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刘思思 赖贤亮 碍于朋友交情,出于善意将集体款项借给他人用于工程建设,虽未获利,但依然触犯法律。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提起公诉,2013年12月25日,法院对刘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2011年年底,罗某因其承包的工程工期延长等问题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时任攸县某社区组长的刘某借钱。2012年1月9日,刘某碍于朋友交情,在未经过组民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其保管全组组民的50万元征地补偿款借给罗某用于其承包的工程上相关费用的结算,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利息。直到2012年3月22日,罗某才将该50万元资金全部归还到刘某保管的账户上。 2012年5月28日,该社区进行账目核对时,发现该组有50万元资金转出和转入的信息,便追问刘某资金出入的原因,刘某见事情掩饰不住,才将自己没有征得组民同意,私自将征地赔偿款借给罗某一事全盘托出。 【检察官提醒】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这一行为构成犯罪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将挪用款项用于非法活动的;二是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三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刘某出于善意将组里的钱借给罗某,在此过程中,虽未谋取个人私利,也未对组里造成任何损失,也未超过三个月,但该笔借款数额巨大,而且用于工程建设等盈利活动,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因此,必须追究刘某的法律责任。 原文标题:挪用征地款借朋友 社区组长被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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