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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5-24 12:12|查看: 657|评论: 0|来自: 羊城晚报

昔日马仔当庭劝刘汉:你要选择面对

昔日马仔当庭劝刘汉:你要选择面对

多名被告人被重判 新华社发

5月23日,审判长清朗洪亮的宣读声回荡在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内──“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判处的性质最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组数字记录下此案的非比寻常:历经近一年的侦办,多达800余册的罪证材料,历时17天的庭审,20名证人的当庭陈述,20项起诉罪名和数十起违法犯罪事实,27位公诉人与刘汉等36名被告人及49位辩护人的激烈交锋……

法庭最后宣判: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20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13年、11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至此,刘汉、刘维等3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完成一审法律程序。


犯罪指控
为利益无恶不作残害群众

3月31日上午,审判长绳万勋敲响法槌,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刘汉、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到庭。”在法警押解下,10名被告人依次进入法庭。走在最前面的刘汉身穿深褐色外套,眼神有些落寞迷离,向旁听席环望了片刻,随后又低下头,在法警押解下进入被告席。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多,指控的犯罪事实复杂、罪名较多,为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公诉机关对本案分为刘汉等10人案、刘维等7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共7案起诉。


起诉书达两万字

指控刘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多起严重犯罪──

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上,首先由公诉人耗时1个小时20分钟,宣读厚达37页、近2万字的起诉书,对刘汉等被告人涉嫌的多起严重犯罪事实进行指控:

“被告人刘汉,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四川省商会原副会长,曾任九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十届、十一届四川省政协常委。”公诉人指控,自1997年起,刘汉、孙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汉龙集团”),并以汉龙集团及其他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等人,逐步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和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詹军等为骨干成员。

公诉人认为,刘汉、刘维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按照刘汉在组织中提出的“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打架要打赢”等规约,被告人唐先兵起意报复被害人熊伟,于1998年8月13日在绵阳市凯旋酒廊持刀将其捅死。

刘维因争夺势力范围与被害人周政发生冲突,指使曾建军邀约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共谋杀掉周政。1998年8月18日,在广汉市一夜宵摊门前,曾建、张伟将周政当场枪杀。

1999年初,时任汉龙集团总经理的孙某某听说被害人王永成(绰号“大叫花”)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告知刘汉,刘汉指使孙某某找人将王永成“做掉”。孙某某将刘汉指示告诉孙华君和缪军,二人通知唐先兵、刘岗、李波、车大勇具体实施。后唐先兵等枪杀王永成。

…………

起诉书指控,自1993年以来,该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伤;实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其中被告人刘汉、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指挥、组织、策划了故意杀害王永成和史俊泉(犯罪中止)等犯罪行为;被告人刘维直接组织、指挥了杀害周政、陈富伟等人。

公诉人指出,上述多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刘汉、孙某某、刘维等人的包庇下,或逃脱惩处,或重罪轻判,或长期无法到案,以致多年来案件悬而未决。


刘汉否认指控

在刘汉等10人案法庭调查中,多数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而刘汉、刘小平等被告人否认指控。“这人我不认识”“这件事我不知道”“这是其他人干的,后来才有人告诉我”“这都与我无关”……这些否认指控的话,被刘汉经常挂在嘴边。

这与此前多数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不符,甚至相互矛盾。

在刘维等7人案庭审中,刘维曾对起诉书中对他的大部分指控内容予以否认,反复表示他与其他30多名被告很多都不认识,或者认识但无法指挥他们,不可能存在组织黑社会的情况。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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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看点
为何说他们是黑社会组织?

行为特征──使用枪支刀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一起起命案摆在眼前,一桩桩事端公之于法庭──

2001年10月,刘汉等人在成都红顶夜总会娱乐时,与同在此处娱乐的史俊泉发生纠纷,刘汉提出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杀死史俊泉,后放弃杀人行动;2008年,刘维以广汉一加油站油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安排曾建军等人堵塞加油站入口,随意殴打加油站员工;1999年,汉龙集团下属小岛公司在工程开发过程中,与当地村民产生矛盾,田伟带人对村民进行殴打;2000年10月的一天,刘维带人持枪在广汉市帕提亚大酒店的游戏机厅内借故闹事……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指控该组织寻衅滋事和多起欺压群众违法事实的证据。

法庭调查中,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枪支,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等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等物证及照片。

经济特征──通过多种非法手段形成强大经济实力;组织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从1993年开始,刘汉、刘维、孙某某等人先后在四川省广汉市、成都市、什邡市、绵阳市等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等非法敛财行为。刘汉和刘维等人还分别依托汉龙集团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得巨额资产。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大量证人证言,以证明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493亿元、美元1.4亿元;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明刘维垄断当地赌博游戏机厅、河道采砂权,获利400余万元,通过暴力行为垄断广汉市赌博游戏厅获利数千万元。

检方指控,2002年5月,被告人桓立柱与仇德峰等人在成都“卡卡都”俱乐部与人发生争执后将尚东泉杀死。刘汉派人疏通关系,桓立柱、王宏伟在被关押36天后释放,仇德峰被判刑4年。汉龙集团副总裁刘某证言称,“卡卡都案发后,公司没有开除他们,我记得公司一直在给他们发工资。”

危害性特征──以暴力手段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震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影响当地经济秩序;贿赂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保护伞。

比如,2005年年底,从事砂石经营的黄某欲竞拍什邡市马井镇金桥村河段采砂权,通过刘汉给刘维打招呼帮忙。后刘维安排手下到拍卖公司报名并交纳保证金,要求其他人退出竞拍。全场仅黄某一次举牌即以280万元的价格成交。

巩某某证言证明,其参加竞拍并缴纳60万元保证金后,刘维手下要求其退出竞拍。“他们扬言,举一次牌挨一刀,举两次牌挨一枪!”“几分钟后又有人打我电话,他说他是刘维,并说马井金桥河段竞拍是他哥刘汉的关系,叫我退出来。因此我没有去举牌。”“刘家的势力太大了,他们手下小弟很多,这次我要是不退出,不仅直接得罪刘维,还得罪刘汉。我敢得罪他们?命都没有了。”

检方指控并出示证据,证实刘维通过过年发红包,出资购车,多次给予现金、皮衣和手表等方式拉拢、腐蚀刘学军(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刘忠伟(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和吕斌(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的犯罪事实。

组织特征──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层级明确;具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公诉人指出,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某某负责执行刘汉指示以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通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刘维主要负责领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

公诉意见书指出,刘汉、刘维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不仅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而且作恶累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处。


刘维“保护”刘汉是兄弟情?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唇枪舌剑,就多个核心问题展开交锋。

──“组织成员互相不认识”,究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共同犯罪集合体?

被告人刘汉自行辩护:“敢打敢冲”等黑社会性质组织规约,是不存在的。熊伟被害案等故意杀人案件,唐先兵等人可能为了公司利益去实施了个案,但不能借此给我戴上“黑社会”的帽子。

公诉人:大量证据证实,刘汉身边的保镖、工作人员大多好勇斗狠、身负命案,是暴力文化的感染者。这种黑色文化被刘汉企图以正常的企业文化所掩盖和混淆。

──能否认定刘汉、刘维是首犯?

刘汉辩护人:指控的12个罪名19起犯罪事实,这些犯罪行为都并非刘汉实施,他既未指使也没有参与。如果说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是两个:一个是以孙某某为首的隐藏在汉龙集团内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个是以刘维为首的活动在广汉一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汉和刘维是亲兄弟,刘汉和孙某某在汉龙集团“搭班子”。这两个涉黑组织利用了刘汉的名声而已。刘汉是“被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公诉人:刘汉不仅是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在该组织及运行、活动中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并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故意杀害王永成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尽管该组织在具体的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是整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紧紧围绕着刘汉、刘维、孙某某三个人展开的。刘汉是其中关键的纽带,把整个组织紧密连接在了一起。

──是否必须“明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加入”才符合黑罪条件?

刘汉辩护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特别是要满足犯罪主观要件,才能为其定罪。对于组织成员来说,缺乏“明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加入”这个构成要件,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在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三人案审理中,辩护人称:被告人进入公司时,并不知道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人:三人作为刘汉的管家、保镖,跟随其多年,对刘汉、刘维等人实施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刘汉、刘维、孙某某等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均心知肚明。即便他们开始不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知道真相后没有退出,而是在组织领导下先后实施了非法持枪保护刘汉、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三人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了该组织领导管理,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是兄弟亲情,还是犯罪组织关系?

刘汉辩护人:刘汉和刘维一年仅见几次面,刘维的活动他清楚吗?刘维派人保护刘汉,有的是公开保护,有的是暗中保护。刘汉让刘维走正道,合法经营。这都是亲兄弟之间的亲情。

公诉人:在组织中,刘汉负责决策、管理、指挥,更多体现在经济上、社会关系上的组织与发展作用,而刘维则是发挥武力保障与推进作用。他们在兄弟情谊之外,还有共同犯罪中“上令下从”的关系。

本版报道综合新华社消息编辑:邬嘉宏


昔日马仔奉劝刘汉“选择面对”

刘汉是老大,员工要为公司敢打敢杀

刘汉、刘维和孙某某三人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前两人分别在庭上受审,孙某某是另案犯罪嫌疑人。

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宣读孙某某证言:我把此事(“大叫花”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公司)向刘汉汇报了,我还跟刘汉讲了“大叫花”是操社会的,手下有很多兄弟,刘汉听了以后非常生气,让我不要怕,找几个人把“大叫花”做掉,让他以后不再找公司的麻烦。

法庭调查焦点集中在刘汉涉嫌授意、指使杀害王永成一案上。此前,刘汉及辩护人一直辩称,该案是孙某某指使他人所为,与刘汉无关。

4月12日,刘汉与孙某某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孙某某说,杀害王永成的起因是汉龙集团一名员工与人发生冲突,打伤了王永成的小弟。王永成扬言要炸掉汉龙集团的保龄球馆、办公室和配给孙某某的车。孙某某向刘汉作了汇报,刘汉指示不要怕,找人把王永成做掉。

孙某某当庭回忆的一些细节也与其他证言、证据相印证。例如,缪军在案发后躲藏期间碰见刘汉,刘汉拥抱了缪军,嘱咐他“注意安全”。孙某某说,刘汉的这个举动令他印象比较深,“刘汉从来没有拥抱过谁。那种动作,我感觉对‘汉哥’来说,比给几十万元更隆重。比如我们做生意赚了10个亿,他也没有拥抱过我。”

刘汉向孙某某发问:“我跟你说叫你去教育他,还是我跟你说叫他们去教育他?”孙某某回答:“你说叫我去把他做掉。”

正是这一问话,刘汉露出了马脚。公诉人明确指出:“这足以证实,刘汉已经承认孙某某向他汇报过王永成准备炸汉龙,而且对孙某某作了明确指示。”

对刘汉一系列发问,孙某某均做了明确回答。刘汉多次语塞,手中拿着一大沓儿提问材料却不知从何问起,只好深深叹气。出人意料的是,此时孙某某突然安慰刘汉:“汉哥,我觉得(你要)选择面对。”

刘汉默然不语。这是两人在庭上的最后一句话。刘汉被带出法庭的那一刻,还在庭上的孙某某转过头,看了一眼刘汉,低头抹去夺眶而出的泪水。或许,这是跟随了刘汉17年的他,看到“汉哥”的最后一眼。

在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刘汉、缪军、孙华君、唐先兵、车大勇、仇德峰等人的供述,曾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等100多份证据。

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缪军的供述称:“刘汉是老大,公司员工要为公司的事敢打敢杀,出了事由公司出面搞定。人在外面躲藏,公司给发工资、费用。”

从公诉人与被告人缪军当庭的问答中,刘汉对组织成员的控制与威慑可见一斑──

公诉人:你在归案后并没有马上供出刘汉的指使行为,有什么原因吗?

缪军:因为当时很害怕。

公诉人:怕什么?

缪军:刘汉黑白两道都能搞定,我不敢说。如果说了,我怕他出去以后,我家人生命受到威胁。我参与杀死王永成杀史俊泉,我和他们无冤无仇,是受到刘汉、孙某某的指使才去做的。杀害王永成的案子,搞得我妻离子散。


刘维忏悔
还死者一个安息

庭审过程中,在大量证据面前,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维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还死者一个安息。”

被告人孙长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说:“我自愿认罪并悔罪,希望法庭对我处罚的同时,给予我挽救、教育和帮助,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闵杰还当庭提交了悔罪书。被告人旷晓燕当庭悔罪,坐在旁听席的旷晓燕妻子闻言落泪。编辑:邬嘉宏

原文标题:刘汉刘维涉黑一审被判死刑 汉龙集团被判罚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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