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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09-7-23 07:29|查看: 734|评论: 0|原作者: 梁勇|来自: 《天府新论》2008年第3期

清代四川的土地清丈与移民社会的发展

由于明末清初的长期战乱,四川载籍人口大量减少。为了更快的恢复生产,增加赋税,清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积极的“移民实川”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和老百姓趋富心理的指引下,大批外省移民来到四川。移民的到来,在恢复四川经济的同时,也因为土地产权的归属和原来的土著居民有诸多矛盾,可谓“此侵彼占,争讼繁兴”。“川省词讼为田土讦告者,十居八九”。为了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了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清政府于雍正六年在四川实行了“土地清丈”的政策。本文即对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实施过程及其对四川移民社会发展的意义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

为了能够招徕更多的移民来到四川,可以说,清政府在整个顺、康时期对移民都实行了鼓励政策,并没有认真清查、丈量移民报垦土地的具体数量、四至范围。雍正六年四川布政使管承泽在评论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时曾说:“查川省当日地广人稀,招民开垦。一时来川之民,田亩任其插占,广开四至,随意报粮。彼时州县,惟恐招之不来,不行清查。”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试着从几个层面来分析清代前期四川移民社会地权纠纷的产生过程。

清初,移民开垦田地、纳粮当差,手续十分简单,只须乡约证明即可。我们从资阳徐值的《垦地执照》中,便可窥见,现引如下:

成都府资阳县正堂、纪录二次涂为首状事:本年十一月十七日据贡生徐值具呈前事,呈称四十六年报粮田一份,坐落玉河沟,成熟田六十块、地十块,东至唐时茂地界,南至周玉鸣官山分水界,西至三教庵界,北至徐翔云界,中下地共五十一亩,共载粮三斗五升三合一勺六抄六撮,四至分明。具给乡约朱可至、徐翔云等情前来。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贡生徐值,前去东乡玉河沟,依所首亩粮管业,毋得籍以所首界限影占,希图广阔,致人力不及,徒两抛荒国土,预伏衅端。倘敢故违,查出定行重咎,宜恪守须至照票者。

右照给贡生徐值收执。

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县行。

从这份执照来看,徐值在康熙四十六年(1707)报垦坐落于玉河沟田地共七十块,三年过后,经乡约朱可至、徐翔云证明,即向政府申请执照,报课升科,缴纳正供。该县县主并没有对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对,便予以批准。这在其他材料中也可以看到。如民国《南川县志》载:“经明季之乱,丁口死亡殆尽,陇亩垢墟,田赋档册亦无复存。康熙初年,逃户来归及湖广、江西、贵州诸省流氓领照插占。”云阳《涂氏族谱》载:“占垦者至,则各就所欲地,结其草之□,广袤一周为此疆彼界之划,占已,牒官。官不问其地方数十里、百里,署卷而已……官则视值多寡以为差,就其契税之。”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移民获得土地的方式化为下图:无主荒地→移民插占、开垦→三年或较长的一段时间后报垦,纳粮当差→获得土地

虽然该图显得较为简单,但基本上呈现了贡生徐值获得土地的完整过程。仔细分析上图,可以看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存在着多重选择,可能会产生出诸多的争端。先看第一阶段,某块土地的原有主人因战乱不得不远避他乡,他可能客死他乡,如果这样,就没有什么问题,这块地真的成了无主荒地。但还另有一种可能,他在异乡仍然还活着,只是因为某种原因还不能及时回籍。而在他回来之后,矛盾便产生了。这样的例子很多,现列举一二。民国《合川县志》曾记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故事:

苟云龙,字乘万,州西里白沙场人。先世由江南来合,占籍于渠江右岸之十二门,数传至其祖三省,中嘉靖乙卯举人,父凤阳登某年拔萃科充选生。云龙少承父业,以州学附生食□于庠。后遭张献忠乱,携家避地遵义府遵义县之高坪场,艰难拮据并营耕读。清定鼎后,合州族人完以小艇来迎归里。时旧有田宅已为楚来客民所占领,向索不还,欲讼无据,颇难为情。适闲步墟墓间,见废冢中有素纸一角如新出土者,发现之,朱墨宛然,故苟氏田宅契也。盖前避难时,仓促出亡,或瘗此而忘之,如蕉鹿然则为时固已久矣。至是得之大喜,以呈于官,乃得光复旧物,一如其初。

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到,那位由湖南来的移民,其占地手续从当时的政策来讲,应该是合法的,所以,他没有理由也没必要向苟云龙还田,苟云龙一时也拿不出凭据证明这块田地是他所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二者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故事最终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解决,苟云龙在祖坟里发现了地契,并因此重新获得土地。在清初四川地方社会,这个故事应该说具有普遍意义。大批避乱的老百姓回家之后发现原有的田宅不仅残破,而且还换了主人。这个故事最后的解决途径应该说不是土客之间解决土地产权问题的正常、通用途径。在战乱来临的时候,很少有人有心思会想到把地契藏到祖坟里去。这个故事最终能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到了县志上,从一方面说明苟云龙个人德行比较好,连上天都会帮助他;而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围绕土地产权归属问题的纠纷的确相当严重。康熙年间,一位来自于四川的官员曾向康熙上书说:

臣系蜀人,伏念巴蜀界连秦楚,地既辽阔,两省失业之民就近入籍垦田,填实地方,渐增赋税,国计民生岂不两有攸赖。乃近有楚省宝庆、武冈、沔阳等处人民,或以罪逃,或以欠粮惧比,托名开荒携家入蜀者,不下数十万。其间果以开垦为业固不乏人,而奸徒匪类扰害地方,则有占人已熟田地者,掘人祖宗坟墓者……凡此臣皆得之传闻,未敢入告。

从中看出,当时的四川土著对移民的开荒行为还是有所抵触的。如果说,上述案例因为苟云龙找到了原来的田契而得以和平的解决,下面这个案例则说明对于移民来说,移民与土著之间的地权纠纷要经过地方政府的正式的司法审判才能够得以解决。隆昌《王氏族谱》载:

康熙四十一年壬午岁三月,大佛坎祠堂屋基暨先祖坟被楚民漆宗政侵占,合族以占坟占祠一事禀赴呈隆邑知县事鲁天锡,批准亲勘,审断石朱判。勘审得生员王用世、王海鼎、王吉、王召、王启明、王回、王天祚之讼漆宗政也。查漆宗政,去冬插占大佛坎下坐宅田业,何得以报垦承粮,妄恃有凭,侵占王氏祖坟已载粮之坟坝。详案王氏谱系巨族名宦,本县行亲踏勘遍阅王氏祖冢,冠裳所藏亦当郑重而有禁步。况坟垒甚多,残碑遍地,尔宗政丧心病狂,恣行毁挖筑室,横抗守坟之王行简,不听禁止。本应照例重办,姑念尔宗政乡愚无知,薄责惩。着今秋冬之交,移房于西坪版之上,人畜不得作践,亦勿致擅取坟垣草木,以及开扌它等情。自判之后,各管各业,无得互相侵占,以杜争端。准此。

王氏是隆昌本地巨族,明洪武年间就已移居此地。明末清初战乱时,该族成员王鼎泰曾随清军南征北战,以军功荣归故里,可以想见该族在地方上的势力。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湖南籍的移民漆宗政插占王氏的祖坟田地,虽然已经在官方报垦备案,但在王氏家族的坚决反对下,不得不放弃已开垦的土地。

第二阶段,移民为了逃避赋税,合理地利用清政府开荒政策,故意“抛荒”或采取“夹熟夹荒”的报垦方式达到多占据土地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更为复杂的地权纠纷。

清初,政府为鼓励外省民人入川,准许开垦的土地“三年起科”,后来变为“五年起科”、“六年起科”,个别山区甚至达到“十年起科”。为了逃避赋税,很多移民利用这一政策上的漏洞,往往在四年的时候,抛荒回原籍,一两年后又回来继续开垦。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曾有这样的上谕:

湖广、陕西人多地少,故百姓皆往四川开垦。闻陕西入川之人,各自耕种,安分营生,湖广入川之人,每每与四川人争讼,所以四川人深怨湖广之人。或有将田地开垦至三年后,躲避纳粮,而又往他者。

这段材料最有意思的是最后一句话。移民开垦三、四年后,为了躲避纳粮而又抛荒土地,到别处继续去开荒种地,享受政府的优惠措施。随着移民的大量涌入,可耕之地变得越加稀少,而他们开垦的土地极有可能立刻被后来的移民认垦。如果前面那批开荒的不回来,倒也没有矛盾产生。但他们抛荒的目的往往并不是不要这块土地,而是为了逃避税收。当他们再次回来希望继续耕种这些地时,矛盾便产生了。与此类似的还有另外一种现象:某户移民在卖了自己的田业多年之后,借口自己的祖坟还在原地,遂搭棚居住,霸种居耕,引发土地产权的争执。道光二年(1822)巴县县令曾张贴了这样一张告示:“先年卖业之人,穷极无聊,有藉坟茔在彼搭盖草棚居住,砍伐竹木,霸种山土;又有业更数手,首冒老业主藉故滋事者,许受害之家鸣团送究。”从这张告示来看,移民卖业之后又回来继续耕种,或者趁田业多次转手后,假冒老业主,希图强占土地,在当时来说,应该不是偶然之事。

还有就是移民在报垦过程中故意隐匿实际的报垦土地,以“夹熟夹荒”的报垦方式报垦土地,达到多占有土地而又不多交纳赋税的目的。雍正五年,巡抚马会伯曾上疏:“从前地广人稀之时,只以招民为事,插占地亩甚宽,钱粮止报升合,多于四边界畔。先开成熟,将荒田包在中央;又或相间开垦,每□夹熟夹荒,以致分拨不开,难以再插户口。此种荒田必须责业户认垦纳粮,一二年间将荒田变为熟田,而田畴日益开辟矣。”当时的布政使管承泽也说:

查川省百姓,占据田地往往以册载数斗之粮,即将中边闲矿之地私行占据。有一种预先估计占下亩□者,绿地属荒山。其田皆系刀耕火种之田,耕种五七年后,雨溃沙淋,仍为石土,难以耕植,必转移更换,方能收获,此为包荒。有一种恃强指占借熟隐荒者,纳赋输粮,册载无几,却将可垦间田,影射于数亩熟田之中,本身既无力能耕,而有力能耕之人,彼又指名纳粮占据不让。因此争讼成风,告讦不已。此为霸荒。

这种“夹熟夹荒”的开垦方式对移民来讲,是十分有利的,它以荒田、熟田交错耕种的方式,使得后来的移民不能来承垦那些荒田,这些荒田自然便慢慢地为较早报垦土地的移民所拥有,最终达到既多垦土地,同时又少交田赋的目的。当然,对后来的移民来说,如果他们要在这些熟田中开垦土地,便很可能和熟田之主产生矛盾,诉讼不断。

上述围绕着地权的争端、矛盾是清代四川地方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矛盾。这在官员的奏折中有所反映。雍正六年(1728)二月,四川布政使管承泽就指出了当时各式各样的纠纷:

又或当时朋名伙垦,原未各分界址,今欲各自立户而互相争讼。甚至始为人佃种,久之,窥视主人荒余田地,私行报垦,交相控告……每逢放告之期,收委词状,其告讦田土者,十有八九。遇有此等词状,即批行各属州县,务往两造田亩,亲身勘丈。其文出余

田,即令按亩纳粮增赋,统入自首册内报查。此不独可以理息讼端,亦正以渐次清出隐匿之一法。

从管的上奏可以探知,移民与土著,地主与佃户之间因地权不清或土地界限不明引起的诉讼纠纷不断。管承泽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叫移民自行填报所报垦的土地面积、是否纳粮。管说,他已于雍正五年“十二月内,设立自供单,一纸分发各府州县,令于有田之家,挨门逐户,各给一张。着令本民自填田亩丘形□□,钱粮若干、荒地若干,分析四至,注明已纳粮未纳粮,邻佑乡约连环互保。送各该州县存为日供清案。”可以说,清政府在四川大规模的土地清查从管承泽任上开始了。

(二)

清政府从立国之初,便很重视土地的清丈工作。康熙年间,“定官民隐田罪例。凡该管官能查出隐田者,按地多寡分别议叙;有能举首他人隐地在十顷以上者,即以其地予之;妄告者罪。从前隐匿之地,立限八月令其自首”。清政府在四川同样也实行了此一政策。康熙《四川总志》载:

皇清田赋户口,川北久归版籍,于顺治十年已经清丈;上下川南,康熙元年清丈;川西、川东,康熙六年清丈。

康熙十年,平西王吴三桂反清,以王屏藩为将军率军攻入四川。不到一年,“全川悉陷”。清吴在四川的战事直至康熙二十年(1681)才完全结束。刚开始的土地清丈成果因长达十年战争的影响而化为乌有。康熙六年(1667),四川巡抚张德地上“复生聚拯救遗流疏”,内称“虽年来招垦屡督,劝课屡申,究竟财困民贫,元气难复,生齿处处凋零,榛莽在在极目”。可见此一时期四川地区的人口流动还很频繁,与此相伴的土地清丈也应该没什么效果。

转眼到了康熙四十八年(1709),时任四川巡抚年羹尧希望上任后,在四川开展田地的清丈,增加四川的赋税收入,但没能得到康熙帝的允许。康熙认为,“为巡抚者,若一到任,即欲清丈地亩,增加钱粮,即不得民心矣。湖南因丈量地亩,反致生事扰民。当年四川巡抚噶尔图曾奏请清丈,亦未曾清楚”。康熙拒绝年羹尧的请求,原因在于清政府在此一时期并不急于增加在四川的赋税,而达到通过吸引外省移民来川开垦的目的。

而时间到了雍正五年(1727),四川社会经济已经完全得以恢复,进行土地清查的时机已经成熟。雍正五年,四川巡抚马会伯向雍正帝提出八条建议,清查田亩,希望从根本上解决地权不清的问题,同时,也能够增加四川的田赋收入。这八条建议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关土地开发、户籍方面的。第一条,分户。移民自顺治、康熙年间来四川报垦土地至雍正初年,长的有六七十年的历史,短的也有一二十年的时间,移民在川生活已有二代甚至三代,家族开始逐渐形成。但因为聚族而居的习惯,虽然“田已画开耕种,粮犹一户输将”,“祖宗遗产叔侄弟,凡已经分种而纳粮仍是老户、姓名。官给一票,一人收执而余人俱无串票可凭”。这给地权的确立带来诸多问题,“是以奸猾之徒,欺其粮册无名,界畔无据,遂相讦讼,此皆由得田原无把柄之所致也”。因此,应该让这些合族耕种的土地,“分立地界,各报本名立户,载入版籍”,每年各自纳粮。最终达到地清粮楚的目的。第二条,认真解决移民“夹熟夹荒”的报垦方式。马会伯认为,应该强迫让荒田临近的业主承垦荒田,如果原有的业主不愿意报垦,就应将荒田转给其他后来的移民居种,最终达到增加田地和赋税的目的。第三条,对有争议的土地进行丈量,通过丈量来彻底解决民间社会不和谐因素。马会伯说,通过丈量,“不特以之决两造之曲直,且藉此一丈而田粮之数相符与否照然可见”,并说这样的好处还在于,如果丈量出多余的土地还可以达到增赋的目的。

为了能够使得这次清丈得以顺利举行,马会伯还建议从四个方面加强对清丈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如地方各道、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否则严加处分,并把此次清丈的效果作为州县官员政绩考察的标准。同时,对地方上各类敢于干涉、阻扰清丈的“地棍”要“从重治罪”,而具体参与清丈的丈书,也要选择地方上家庭殷实、公正守信的人担任,以达到丈量公平的目的。可以说,马会伯的建议是十分地仔细和全面的。但不久,马会伯就调任湖北巡抚,上述建议并未立即得以推行。

马调任后,湖北按察使宪德续任四川巡抚。他在土地清丈问题上延续了马的观点,请求按照马的方案在四川推行土地清丈。雍正在与川陕总督岳钟琪等人商量后,正式同意了宪德等人的请求,派遣给事中高维新、马维翰,御史吴鸣虞、吴涛四人前往四川,同松茂、建昌、川东、永宁四道“分往诸州县丈量”。同时,清政府又挑选16名候补州县官员分别随同四位给事中工作。具体分工是,高维新到永宁道,马维翰到建昌道,吴鸣虞到松藏道,吴涛到川东道。这次清查,始于雍正六年(1728)九月秋收之后,止于雍正七年四月。

雍正六年(1728)八月二十四日,四川丈量刑科给事中高维新在给雍正的上奏中,说明了他们这次田地清丈工作的几条工作要点。


一:川省田亩肥瘠不均,影射规避,混争讦告,皆由疆界混淆。请乘此清丈之时,将各地方整理界牌,其田地在某县者,即编入某县纳粮。令两县推收清楚,毋得影射规避。至山坡乡村,各立石定名,毋得仍前混淆。一、川省按粮计地,并不合算地亩。分晰科则,以致漏脱欺隐。应俟各属地亩清丈之后,即将各户田亩,查明顷亩四至,分别上中下科则,填给印票,令业户收据。其应纳钱粮,悉照科则征收。一、从前川省差徭繁重,保甲人役,或按月支应,或按里分派。数乡之人,夹杂一处。名为跳甲插花,其弊无穷。今杂办差徭,悉蒙恩免,岂可任其仍沿积习,违者参处,以息扰累。

从上述几条来看,这次清丈工作不仅要摸清底子,确定粮户田土“四至”,同时,也要改变原来纳粮程序中的种种弊端。可以说,田地清丈是一项综合的整治工作。

土地在经过弓手、丈书的丈量确认后,政府将给承垦的粮户一张联单丈册,也就是执照,作为田地的“产权证”。至此,从清初延续近百年的土地产权混乱问题得以完全解决。

(三)

可以说,雍正六年的土地清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使得四川逐步改变了以前移民招徕工作在土地产权、赋税方面的混乱局面。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移民承垦土地的具体数量有了规定。雍正六年(1728)三月,户部下令:“各省入川人民,每户酌给水田三十亩或旱田五十亩。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每丁水田增十五亩或旱地增二十五亩。一户内实在老少丁多,不能养赡者,临时酌增,除拨给之数外,或有多余三、五亩之地,亦准一并给垦,其奇零不成段之地,就近酌量安置,给以照票,收执管业。”这条规定的出台完全改变了康熙时间实行的由移民任意报垦的土地政策,实行土地的有限供给,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

2、制定了四川各州县的田赋额数。这次田地清丈的结果,据宪德称,共“丈得四十四万余顷”,而原来旧册所载仅二十三万余顷,“增出殆及半”。而田税总额仅656426两,是明朝万历年间四川田赋税1616600两的40%左右。可见,在清初的四川,虽然田地增加了近一倍,但田赋却不到明代的一半。这正是清政府在四川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的表现。四川大部分州县每年的田赋征收额数也通过这次清丈而成定额。

3、通过这次清丈,部分解决了各州县之间田地科则轻重悬殊的情况。在顺治、康熙年间实行的那次田地清丈,由于刚处于战乱结束期,外逃的流亡人口和移民都还没有回归,所以,那个时候的人口土地数据经过近60多年的发展,已经完全发生了变化,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田赋科则和每年征收的赋税总量也有必要做出调整。在雍正初年,各州县的科则差距很大。据宪德所奏,如雅州上田征银一钱三分左右,而川东道所属各县上田每亩征收仅二三分。此次清丈之后,州县之间,特别是相邻州县之间的田赋科则渐趋统一,“原重田地,令与接壤地方相等比照科算;原轻田地,亦应按则加增,不致小民偏枯委曲”。

下面以巴县为例,来简单地分析此一变化。康熙六年至雍正七年,巴县的赋税分为三类,即粮银、条粮银和丁银。其征收办法:先按土地等级和面积计算税粮,再按税粮数额和赋役的科则计征粮银、条粮银和丁银。具体的折算过程这里不展开论述。就结果来说,巴县每年丁条粮合计共银7997两。雍正七年至乾隆十九年(1754),经过田地的清丈后“丁条粮银合并积算,按亩征银”,丁条粮每年也才10700两。这是一个很低的数字,从纵向上来看,明代巴县年征粮60300余石,折银后达到86000余两。横向上来说,上田征粮不满一分,已经是十分低的数字了。雍正八年(1730),巡抚宪德为此要专门上奏,解释巴县田赋科则如此之低的缘故。他说,是因为“该地方地脉浅薄,不及他处,照旧征收”。这个理由并没有多少说服力。两百多年后,有人曾专门为此发表过评论。

(四川)东北地多膏腴,每田一亩,多者仅征银二分,少或一分;西南地属边瘠,多者每亩征银至五分,少亦四分或三分……盖由明末张献忠由东北入川,所过屠戮,民无孑遗,至成都未久,即败溃死。故西南两路多的保全。

可见,川东一带田赋科则要低于少受战祸影响的川西南、川南一带。

伴随着这次土地的丈量,大量拥有土地的移民和复归的土著也重新被纳入州县的人口统计之内,四川各州县人口也因此大大增加,在康熙六年左右被裁撤的州县又重新得到恢复,如重庆府属的大足、璧山等县。

这次土地清丈过程,也解决了许多地方老百姓围绕土地的纠纷。江津夏氏,顺治十三年(1656)开始进行祀田的建设,时有田纳粮五升,到雍正五年(1727)的时候,田地增加到了一斗九升,但因为土地较长时间都为佃户夏天福耕种,遂“久放不祀”,霸占祀田,引起族中其他人的不满,借这次土地丈量之机,禀告该县王姓知县,将祀田从夏天福手中夺回,设立册名夏永祀,由各房轮流收租管理。

(四)

雍正六年的土地清丈,对清代四川移民社会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这次清丈,确定了有清一代四川各州县的田赋及相应的赋率,保证了清政府在四川的财政收入,也为今后各种临时加派,如津贴、捐输提供了基础。其次,这次清丈为康熙初年以来近60年的移民招徕政策成果适时地做一总结。通过这次清丈,移民与土著、移民之间围绕着地权之间的纠纷基本上得到解决,政府通过这一行动解决了移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有关地权不清的现象。可以这么认为,雍正六年的田地清丈,是四川移民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里程碑。

本文为笔者所承担的200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清代移民社会地方基层制度研究~以巴县客长制为中心》(项目批准号:07JC770019)中期成果之一

梁勇,历史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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