国土坑墓M1、M2[59],棺盖与棺身相同。成都西郊石人小区94M8、94M9[60],墓底有漆痕,填土为含白膏泥的五花土。

第四级:墓坑长10米以上,葬具在9米以上。青膏泥,墓道、二层台、腰坑、方木椁等各种附属结构都有使用。单人葬。如新都木椁墓。

战国中期晚段:墓葬形制在种类和规模上与中期早段者类似,但在附属结构的使用上不太一样,也可分为四级:

第一级:墓坑长度小于3米,属于超小型狭长方形坑或小型长方形坑。均为单人墓。如冬笋坝M48[61],成都金鱼村92M7[62]。川东地区的小型长方坑墓中出现了木板椁及熟土二层台,如开县余家坝2000M10。

第二级:墓坑长度在3米到6米之间,属于中型长方形或小型狭长方形墓坑;葬具多样,有小型船形棺、独木形棺、长方形棺及木板形棺。青膏泥的使用较为普遍。以单人葬墓为主,有个别双人合葬墓(如什邡市城关M10[63])。除川东地区外,成都地区的部分中型长方形坑和小型狭长方形坑也出现了二层台及木板椁。如成都金牛区80M1、80M2[64],成都金鱼村92M14[65]。川东地区的狭长坑船棺墓,棺上以木板为盖,如冬笋坝M2、M3、M11[66]等。

第三级:墓坑长度在6米到10米之间,多数为中型狭长方形墓坑。中型船形棺。单人墓。个别为大型长方形坑,大型、中型船形棺合葬墓,如大邑五龙82M4[67]。使用二层台、白膏泥较多,不见使用木椁。如什邡市城关M7、M23、M45、M49[68],荥经同心村85M16、85M17[69]。

第四级:墓坑长10米以上,葬具在9米以上。目前只见合葬墓。如成都商业街2000M1[70],为超大型长方形坑多棺合葬墓,长达302米,船形棺、独木形棺及各种长方形棺都具备,墓中大量使用白膏泥和枕木,还可能有地面建筑。此墓中一次葬、二次葬共存,且可能有殉人。

战国晚期,墓葬形制与中期相比,二层台、木椁、垫木等出现比例变小。新出现了船椁。填土使用夯筑技术的现象也较中期增多。墓葬同样可分成四级。

第一级:墓坑在3米以下,多为小型长方形坑,个别为超小型狭长坑。葬具多为长方形板棺,个别为船形棺。少数墓使用了木板椁和二层台。如荥经同心村85M22[71],开县余家坝M2、M3[72]。

第二级:墓坑长度在3米到6米间,多为小型狭长方形坑,中型长方形坑较少。葬具多为船形棺,少数可能为长方形木棺或木板形棺。较少使用木椁、二层台、青膏泥。如荥经同心村85M7[73],昭化宝轮M13[74],冬笋坝M85[75],大邑五龙84M18[76]等。川东地区的某些船棺墓,使用木板为棺盖,如冬笋坝、M41、M42[77]等。与此同时,川北地区的少数墓使用了船形椁,如昭化宝轮M3、M6、M11、M14[78]等。另外川东地区的个别墓葬出现了耳室,以另置陶器。如冬笋坝M56[79]。

第三级:墓坑长6米到9米,中型狭长方形坑。葬具多为中型船棺。没有使用椁、二层台、青膏泥等附属结构。如荥经同心村85M25[80],什邡市城关M2、M14[81]等。第四级:墓坑长9米以上,葬具为大型船棺或独木棺,使用方木椁、二层台、枕木、青膏泥等附属结构。如成都光荣小区M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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