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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暴力女记者遭家暴致死案一审判死缓 被告递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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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柱故意伤害罪一案
源自:鄂尔多斯市法院
  2017年3月2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柱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系夫妻,被告人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被害人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被告人金柱因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开始,被告人金柱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被害人红梅打电话,但被害人红梅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至23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柱见被害人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找,驾驶至小区花池附近时看到被害人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走后被告人金柱下车打了红梅几个耳光,致被害人红梅倒地后又踢了被害人红梅。之后被告人金柱将被害人红梅拉到自己车后座,自己坐在驾驶座上揪住被害人红梅的头发,将被害人红梅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被告人金柱在车内对被害人红梅实施完殴打后,二人回到家中,又因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的事情发生了争吵。2016年4月6日8时许,被害人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去上班。当天13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柱起床后将儿子乌某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到锡尼镇社保局巷内的“久久宏门市部”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并在门市部内喝酒,喝完酒后,又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于15时34分许回到家中,在一楼的卧室内继续喝酒。15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柱在二楼与被害人红梅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被害人红梅。后被告人金柱发现被害人红梅在二楼的卧室床边趴着,并口吐白沫。被告人金柱于18时5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红梅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被告人金柱在案发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柱因对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被害人红梅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在综合案情事实基础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金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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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牛 发表于: 2017-3-29 10:08:01|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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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遭家暴致死案一审判死缓 被告递上诉状

源自: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旻)今日,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致死案被告人家属透露,被告人金柱今日已向鄂尔多斯中级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因被告人连续两天殴打妻子致其死亡,3月2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对红梅丈夫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满妻子应酬将其殴打致死被判死缓
  法院认为,金柱因对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
  红梅父母聘请的代理律师曹春风称,红梅之死恰在《反家暴法》落地一个多月之际,金柱在法庭上并不认罪,称自己“喝酒喝断片了”,且没有积极赔偿,请求谅解,故获重刑。
  曹春风认为,判决为故意伤害罪的顶格判决,引发了司法界和社会普遍关注。

被告人:考虑到儿子未来故申请上诉
  3月28日,金柱的上诉状由父亲巴图、母亲德力格尔玛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上诉状称,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如下,上诉人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且上诉人在案发后有坦白、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次伤害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案发前多年一直瞒着上诉人在外买房、因民间借贷纠纷导致工资被冻结两年等事实。
  上诉状认为,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适宜。案发当天,因上诉人差不多喝酒两瓶,失去自控能力,严重醉酒失忆,上诉人对2016年4月6日下午的具体情形无法回忆,上诉人在定罪事实面前并无主观预谋。
  3月25日,金柱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在看守期间时刻在反省自己,太对不起妻子红梅、儿子还有老人。一审判决后,他曾一度考虑放弃上诉,因为心里有太多愧疚应该去承担,但考虑到儿子的未来,故又申请上诉。他请求二审法院在量刑事实上从轻、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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