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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2-4-27 11:14|查看: 259|评论: 0|来自: △收藏官方微博

孤儿摄影作品有望找到自己的家

日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引发热议。和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该草案在促进作品传播的层面上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比如“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孤儿作品的使用”、“职务作品”等,更加贴近时代,更加务实。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数字时代,以互联网作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新媒体不断涌现,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表现。但与此相对应,现行著作权法“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却与某些作品的使用需求格格不入,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孤儿作品”,即“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尽力查找无果”的作品。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成立后经常接到使用者的申请,希望协会能帮助他们与摄影家取得联系,以获取授权。对于这一类申请,协会利用自己的资源帮助其实现了作品的使用,但还有一类作品,协会也无法认定谁是真正的作者,使用者最终只能放弃。比如金盾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以及一些广告公司都曾经与协会联系,希望使用此类作品。还有一些单位先使用作品后,在其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告知相关作者主动与其联系来领取稿酬,以为这样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自然,一系列的诉讼就此发生了。摄影界这样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2001年就出现过32名摄影家诉经济日报出版社,最终出版社赔偿摄影师13万余元。可以预见,此类对“孤儿摄影作品”的使用需求在今后还会不断增加,激活这些孤儿作品的使用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在当今大力推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国外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做法来解决孤儿作品使用问题:丹麦明确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匈牙利则规定由公共机构颁发许可证;加拿大规定由加拿大版权委员会代表版权人向使用者发放许可。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作为国内唯一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孤儿摄影作品的使用上应该并且能够发挥代为发放授权并收转稿酬的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国版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代表权利人行使个人无法有效行使的权利,为作者代收稿酬,从而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同时帮助作品的使用者获取海量授权。各国法律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能代表的权利有很严格的限制,同时,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日常经营制定了多层次的监管措施,以保证作品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最大限度地公开、透明、高效。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欧洲已经有200余年的成功实践,但在此次我国版权法修订过程中却引起了争议。一些作者由于不了解这一制度,非常担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很好地行使所代表的权利,更担心自己的权利被集体管理组织所强制代表。公众的这种质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我们不能因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不信任就去否定整个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摄影作品的价值在于传播,在传播中实现其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只有从立法上、实践上尽快建立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畅通的摄影版权流通秩序,才能把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从而实现产业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征求意见稿第25条规定:对于孤儿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该条款如能顺利实施,我国“孤儿摄影作品”将有望结束无家可归的历史,早日进入摄影版权流通领域,这对于摄影人以及摄影作品的使用者来说无疑具有开创性的现实意义。

(作者: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侯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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