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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3-3 16:16|查看: 234|评论: 0|来自: 法制晚报

刘建国:废除嫖宿幼女罪,是时候了

2013年全国共有125起媒体报道的性侵女童案例,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曝光案例,受害者8-14岁居多。今天开幕的全国政协会议上,3位政协委员将提建议,将儿童安全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落实四部委意见,出台权威的防性侵教育教案;完善立法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等。

在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中,一直存在着一个非常令人纠结的问题,那就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在定罪方面,二罪之间存在众多难以区分的关系,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模糊之处,很难清晰界定行为人触犯的罪名,导致办案部门在认定过程中也存在认识层面的偏差。而在量刑方面,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更是天壤之别。

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层面上的矛盾。

毋庸置疑,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众多性侵幼女案中,很多公众对最终的定罪量刑并不满意,均认为量刑幅度过低,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的确,在嫖宿幼女罪依然存在的当下,仅凭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来判定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性质,部分犯罪行为都会向嫖宿幼女罪靠拢,导致犯罪分子不能面临严刑峻法,不能彰显法律的内涵和价值。反之,如果按照强奸罪定性,该部分犯罪行为就不能与法律规定契合。

因此,从法律的内涵和要义方面而言,废除嫖宿幼女罪不仅契合了法律精神,更与未成年幼女的健康成长息息相关。废除嫖宿幼女罪体现了公众的期望,契合了法律的内涵和要义,是时候该废除了。

原文标题:废除嫖宿幼女罪 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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