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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雨靖松|查看: 28070|回复: 35
[人物·人事

杨兴平副省长调研四川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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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人事杨兴平副省长调研四川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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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平,男,汉族,1965年12月生,四川成都人,1994年3月加入致公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四川教育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副教授。
  现任四川省副省长,致公党中央常委、四川省委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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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崇年明亡清兴60节目的13处错误 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1# 贡嘎山
 雪儿 发表于: 2011-1-13 11:06:01|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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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杨兴平:全面废除产品免检制度

  四川政协网3月2日讯(记者孙琦)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杨兴平,在今年的两会上准备对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提出几点修改建议。
  销售者伪造、冒用行为无法可依
  建议修改: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
  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在处罚生产者时,生产者没有喊冤的。而在处罚销售者时,经常遇到销售者喊冤,有的还质问执法人员:“产品是我伪造或冒用的吗?我违反了哪条法律等等?”所以处罚销售者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中,执法人员感到为难,只好引用该法总则的第五条,即:“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德原因,杨兴平认为,“对生产者而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销售者而言,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然而,在该法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因此,杨兴平建议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改为“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的处罚力度
  建议修改: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
  现在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处该产品等值金额罚款,比如违法改装、销售报废汽车。然而,生产、销售变质、失效产品,处该产品等值金额以下罚款。但是这些产品价值本来偏低,但带来的社会危害却非常大,处罚较低不利于打击。
  此外,杨兴平还强调,“对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不足以打击违法者,以及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情节特别严重的等情形都应当规定终身不得再进行相同和类似产品(服务)的从业者和投资者,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建议全面废除产品免检制度
  建议修改:第十五条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杨兴平则建议推行网络式检查体系,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督网络。取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涉及民生的产品做到质量监督检查全覆盖,并将其作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加大对产品质量检查的财政拨款,构建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包括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不断细化检测工作,结合国外同类产品检测的项目和产品成分,在全国各行各业逐步排查产品质量,尤其要重点打击行业“潜规则”,避免产生行业性的整体质量问题,树立国家产品检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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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儿 发表于: 2011-1-13 11:04:42|显示全部楼层

杨兴平建议加大力度打击销售环节造假

  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杨兴平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销售领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杨兴平表示,由于《产品质量法》只规定了“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却没有对销售者进行相应的约束。因此,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发生销售者不服处罚的情况。
  对此,杨兴平建议,《产品质量法》第37条、第38条应改为“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同时,杨兴平还指出,《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处该产品等值金额罚款。违法改装、销售报废汽车和生产、销售变质、失效产品,处该产品等值金额以下罚款。”事实上,这些产品价值偏低,但带来的社会危害却非常大,如果不加大处罚力度,则很难起到预期效果。他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的第49条至53条,加大对生产、销售变质、失效产品者的处罚力度。
  此外,杨兴平还强调,对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仅吊销营业执照不足以打击违法者,以及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规定终身不得再生产和提供相同和类似产品(服务),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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