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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5-20 16:24|查看: 521|评论: 0|来自: 法制晚报

嫖宿幼女罪存漏洞遭公权侵袭:量刑轻者难追究

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原小学校长陈某鹏和房管局职员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双开,检察机关已对其进行批捕。安徽天明小学校长杨启发性侵幼童事件即将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杨启发被指在12年里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性侵。

接连发生的儿童性侵案件令人痛心。《法制晚报》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发起“儿童性侵害调查”,对近年来发生的儿童性侵案件进行梳理。调查中受害者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下,案发时间界定为2005年至今,案例来源于近年来媒体公开报道,统计数量共40起。

对施暴者的信息进行统计后,《法制晚报》记者发现,性侵案中8成为熟人作案,其中公职人员占45%,年龄超43岁者近7成,施暴者的双重人格现象严重。专家认为,将“嫖宿幼女罪”认定为“强奸罪”更有利于保护幼女,并同时建议,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


儿童性侵8成为熟人作案

在统计的媒体公开报道的40个儿童性侵害典型案例中,有33起案件中的性侵害实施者和受害者是熟人或者通过中间人认识。熟人作案占到整类案件比例高达82.5%。

此外,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曾经对2006年至2008年的340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得出的结论与此比较相近。在340个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了68%。

综合这些熟人作案的案件,我们发现都是经过了很长时间才案发。在12起熟人直接作案的案件中,最长的揭发时间用时20年,揭发用时超过10年就有四起。这些揭发时间较长的案件中,有些被害人一直都没有报案,直至案件被其他人发现告发。


◆ 点评
熟人作案容易成为隐蔽案件

熟人作案案件持续时间长和不积极报案的态度表明此类案件非常容易成为隐蔽案件。

监护人实施的家庭内性侵害案件之所以隐蔽,时间长,首先与中国的传统观念有关。而被陌生人实施性侵害都会使未成年人觉得难以启齿,再加上面对长辈的威严和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受害未成年人忍气吞声,不敢报案或者是告诉其他人。

其次,一些案件中,与侵害人共同生活的其他监护人发现侵害行为后,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或者家庭收入以及生活保障的考虑,也没有及时报案。


◆ 点评
熟人也需防范

对于熟人,孩子很容易放松警惕。在教育过程中,应该告诉孩子这个世界存在一种危险:熟人也有是坏人的可能。这种教育虽然残酷,但确实需要提醒。

另外,对孩子开展必要的性教育,告诉孩子什么行为属于侵犯行为。即使是熟人,如果有了侵犯行为,也是不可以的,需要及时报案。


45%的施暴者系国家公职人员

统计2005年以来有影响的40起儿童性侵害案件时,我们发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参与的案件有18件,约占到统计案件总量的45%。

公职人员参与的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数量多。据粗略统计,在18起公职人员直接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数量达200多人。

在公职人员参与的性侵害案件中,教师性侵害案件多发让人痛心。40起案件中,性侵害的施害者和受害者的关系为师生关系的案件有8起。施害者的身份包括校长和普通老师,受害者的身份包括幼儿园学生、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


◆ 点评
公职人员性侵尚有法律漏洞

媒体曝光的多起“嫖宿幼女案”都与公职人员有关系,因为法律一有漏洞,最容易遭受权力的侵袭。

这里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界争议比较大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公职人员都有免职解聘处理,但是判刑所列罪名和量刑结果却差别很大。量刑最重的,可以判死刑;量刑最轻的,甚至被称为“不好追究”。

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而且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激起了民愤。对于嫖宿幼女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惩,将会纵容更多的公职人员实施犯罪,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也将受到破坏。

我们认为,认定为奸淫幼女对幼女的保护更有利,也更有助于及时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


◆ 点评
增加公职人员心理健康测试

在社会对公职人员的招聘过程中,有各种考核,包括考公务员的高分等等,但是对于公务员心理健康方面的测试却没有相应的项目。建议国家再招考公务员、教师的时候,增加心理健康方面的测试。而在具体的工作中,也应该重视公职人员心理健康辅导。


3成施害者已婚 2成有子女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40起案件中有14起案件的性侵害施害者结婚或者结过婚,占统计案件总量的35%。这些已婚人士中,有8起案件的施害者有子女,占统计案件总额的20%。令人不可理解的是,结婚有子女的施害者一方面能够扮演一个好父亲的角色,另一方面却残害着别人的子女。

在《教师涉嫌性侵20名女童 曾因猥亵调任4所小学》的案件中,教师王剑猛和现任妻子已经有了一个两岁左右的女儿。在网络上,可以找到王剑猛为女儿写的日记,字里行间,一个慈祥的父亲形象跃然纸上。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看似充满父爱的男人却不断残害着别人的女儿。


◆ 点评
部分施害者有双重人格

在对儿童造成性侵害的人中,有的侵害人虽然已经结婚,甚至有子女,但是也有可能出于寻求刺激、新鲜或者“买处”转运而实施不法行为,有的侵害人甚至可能自身就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

双重人格,是多重人格的一种,是严重的心理障碍。具体指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特的并相互分开的亚人格,是为多重人格,是一种癔症性的分离性心理障碍。

这些自己已婚甚至已经有子女的施害者,有的在自己充当好爸爸的同时,残害着别人的孩子;有的在自己给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却做着让人不齿的事情。这些就是双重人格的具体表现。

施害者形成双重人格的因素有很多。

此外,更多人迷恋“玩弄幼女”,是出于一种变态的风尚,满足自己的虚荣或者交际心理。


◆ 点评
教儿童提高防范意识

告诉孩子,这个世界有坏人。并且告诉孩子,这个世界上有的坏人是“披着羊皮的狼”。很多家长在是否告诉孩子一个真实的世界上有分歧。有的家长认为,告诉孩子一些残酷的现实,有可能扼杀了孩子无忧无虑的童年。这种担心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面对可能出现的侵害,告诉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应该是没错的。


施害者年龄呈现两头集中

在统计媒体公开报道的40起儿童性侵害案件中,14起案件没有提到施害者的年龄。在提到施害者年龄的26起案件中,有18起案件施害者案发时年龄大于43岁。另外有4起案件的施害者案发时年龄小于20岁。也就是说,施害者年龄大于43岁或小于20岁的案件占到提到施害者年龄案件的比例约为84.6%,施害者年龄向两头集中的态势明显。


◆ 点评
孤单成中老年人性犯罪诱因

由中老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一般是被害人的邻居、同村人或者家长的朋友、亲属。

中老年人一般采取给零花钱、买零食等理由哄骗被害人后实施奸淫。这类案件数量之多,一方面体现了未成年人很容易受骗上当,心理比较单纯,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弱;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值得堪忧。有的老年人同子女在外居住,与另一方长期分开,因此生理需求无处发泄。

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老人或者随子女生活,生活不自由,或者丧偶没有再娶,常常感到孤单和空虚。在此情形之下,就对身边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的性侵害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与其成长环境存在很大关系。这些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的初中没有毕业即辍学,有的来自离异以及单亲家庭。

在外打工、缺乏父母管教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具有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监护,处于辍学、无业状态,受到色情信息的诱惑和酒精的麻痹,很容易冲动,因此实施或者参与了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 点评
家长须留意潜在危险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作为其监护人的家长,须留意未成年人身边潜在的危险。日常生活中,家长要随时警惕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家长须及时予以关注和矫正。

支持单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

支持专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师郑洪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心理学研究所

所长刘邦惠

(注:本次调查的方向为生活服务类,重点教孩子避免受到性侵害,并且提醒家长、学校、社会开展性侵害教育。)

⊙ 记者:胡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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